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1条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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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一般处罚按照中间阶次罚款。
(二)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者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者倍数的,一般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30%以上7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
适用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并处。
第八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不得合并。
第九条同一当事人的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的原则;
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从重处罚。
第十条
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及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
(4)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7)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
(2)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3)两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4)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5)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6)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8)拒不采取改正、应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导致后果扩大的;
(9)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的;
(10)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前款规定的两项以上(含两项)情形的,属于“情节严重”,相关实体法对“情节严重”有专门处罚内容和处罚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实体法没有对“情节严重”作出专门处罚规定的,应当按处罚幅度上限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除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其罚款幅度数额(倍数)按照第六条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七条各级市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办案中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严格依据证据准确认定裁量情节,合理适用裁量标准。
第十八条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表述,适用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得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中援引。
第二十条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并及时向社会重新公布。
第二十一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下”、“不超过”、“达到”包括本数;
“以上”、“超过”、“不足”、“未达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各项裁量基准应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但当旧法的罚则内容相对新法更有利于相对人时,应适用旧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具体裁量标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连同其附件《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1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第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从轻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2
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第五十六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
经营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第五十六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
经营者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第五十六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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