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类网站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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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X科委技术委员会
修订及审核记录
文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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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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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制订人
注:
文件生命周期包括“起草-〉制订-〉修订-〉审核-〉批准-〉发布-〉归档”
修订记录
版次
修订
校核
提交日期
修订内容摘要
V0.1
初始草案
修订部分条目及语句表述
审核记录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审核意见
关联章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政务类网站管理,明确网站管理职责,提高网站信息发布和办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以及网站运行安全保障水平,提升政府部门社会形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X政务各类网站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X政务类网站定位是“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服务公众的桥梁”,也是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之间信息共享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X政务类网站的主要任务是:
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X政府公众形象;
加强政务与社会、政府与市民之间的沟通,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
积极推进业务整合和流程优化,提升“一站式”服务水平,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网站建设和维护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X网站运行管理中心负责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
区门户网站编辑部在区网站运行管理中心的领导下,负责政务类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及网站栏目策划、内容组织、信息采编、审核发布,以及负责指导全区各单位子网站的规划制定、资源整合和规范建设工作,对各子网站建设的建设进度、建设质量、日常维护工作等进行协调、监管。
第六条X网站运行管理中心负责对外宣传的口径和尺度,对网站发布的内容。
区信息委负责网站的技术支持、维护及网站数据的上传及后台保障。
第七条各镇街道、各委办局为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的重要组成部门,要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网站信息更新和维护负责人,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及网站安全监控工作,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确保网站安全和可靠运行。
第八条各镇街道、各委办局自主建站的需要负责子网站的具体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制定子网站建设规划和运行管理办法,建立网站信息更新和安全维护工作,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第三章网站建设
第九条X政务类网站的栏目设置与调整需要符合X信息化监管部门提出的网站运行安全监测及保障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区政务类网站建设必须坚持“统筹规划、注重应用、资源共享、方便群众、安全保密”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十一条区政务主网站和子网站建设,需报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并经由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二条子网站建设要依托主网站的网络资源,以利于资源整合、节省投资,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为主网站和子网站提供虚拟空间和支撑平台,个别应用规模较大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自行建设。
第十三条门户网站各站点的初创和改版方案必须报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核定,未经审核批准的分站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第四章网站管理
第十四条门户网站各站点发布或转载新闻信息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五条门户网站各站点当以政务信息为主,坚持信息的选择和发布必须有利于政务公开和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十六条做好政务类网站页面信息的完整性防护措施,网站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建立网站内容发布管理制度,确定负责内容编辑、内容审核、内容发布的人员,明确审核程序,保存审核记录。
各部门提供的一般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然后递交给信息中心上传发布。
新闻和重要信息的审核、发布流程如下。
第十八条各处室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政府采购项目事宜等重要的政务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其中重要内容由科室科长审核)。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的审核和发布流程(图中1、2、3表示工作顺序)。
第二十条网上信访、咨询的审核和发布流程(图中1、2表示工作顺序)。
第五章网站安全
第二十一条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区网站运行管理中心负责,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二十二条提高运维人员安全保密意识,按照“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的响应管理制度,加强对上网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安全检查。
网站在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网站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网站内容定期进行备份,指定专人保管,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保护。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载有秘密(含密码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区网站运行管理中心应制定网站安全应急预案,针对网站相关的各类信息安全事件,明确事件的级别和启动条件,以及应急处置和系统恢复的流程、时限及权限等,并确保足够的资源保障。
第二十五条在发生网站瘫痪、网页篡改或挂马、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域名劫持、信息泄漏等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网站应急演练,并在应急演练或安全事件处置后,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网站要执行严格的口令管理和机房管理制度。
及时进行软件补丁包升级或版本升级,对系统漏洞和弱点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应建立本地或远程的网站监控平台,设定监控频度和状态阀值,监控网站的安全性和可用性,对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并定期对历史监控数据进行分析归档。
第二十九条应对网站访问日志进行集中备份和存储,并合理设置日志文件的存放空间和存期限,确保日志备份的完整性,并每月对网站应用日志进行网络攻击或威胁分析。
第三十条网站管理部门应定期的开展本地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设备、服务器操作系统、网站系统平台的配置安全;
应在网站正式运行前或网站应用程序发生变更后,进行网站源代码安全扫描。
应定期执行网站安全扫描并保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网站渗透测试。
第三十一条对已经发现和经过验证确认的网站漏洞,必须采取有效的漏洞修复措施。
第三十二条网站在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应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解决,并及时向区网站运行管理中心通报,并视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协调公安、电信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需要进行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的政府网站,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提供商,并签订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
服务合同中应明确安全责任、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级别等。
第三十四条对需要进行主机托管(包含虚拟主机)的政府网站,应选择政府集中建设的数据中心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并明确各相关方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五条应对服务外包业务中涉及的人员、流程、工具等要素进行管控。
第三十六条禁止网站内容审核业务外包。
网站内容编辑和发布业务确需外包的,应严格管控。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市网站安全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处室(单位)的栏目建设、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和考评,并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
第三十八条定期开展评比,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表彰:
(1)开展网上办公和公众服务成绩突出的;
(2)信息更新及时,信息量大且质量优良,抓住社会焦点、热点问题,能够引起上级领导或社会广发关注的;
(3)有较高的知名度,网页内容实时性强,有较强的实用性并产生显著的宣传效果,获得社会评价较好的;
(4)对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积极提出建议、意见,并且被采用实施的。
(5)网站安全事件及安全漏洞数量较少并在全市网站安全水平评比名次靠前的;
第三十九条处罚
(一)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
(1)对网站工作重视不够,指定专门人员未尽责任的;
(2)网站内容虚假或者有较多错误,栏目内容长期不更新,经多次提醒仍未及时改进的;
(3)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凡有以下情况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1)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
(2)影响网站正常运行或形象的行为;
(3)网站长期存在高危应用漏洞或后门等恶意程序的。
第四十条各处室(单位)负责的网站工作的完成情况统计作为重要考核的指标,并列入处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中。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X政务门户主站和子站,以及各类政府机关单位网站、各乡镇街道子网站都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X网站运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30天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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