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开发区规划导则060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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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开发区规划导则0606
安徽省开发区转型升级
规划编制导则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目 录
1总 则 1
2开发区分类 1
3总体规划 2
4控制性详细规划 8
5附则 17
1总则
1.1为规范和指导安徽省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的规划编制工作,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提高开发区效益、完善开发区功能,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安徽省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2开发区分类
2.1开发区按照其性质分为产业主导型开发区、综合功能型开发区和独立新区型开发区三种类型,其中独立新区型开发区分为独立工矿型和城市新区型。
2.2产业主导型开发区是与城市其他建设用地紧密联系的产业用地,是城市工业发展主要区域。
2.3综合功能型开发区是城市布局结构中相对独立的组团,其界限较为清晰,功能以产业为主并兼具其它功能。
2.4独立新区型开发区是与城市距离较远,独立于中心城区以外的新区,并可分为因产业发展、环保要求等通过独立选址设立的独立工矿型开发区,和按照产城一体、功能综合、完整发展的城市新区型开发区。
3总体规划
3.1开发区总体规划范围是指依法核准的开发区用地范围。
为优化管理、统筹开发,可依据管理权限,划定合理的规划协调范围。
3.2开发区总体规划必须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期限应与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一般为15~20年。
应积极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合理确定开发区内的用地布局、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向,对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要素保障等进行总体安排。
3.3规划内容
(1)通过分析开发区现状基础条件,科学确定开发区总体战略和空间布局。
(2)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提出开发区内交通运输、能源供应、供水排水、防卫减灾等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布局。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发展转型要求,合理确定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包括主导产业和配套产业。
(4)根据生态脆弱性、敏感性特点和环境保护要求,提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目标,明确污染防治措施。
(5)构建开发区建设所需的要素保障体系,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环境容量以及资金的供给保障。
(6)提出开发区在规划期内的开发时序、开发目标和任务。
3.4不同类型开发区总体规划内容侧重
(1)产业主导型开发区总体规划需考虑与城市的全面对接,确保城市能为开发区的运行提供全面、配套的各类服务,同时应尽量减少开发区产业活动对周围非产业活动如居住、公共服务等活动的干扰,合理安排产业组团,减少污染和安全隐患。
根据发展需要在部分区域实施“退二进三”。
(2)综合功能型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区定位,合理确定产业用地、居住用地、服务设施用地的比例,加强与城市间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完善园区综合功能,通过园区建设促进城市整体功能的提升。
(3)独立新区型开发区总体规划需要考虑其独立发展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其中,独立工矿型应注重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减少其对周边地区的影响;城市新区型应侧重产业发展,实现宜业宜居,加强区域交通联系,强化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服务自身同时服务周边地区。
3.5规划建设用地构成
按照分类指导、集聚集约、提高效益的原则,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构成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1 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
性质分类
主要用地构成比例(%)
工业、仓储用地
居住服务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绿地
产业主导型开发区
50.0-60.0
10.0-20.0
10.0-15.0
8.0-15.0
综合功能型开发区
40.0-50.0
20.0-30.0
10.0-15.0
8.0-15.0
独立新区型
开发区
独立工矿型
50.0-60.0
10.0-20.0
10.0-15.0
8.0-15.0
城市新区型
35.0-45.0
25.0-35.0
10.0-15.0
8.0-15.0
3.6道路建设标准
3.6.1开发区干线路网密度按照下表执行,支路网按照弹性控制要求,结合产业发展需要设置。
表2 道路网密度指标(单位:
km/km2)
开发区规模(km2)
主干路
次干路
≥20
1.0-1.2
1.2-1.4
<20
≤4.0
3.6.2开发区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设计速度均不应大于60km/h,机动车车道建议宽度参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_37-2012)的最小车道宽度设定。
表3 机动车车道建议宽度(单位:
m)
车型及车道类型
车道建议宽度
大型车或混行车道
3.5
小客车专用车道
3.25
3.6.3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宽度,按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_37-2012)中的最小宽度执行。
需要设置绿道的,按照《安徽省绿道总体规划纲要》和《安徽省城市绿道设计技术导则》的相关要求执行。
3.6.4按照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开发区各级道路红线宽度和机动车道数量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经过开发区的城市主次干道执行城市道路规范的相关标准。
表4 开发区各级道路红线宽度和机动车道数量
开发区规模(km2)
开发区主干路
开发区次干路
支路
红线宽度
(m)
机动车道数量
红线宽度
(m)
机动车道数量
红线宽度
(m)
机动车道数量
≥20
40
4或6
30
4
18
2
<20
36
4或6
24
4
15
2
注:
1、本表中的红线宽度和机动车道数均作为上限进行控制;2、疏港道路最小宽度为30米,上限参照相应规模开发区主干路标准。
3.7成果要求
3.7.1开发区总体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个部分。
3.7.2开发区总体规划文本应包含以下内容:
用地布局、道路交通、绿地系统、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综合防灾、分期建设和规划实施。
3.7.3规划图纸与规划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包括以下内容:
与城市(镇)总体规划关系图、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图、用地现状图、用地评价图、用地布局图、道路系统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图、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
3.7.4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以及需要进行的专题研究。
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解释。
专题研究是对规划要点问题的分析、说明和阐述。
4控制性详细规划
4.1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重点协调和整合各层次已审批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动态更新信息,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造、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4.2规划内容
(1)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城市用地分类的中、小类,原则规定开发区内土地使用主导性质及兼容性质。
(2)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对外交通设施和绿地的配置。
(3)确定对规划管理单元层次的强制性和指导性规划控制内容。
(4)确定对规划管理单元内的每一个地块的规划控制内容,明确规划控制指标:
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和配套设施等,能够确定工业类型的还应控制投资强度。
(5)确定对规划管理单元内每一个地块的规划引导内容,明确规划引导要求:
人口容量,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色彩及其他环境要求。
(6)确定各地块应遵循的相关详细规划要求,并提出规划实施建议。
4.3不同类型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侧重
(1)产业主导型开发区应注重提升产业用地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率,鼓励提高容积率,鼓励多层厂房建设,通过建筑限高减少对城市景观的影响,增加城市边缘工业用地的兼容性。
(2)综合功能型开发区应注重各类用地的合理比例,预留生态廊道和基础设施廊道,考虑通勤距离和通勤人口的影响,研究合理的道路级配,增加公共交通设施和停车设施。
(3)独立新区型开发区应注重规划选址研究,安排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其中独立工矿型开发区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相应控制措施;城市新区型开发区需合理预测就业岗位数量,确定开发区人口规模,作为宜业宜居规划的依据。
4.4管理单元控制
4.4.1在开发区内划分若干规划管理单元,形成开发区-规划管理单元-规划地块,三级层次结构。
各规划管理单元应确定用地规模、主导属性、“四线”控制的强制性内容。
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1)行政街道界限范围;
(2)天然的地理界限(如河流、铁路等);
(3)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内在关联性;
(4)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
(5)主次干道围合的街坊;
(6)合理的交通分区;
(7)适度的用地规模(以0.5-2平方公里为宜,用地功能相对单一的地区宜适当划大)。
4.4.2土地利用的总量平衡控制
依据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布局,统计确定管理单元内各类用地总量、建设总规模及主要控制指标。
另在不改变开发区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的前提下,为保证管理单元土地利用的弹性和总量平衡,确定管理单元中各类用地的最大可兼容量。
管理单元内各地块的开发总量不应突破管理单元总建设规模的上限控制要求,当管理单元主导属性为工业用地时,应规定总建设规模的下限控制要求。
表5 管理单元用地构成与主要控制要素一览表
用地性质
用地名称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建筑限高/M
用地面积/M2
占单元面积比例
建筑面积/M2
绿地面积/M2
居住人口
兼容性
小计:
管理单元总面积公顷。
4.4.3土地利用的强制性控制
划定开发区内的绿化绿线、河道蓝线、文保紫线、基础设施黄线“四线”控制用地范围和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作为强制性控制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不同类型的开发区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按标准进行设施配套,不超标,不缺失。
以市场为主导或非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幼儿园、菜市场等,明确规模和设置标准,提出位置建议,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引导土地使用方进行配套建设。
4.4.4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开发区内的道路以开发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网为基础,在道路红线和通行能力不变的前提下,允许道路线型和位置适度调整。
开发区控规确定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主要支路的位置、红线宽度等为强制性内容;次要支路作为引导性内容,允许结合项目建设进行适当调整。
4.5地块控制
4.5.1用地兼容控制
为适应开发和土地利用的不确定性,在符合兼容原则的前提下,规划可以结合管理单元的具体情况,依据下表确定各地块允许兼容、有条件兼容和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
其中允许兼容的用地类别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不得少于规定的范围,有条件兼容的用地应根据管理单元的管理要求对地块提出用地兼容的条件。
地块用地性质作兼容调整的,其开发控制要求应相应调整。
表6 用地兼容性控制表
规划用地类别
兼容
用地类别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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