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办事指南上海市旅游局发布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办事指南模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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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申请变更;
(5)补证;
(6)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
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三)《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四)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市旅游局负责本市企业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许可。
本市各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市旅游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对在本辖区内设立的企业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批。
**市旅游局办事受理中心受市旅游局的委托,负责本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和颁发。
(二)审批内容
申请人是否具备在上海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资质条件。
(三)法律效力
获得许可的申请人由**市旅游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可依法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
(四)审批对象
申请在上海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法人。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已在本市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
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3)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传真机、复印机;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4)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5)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
(6)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具备上述任一条件,或者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要求的标准。
(二)设立分社
1.准予备案的条件
(1)设立社已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
(2)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3)有固定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
(4)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5)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2.不予备案的情形
(三)设立服务网点
1.准予备案的条件
(1)设立社已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
(2)设立服务网点的旅行社为本市旅行社;
非本市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社的,服务网点设立在该分社所在区内;
(3)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共场所;
(4)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四)补证
1.核准补证备案的条件
(1)申请人应当通过本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刊登损毁或者遗失作废声明;
(2)申请人不存在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2.不予核准补证备案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上述核准条件之一的。
(五)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
1.核准变更备案的条件
(1)申请人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变更事项不违反新办旅行社的核准要求;
(3)申请人不存在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2.不予核准变更备案的情形
(六)依申请注销
1.核准注销备案的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取消旅行社业务的《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
(2)已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将导游注册机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旅游主管部门。
2.不予核准注销备案的情形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加盖公章或相关个人签章;
2.申请材料还应符合以下申请材料目录表中注明的其他要求,并按目录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新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申请书
原件
2份
纸质
申请人可在“上海旅游政务网”下载,填写完整并加盖旅行社公章。
2
旅行社企业章程
复印件
1份
与送工商登记的一致;
加盖旅行社公章。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2份
1.复印件上加盖旅行社公章;
2.原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4
营业场所证明(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复印件1份
1.自有营业用房的,提供产权证;
租赁营业用房的,提供租期不少于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旅行社公章;
2.原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5
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填写《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申请书》附件1,并加盖旅行社公章;
无需另行提交营业设施、设备证明或说明材料。
6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履历表的原件;
身份证的复印件
各1份
1.填写《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申请书》附件2,并加盖旅行社公章,无需另行提交法定代表人履历表材料;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上加盖旅行社公章。
7
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履历表
填写《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申请书》附件2,并加盖旅行社公章,无需另行提交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履历表材料。
8
至少3名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导游证及旅行社近一个月为导游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
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导游证的复印件
1.作为《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申请书》附件3的证明材料提交;
2.导游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加盖旅行社公章;
3.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注:
以上打印和复印均使用A4纸张。
2.旅行社设立分社
旅行社设立分社需要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分社的营业执照副本
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1.存款凭证有备注(注明旅行社为该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的银行存款证明或者设立社所在地区旅游部门出具的保证金存入证明;
2.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
3.原件核对无误后退换申请人。
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填写《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附件1,加盖旅行社公章,无需另行提交分社经理的履历表材料。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
申请人可在“上海旅游政务网”下载并填写,填写完整并加盖旅行社公章。
3.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需要提交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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