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详细版附说明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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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司、投资人和原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
7、"
交易文件"
指本协议、增资协议、公司章程及其他本协议规定的、与本次增资相关的法律文件。
8、“必要行动”就任何特定结果而言,指确保该结果所必要或合理所需的所有行动(前提是该等行动为适用法律法规所允许),包括但不限于:
(1)投票赞成或提供一项与公司股权有关的书面同意或授权;
(2)促使通过股东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并对组织文件进行相应修订;
(3)签署所有必要协议、表格和文书;
及(4)向政府部门作出或促使作出为达到该项结果所要求的所有审批、登记、备案、申报或类似行动。
9、“财务报告”指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文件(包括经审计或未经审计的、年度、季度或者月度的),连同所有相关附注和附表。
10、“股东”指持有或控制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权的股东。
“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
11、“经营计划”指公司就当期财务年度和其后每个财务年度制订的,每年经董事会批准或更新的经营计划(包括预算、投资政策和限制)。
12、“组织文件”指任何主体的章程、规章、合伙协议、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信托协议或其他成立文件。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的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14、“人民币”指人民币元,中国的法定货币。
15、其他与定义有关的规定:
(1)当在本协议中提到条、章、附录、附件、序言或前述时,指的是本协议的条、章、附录、附件、序言或前述,除非另作说明,而且该等条、章、附录、附件、序言和前述应被视作本协议的一部分;
(2)本协议的目录和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
(3)在本协议中使用“包括”一词时,均应视为其后带有“但不限于”;
(4)在本协议中或在本协议所提及的任何协议或文件中定义或提及的任何法律法规,指随时作出修订、修改或补充的法律法规,包括取代原法律法规的后续法律法规;
(5)在本协议中使用的“本协议的”、“本协议中”和“本协议项下”以及有类似含义的词语,均指本协议的全部而非本协议的某一条款;
(6)任何股东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收购的公司任何股权应被视为“公司股权”;
(7)对主体的提及亦指其经准许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16、公司的一切活动以及各方依据本协议从事的行为应受中国法律法规、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的约束和保护。
17、"
重大不利影响"
指下述涉及业务或公司的任何情况、变更或影响:
该情况、变更或影响
(1)对公司的存续、业务、资产、知识产权、负债、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造成、或有充分证据显示可能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导致公司及/或公司资产损失超过其净资产 %,或导致公司本年度净利润少于原股东预测的当年度净利润总额 %;
或
(2)对公司经营目前业务的资质、牌照或能力产生、或有充分证据显示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第一条公司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为 。
2、本公司的注册地址为 。
3、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
5、公司的一切活动以及各方依据本协议从事的行为应受中国法律法规、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的约束和保护。
第二条注册资本
1、本次增资完成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元人民币(大写:
),原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性质
出资额
持股比例
(企业/自然人)
元人民币(大写:
)
%
2、投资人同意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以 元人民币(大写:
)的价格(以下称“增资价款”)认购公司 元人民币(大写:
)的新增注册资本(以下称“增资额”)。
投资人应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将增资价款付至公司的账户。
【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增资价款中超出增资额的部分应被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
在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元人民币(大写:
)。
各方认缴的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
第三条声明和保证
1、原股东向投资人同意和承诺,只要原股东是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原股东应当投入其大部分时间、精力、技能及努力以发展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业务。
在原股东是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的期间,以及原股东不再是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之后的 年内,原股东不得从事任何与公司、公司的关联公司、投资人的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在与上述业务相竞争的实体中担任董事、高管、雇员、合伙人、投资人、股东、代理等职务。
公司和原股东同时向投资人承诺,不论原股东或其关联方,均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促使公司或公司的任何关联公司的任何员工解除或终止其与公司或该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地雇佣公司或公司的任何关联公司的任何员工。
2、每一方特此向其他各方中的每一方声明并保证,在该一方签署本协议之日:
该一方系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该一方拥有完全的权利和能力,以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拟议的交易。
该一方有权利,且已经采取所有必要行动并获得了全部授权,以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
本协议在经该一方签署后将构成该一方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按照其条款对该一方强制执行(但必须服从普遍影响到债权人权利的破产法及类似法律所规定的各项限制,且必须遵守一般公平原则)。
3、每一方特此向其他各方中的每一方声明并保证,在该一方签署本协议之日:
该一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不会:
(1)导致违反该一方的章程或组织文件中的任何规定(仅就法人而言);
(2)导致违反该一方作为签署方的、或其任何业务、资产或财产受其约束的任何协议、合同、执照、许可、批准、承诺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或安排,或构成上述文件或安排下的违约,或根据该等文件或安排需要任何同意或授权,或授予他人任何终止、修改、加速还款、中止、撤销或取消该等文件或安排的任何权利,或导致根据该等文件或安排在公司的股权或资产上设置任何负担;
或(3)导致违反适用于该一方的任何法律法规或政府指令。
4、除已经取得的任何同意和授权,以及未来因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股权转让、增资、清算而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外,该一方签署本协议或完成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交易不要求该一方做出或从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取得任何同意、弃权、批准、授权、豁免、登记、许可或宣告。
第四条股权转让的限制和权利
1、优先购买权
(1)任何股东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如果任何股东(下称“转让股东”)计划向任何主体(以下称“受让方”)转让、出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股东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非转让股东”),如实告知拟转让的股权份额、价格和主要条件。
非转让股东有权按照受让方向转让股东提出的条款和条件,或转让股东向受让方提出的条款和条件,优先购买转让股东拟转让的公司股权,但非转让股东应在收到转让股东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转让股东其是否行使前述权利。
如果非转让股东在收到转让股东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未书面回复转让股东,则视为放弃本款所赋予的优先购买权。
2、任何股东不得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直接或间接转让予公司的竞争对手(公司的竞争对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3、转让股东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时,其应负责确保:
(1)受让该等股权的主体将会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以使该受让方享有并承担转让股东原来在本协议及公司章程项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受本协议和公司章程(经各方不时修改)条款的约束;
(2)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因为股权转让而遭受重大不利影响。
第五条优先认购权
1、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1)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发行新股,任何股东享有按照其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或新发股权的优先权(以下称“优先认购权”)。
股东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或新发股权的价格、条款和条件应与其他股东或潜在认购方的认购价格、条款和条件实质相同。
(2)优先认购权不适用于公司发行的以下股权或股份:
I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员工期权计划发行的激励期权、股权或股份;
II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或上市时发行的股份;
III因股票分拆、股息支付、资本重组及类似交易而发行的股权或股份;
或者IV因收购其他实体作为对价而发行的股份。
2、如果一个或多个股东未认购或放弃认购其在公司新增注册资本/股权中有优先认购权的部分,则其他股东有权优先认购该部分未被认购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权。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及表决
1、股东会会议基本情况如下:
(1)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召开定期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各方。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各方可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或其他任何同步通讯手段参加股东会会议;
但前提是参加会议的每一股东均能听到其他每一股东的意见;
此外,每一股东必须确认其身份,包括但不限于在现场出席时向公司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在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或其他任何同步通讯手段参加时事先向公司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供授权委托书,未进行确认的股东无权于会上发言或表决。
(3)有关股东会会议的其他规则在公司章程里进一步规定。
2、股东会由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以下事项必须经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公司的合并、分立、股权出售、核心资产出售、并购和重组行为;
(4)公司清算、解散、终止;
(5)变更公司形式。
第七条董事、监事、经理
1、任命 为公司的执行董事,任期为 年。
2、公司不设监事会,任命 为公司的监事。
3、聘任 为公司经理。
第八条利润分配
1、关于公司分红的基本情况规定如下:
(1)若董事会决定对公司利润进行分红,则所有的税后可分配利润应当在各股东之间按照 的比例分配。
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分配任何利润,则税后利润由公司存留。
(2)公司上一年财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上一个财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财务年度利润后进行分配。
2、公司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缴纳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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