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4724653
- 上传时间:2022-10-24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159.70KB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许可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任何单位。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从事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调拨、销售活动的合法凭证。
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仍需办理经营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经营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要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运输及装卸工具等。
经营条件、储存条件要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的规定。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①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坐落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处;
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③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具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品仓库(自有或租用);
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④零售业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上距离;
⑤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少于60m3,其店面内不得有生活设施;
⑥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量不得超过1t;
⑦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专柜存放;
⑧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⑨零售店面备货库房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与禁忌分别采用隔离储存或隔开储存或分离储存等不同方式进行储存。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后方可任职。
《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第2款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各类人员作出了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应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业务经营人员应经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
经营剧毒物品企业的人员,还应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部门的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要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包括:
安全经营责任制、经营人员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剧毒物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商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和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织。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2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4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明确规定了零售业务范围:
“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①零售业务的店面内显著位置应设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
②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应放置有效、急救安全设施。
③零售业务的店面备货库房应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④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按《条例》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并有明显标志。
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要求
(1)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国家严禁无证生产和经营危险化学品,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从事和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活动完全是非法的,而且未取得许可证说明其没有完全具备《条例》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
因此,其生产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根本不能保证安全,从这样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是必须禁止的。
(2)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品和日用化学品,一旦非法进入人们日常生活,可能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
因此,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品和日用化学品。
(3)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对化学品经营单位规定.经营单位经营的化学品应有标识。
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同时要求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经营单位销售没有标签和说明书的危险化学品是违反规定的。
4.对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规定
(1)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
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2)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3)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转让或者提供他人使用。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
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1)发证机构。
①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
②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
③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2)办理条件。
①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②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③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⑤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所需材料。
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②安全评价报告。
③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④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⑤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⑥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⑦经营进口危险化学品要编制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⑧经营场所和储存场所的地理位置平面图。
⑨营业执照复印件。
⑩新设立的企业,须出具经工商部门核准的核名通知书复印件。
(4)办理程序。
①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②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有效期。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二节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
储存是化学品流通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处理不当就会造成事故。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对危险化学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审批制度、安全储存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定义与种类
储存是指产品在离开生产领域而尚未进入消费领域之前在流通过程中形成的停留。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都存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根据物质的理化性状和储存量的大小分为整装储存和散装储存两类。
整装储存是将物品装于小型容器或包件中储存。
这种储存往往存放的品种多。
物品的性质复杂比较难管理。
散装储存是物品不带包装的净货储存,量比较大,设备、技术条件比较复杂。
无论整装储存还是散装储都潜在很大的危险。
因此,必须用科学的态度从严管理,万万不能马虎从事。
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条例》第三条规定纳入管理的危险化学品有7类:
爆炸品;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有毒品和腐蚀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从仓库建筑防火要求及养护技术要求分,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可归为3类: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火灾危险性物品)、毒害性商品和腐蚀性商品。
1.储存物品(易燃易爆性商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在储存中归类为易燃易爆性商品的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五类,其火灾危险性特征分别如下。
(1)甲类:
闪点<28℃的液体;
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四 危险 化学品 经营 安全管理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