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集中管理操作规程模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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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强化账户合规管理,防范支付结算业务风险,提升前台营销推广服务和价值创造能力,依据有关《中国**银行会计管理和业务营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账户管理要求及核心业务系统(以下简称CCBS系统)特点,拟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账户集中管理是指一、二级分行营运管理部(以下通称“营运管理部”)依据营业机构申请,对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有关事项的集中审批,以及对账户使用状态等操作的统一控管。
第三条 账户集中管理遵循“合规管理、作业集中、风险可控、确保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营运管理部对账户的集中管理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照现行账户管理的所有制度及本规程规定,办理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集中审批。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银行总行及境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账户集中管理层级
(一)各直辖*、总行直属及苏州、三峡分行辖内营业机构账户的集中管理,由一级分行营运管理部或其指定的二级分行营运管理部负责;
(二)*、自治区分行*会城*营业机构和*会城*外的一级分行直管营业机构的账户集中管理,由一级分行营运管理部或其指定的二级分行营运管理部负责;
辖区内其他营业机构账户的集中管理,由所管辖的二级分行营运管理部负责。
第七条 营运管理部因账户集中管理需要,可设置账户资料文件资料交接岗、审核岗、报送岗、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岗、CCBS系统操作岗、账户信息管理岗。
岗位设置允许一人多岗。
第八条 营业机构受理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事项,审核账户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无误后交营运管理部复审;
营运管理部审核账户资料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核准类账户经营运管理部复审后,由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审批;
备案类账户由营运管理部自行审批。
第九条 账户资料文件资料向营运管理部的传递
营业机构向营运管理部传递账户资料文件资料可以采用实物、扫描影像信息或传真号码件的方式(所述方式以下统称“上传”);
营运管理部可以通过账户资料文件资料复印件、扫描件或传真号码件来履行对账户资料文件资料的审核。
营业机构应依据有关上传账户信息填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料文件资料送审清单”(见附1),该清单随上传账户资料文件资料传递后台。
第十条账户资料文件资料报送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
核准类账户资料文件资料报送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可以采用营运管理部集中传递方式、营业机构自行向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传递方式。
备案类账户由营运管理部统一向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报备。
第十一条 营业机构收到客户提交的有关账户资料文件资料,审核无误后应于半个工作日内上传至营运管理部。
第十二条对于核准类账户,营运管理部应于半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核及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有关操作,并反馈营业机构。
通过营运管理部集中向人民银行传递账户资料文件资料的:
营运管理部应在复审完毕后半个工作日内履行账户资料文件资料报送人民银行的筹备工作,并依照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业务受理时间及时送达。
由营业机构自行向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传递账户资料文件资料的:
营业机构应在收到反馈通知后的半个工作日内履行账户资料文件资料报送人民银行的筹备工作,并依照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业务受理时间及时送达。
第十三条 对于备案类账户,营运管理部应于收到当天至迟下一工作日反馈营业机构审查结果。
其中备案类账户销户业务、验资类账户开立业务,原则上应即时反馈营业机构。
第十四条 收到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反馈的核准类账户审核结果后,区分账户资料文件资料报送渠道分别处理:
通过营运管理部集中向人民银行传递账户资料文件资料的:
营运管理部应在收到审核结果后半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整建立CCBS系统客户信息、修改账户开立状态、反馈营业机构账户审核结果信息等工作;
由营业机构自行向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传递账户资料文件资料的:
营业机构应在收到审核结果当天将有关信息通知营运管理部,由营运管理部在至迟不超过半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整建立CCBS系统客户信息、修改账户开立状态等工作。
第十五条依照“谁受理、谁签章”的规定,由受理业务的营业机构在有关账户资料文件资料上签章。
第十六条各类账户资料文件资料审批完毕后,需返还客户的申请书客户留存联、开户许可证等资料文件资料,由营业机构交客户。
第十七条营运管理部负责辖内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的设置及业务操作;
营业机构的柜员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的操作权限为“查询类”。
第十八条 营运管理部应对每天账户审核情形、人民银行审批结果、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和CCBS系统操作事项等建立登记,逐笔记录账户审核/批结果、审核责任人、操作事项及操作人员等情形。
第十九条营运管理部遵循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要求,统一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对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设置久悬标识。
第二十条 营业机构账户年检有关信息,应及时上传营运管理部,由其负责当年合格账户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的年检处理及有关账户资料文件资料信息的更新。
第二十一条账户资料文件资料应保管在营业机构。
营运管理部应同步保留营业机构上传的账户资料文件资料信息。
第二十二条营运管理部应对辖内所有账户资料文件资料统一建档管理,保证账户资料文件资料的完备。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总行资金结算部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拟定《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集中管理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牵头提出CCBS系统优化需求;
三、负责牵头组织有关系统开发测试及业务培训等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有关业务制度的执行、贯彻;
第二十四条总行营运管理部的职责
一、负责参加拟定营运管理部有关操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参加提出有关系统优化需求;
三、负责参加有关系统**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四、负责对分行营运管理部账户集中管理日常操作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职责
负责履行账户集中管理CCBS系统有关优化开发工作。
第二十六条一、二级分行会计结算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辖内账户集中管理的实施工作,依据有关辖内业务特点,细化账户集中管理操作流程;
二、组织有关辖内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辖内有关业务制度的执行、贯彻;
第二十七条 一、二级分行营运管理部的职责
一、负责账户集中管理日常操作,审查辖内营业网点上传的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业务有关账户资料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二、审批备案类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三、负责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的柜员设置和账户开立/变更信息的录入、久悬标识设置和年检等业务操作;
四、履行CCBS系统中完整建立/修改客户信息、修改账户开立状态等涉及账户集中管理的有关操作;
五、负责统一建档管理辖内账户信息;
六、负责对辖内营业网点账户管理情形进行有效监控及考核。
第二十八条 营业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受理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事项;
二、负责审核账户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三、CCBS系统账户初始信息的录入、预生成账号、打印印鉴卡等;
四、负责账户资料文件资料及其影像信息的有序传递。
五、负责账户资料文件资料的保管;
六、负责账户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 账户的开立
第二十九条 营业机构审核客户开户资料文件资料
对单位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及有关证明资料文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查。
开户资料文件资料不完整或开户申请书填写不合规的,应通知单位客户依照规定及时补报有关资料文件资料或重新按规定填写开户申请书。
开户资料文件资料不合格,比照现行流程将有关资料文件资料退还单位客户。
第三十条营业机构为客户办理预开户手续
营业机构在CCBS系统进行预开户手续,启动“1101对公开户”交易,录入存款人名称、办公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人姓名、电话等初始信息,生成账号,并为客户办理印鉴预留等有关手续。
其中,印鉴卡客户留存联暂未交客户,待账户正式开立后再交客户保留。
第三十一条开户资料文件资料的传递与复审
一、营业机构将审核完毕的开户申请书、有关证明资料文件连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料文件资料送审清单”上传至营运管理部。
二、营运管理部核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料文件资料送审清单”并审查上传的客户开户资料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依据有关审核结果出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后台审核建议或意见反馈单”(见附2)反馈营业机构。
为保证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可先行采用邮件或传真号码等的方式通知前台,然后传递建议或意见反馈单实物,营业机构将该建议或意见反馈单作为账户资料文件资料专夹保管(下同)。
三、经审查同意开户的,营运管理部区分核准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分别处理:
核准类账户:
登录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录入待核准开立信息。
备案类账户:
登录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操作无误后,登录CCBS系统启动“1160单位活期账户开户管理”交易的“审批”功能将账户设为“只收不付”状态,并录入账户正式开立日期和可办理支付业务日期,由CCBS系统自动在办理支付业务之日,将账户“只收不付”状态更改为“正常”状态(即可办理正常收付款状态)。
四、经审查不同意开户的,营业机构依据有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后台审核建议或意见反馈单”上注明的不予开户理由,启动CCBS系统“1160单位活期账户开户管理”交易“撤销”功能,注销已生成的账号并联动“1011印鉴维护”交易作废印鉴卡。
对于无法到柜台办理印鉴预留手续的重要客户,其印鉴卡领走未能送回的,在CCBS系统中作废的同时依照《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下同)。
五、营运管理部履行审核后,登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审核情形记录单”(见附3),并由审核责任人、系统操作员逐笔签章确认(下同)。
第三十二条核准类账户资料文件资料向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的传递
经营运管理部审核同意开立后,可采用营运管理部集中传递或者营业机构自行传递的方式向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报送账户资料文件资料(下同)。
第三十三条 营运管理部修改核准类账户CCBS系统账户开立状态
收到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反馈的核准类账户审核结果后,区分账户资料文件资料报送渠道分别处理:
一、通过营运管理部集中向人民银行传递账户资料文件资料的:
(一)取得人民银行审核批准的,营运管理部登录CCBS系统,启动“1160单位活期账户开户管理”交易的“审批”功能将账户设为“只收不付”状态,并录入账户正式开立日期和办理支付业务日期,由CCBS系统自动在办理支付业务之日,将账户“只收不付”状态更改为“正常”状态;
同时通知营业机构并将一联“开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单位客户密码等返还营业机构交客户。
(二)未取得人民银行审核批准的,营运管理部记录人民银行审批结果后,将签署核准不通过建议或意见的开户申请书及证明资料文件返还营业机构退客户。
营业机构在CCBS系统启动“1160单位活期账户开户管理”交易的“撤销”功能,删除已生成的账号、系统联动“1011印鉴维护 ”交易作废预留银行印鉴。
二、由营业机构自行向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传递账户资料文件资料的:
营业机构收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返还的账户审核结果后,按规定将审核结果信息通知营运管理部。
(一)取得人民银行审核批准的,由营运管理部以账号(或户名)为索引,登录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查询有关账户核准情形无误后,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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