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专用条款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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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1.5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的条件:
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双方签订合同后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1.6.3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
1.7联络
1.7.2联络送达的期限: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基本具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报价中按实结算部分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路、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自行测算,列入报价中按实结算部分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由承包人现场踏勘确定道路走向和位置,费用自行测算,列入报价中按实结算部分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施工场地内需要拆迁的管网(线)由承包人组织拆迁,费用自行测算,列入报价中按实结算部分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工程开工前完成。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发包人技术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交验,并作好交验记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施工图提交后5天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指明的、资料中显示的以及相关单位指认走向的管网(线),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及时协调处理好施工过程中应由发包人协调处理的关系。
(10)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届时双方协商,以书面通知或协议为准。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
不采用。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
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
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
由承包人计入投标总价中,中标后不作调整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
金额:
按照中标金额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
方式:
转账或电汇到发包人指定账户;
提交时间: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提交。
履约担保金退还:
支付第一期工程款的时候,无息退还10%的履约保证金;
支付第三期工程款的时候,无息退还40%的履约保证金;
剩余50%的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4.3分包
4.3.2分包的内容
当事人约定某些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不适用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
所有进场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符合设计要求。
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经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后才能进场。
对未按上述要求采购、进场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将拒绝用于本工程,并要求承包人自行无偿清退出场。
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5.1.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无
材料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
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工程设备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
5.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与保管: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
临时占地的申请:
由承包人自行申请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
承包人自行办理
相关费用:
包含在合同价(中标价)中,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7.2.2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
7.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
开工前5天内。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
由承包人测设。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增加下列项:
9.1.4发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8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9文明施工必须达标,如不能达标而被政府督查或媒体暴光,经查实的,每一次扣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总额的1/3。
9.2.10承包人应加强日常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
9.2.11承包人负责的承包项目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9.3治安保卫
9.3.1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
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标价)中,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
承包人编制。
9.4环境保护
增加下列项:
9.4.7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同招标范围。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一式四份。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11.开工和竣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按重庆市气象部门公布的50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量等资料确认。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5000元/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
中标价的千分之五。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不采用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连续停水停电在48小时以内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交管部门、环保部门、市政绿化管理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引起的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4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以下规定:
(1)《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
(2)《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人大[2007]第34号公告)
(3)《重庆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渝建发[2004]172号)
(4)《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07]199号)
(5)《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渝建发[2007]226号)
(6)《重庆城市桥梁荷载试验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7]112号)
(7)《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
(8)《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8]30号)
(9)《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用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和<
建设工程技术用表(建筑节能工程)>
的通知》(渝建发[2008]76号)
(10)其他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施工规范.
13.1.5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重庆市建筑工程相关地方标准。
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与内容:
以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的书面指令为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实施。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璧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璧府发(2008)12号]及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与承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报发包人审核。
15.4变更及新增项目的结算原则
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以中标价包干使用,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
本合同价款已包含了为实施和完成该段施工图及招标文件中补充的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缺陷修复、管理、措施、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包括投标人认为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合同价。
(1)招标范围内的按中标价结算,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渝建发[2010]158号文件予以调整。
(2)增减工程量按工程预算书的编制5.1所述工程计价依据及原则计算,并按(最高限价-中标价)÷
最高限价+璧山县财政预算审核确定的下浮比例进行结算;
其中工程量增减的材料、人工价格以开工令发布之日当月《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人工价格计算。
工程增减计量由发包人、监理、承包人三方代表共同参与并签字确认。
(3)工程结算价=
(1)+
(2)
增减工程量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按《璧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璧府发(2008)12号]的规定执行。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15.8暂估价
15.8.1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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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 合同 专用 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