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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可在一年内治愈并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院(部)和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报考其它学校,治疗期间费用自理。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两周内,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申请入学。
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院(部)和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年度相应专业学习;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
不符合注册条件者或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否则注册无效。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书面请假(病假凭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
请假时间从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
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未办理请假手续,所缺课程按旷课论处。
(三)学生证遗失者,需及时提出申请,经院(部)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
第二章学制、修业年限
第五条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的规定为准,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
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休学、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六条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
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批准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须办理注册手续,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有关待遇。
第七条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三章学习安排与考勤
第八条学校实行学分制。
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
学生按专业教学(培养)计划的要求修读各类课程,一般按学期安排学习进程,因不合格需重修课程或转学、转专业需补修课程的,必须向院(部)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民语言高考录取的学生,除成绩优秀者可进入专业学习外,其余学生采用预科制,具体详见《新疆大学预科生管理办法》。
第十条免听学生需修读的课程,因课程冲突,可在开课两周内申请免听某一课程。
免听需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部)同意,任课教师批准,可免听部分或全部课程讲授,但必须完成课程规定的作业和实践教学规定的教学活动,并参加该课程规定的各种考核。
经考核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体育课、思想政治理论类课程、实验课、实习课,以及学校规定的其它必须随堂修读的课程,均不准予免听。
军训、劳动不允许免修。
第十二条对身体有残疾的学生或患某种疾病不能修劳动和军训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在院(部)及学校指定医院和军训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修劳动和军训,但须用其它选修课学分补足这些课程规定的学分。
因上述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可安排体育保健课程,对认真参加体育保健课程学习的,经体育部认定,可取得体育课学分。
第十三条选修学生除学期规定的必修课程外,可申请修读选修课程。
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辅修学生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
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兴趣和学校教学条件,可再选择一个分属不同类别的专业作为辅修专业,经考核取得辅修专业相应课程学分者,经教务处审核,颁发新疆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五条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必须完成上课、作业、习题课、考核等教学环节。
课程、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各类实践教学环节及学校、院(部)安排的其它各种集体活动都要进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六条学生因故请假者,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和特殊紧急事故外,一律不得事后请假。
请病假者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
请事假者必须提供充分的事由,审批时从严掌握。
学生上课时间一律不准会客。
第十七条学生请假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请假三天以下,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
请假三天以上两周以下,由院(部)审批;
请假两周以上六周以下者,由院(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在校外实习、社会调查、作论文时由领队教师或指导教师审批。
第十八条各院(部)指定专人负责本院(部)学生的考勤工作,依照《新疆大学学生教学环节考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院(部)考勤管理办法,并每月汇总向学生公布一次考勤结果。
第十九条学生缺勤时间一律折合为缺课时数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参见《新疆大学学生教学环节考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考勤,每学期旷课累计达12-17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达18-23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达24-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超过50学时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课程的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考核成绩及学分如实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具体按照《新疆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非外语专业的汉语言本科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非外语专业的专科生必须参加全国英语应用能力考试;
外语专业的本科生必须参加国家专业外语考试;
民语言学生必须参加国家汉语水平考试。
以上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其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核成绩满60分者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查成绩以及不宜用百分制记分的课程或实践环节按A(优)、B(良)、C(中)、D(合格)、E(不合格)五种等级记分,D(合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生学完某一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学分。
学分绩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是评定学生奖学金、辅修、提前毕业、获得学位等的重要依据。
成绩等级与绩点的关系为:
A绩点为4,B绩点为3,C绩点为2,D绩点为1,E绩点为0。
成绩与绩点的关系为:
绩点=1+(考试成绩-60)/10,绩点小于1时取0。
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的计算:
(一)一门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
所学课程的学分绩之和
(二)平均学分绩=----------------------------------
所学课程的学分之和
经重修(考)取得学分的课程,计算学分绩时,考核成绩按60分或D(合格)记载。
第二十五条缓考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核的,应事先向学生所在院(部)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经院(部)批准,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能生效。
缓考学生必须在一学年内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其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重修学生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任意选修课程除外),在次学期开学第一周均安排重考。
重考后凡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
除公共必修课程外,其他课程在校期间只允许重修两次。
第二十七条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的,也可以申请重修,其成绩按较高分数记载,学分绩按对应的绩点计算。
第二十八条对任意选修课,学生考核成绩不合格可重新修读原来选修的这门课程,也可另选一门课程修读,考核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在学生个人成绩档案中不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必须进行体育课课内教学的考核外,还必须进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考核。
第三十条无故不参加已修课程的考核者,按旷考论处,成绩记为零,并在成绩表中注明“旷考”字样。
学生考试作弊,其成绩为零并在成绩表中注明“作弊”字样,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在旷考和作弊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院(部)批准,可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但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开学重考。
第五章转专业、插班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并能提供有关说明其拟转入专业的专长依据者(有报刊文章、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生所在院(部)确认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能转专业、转学:
(一)本、专科专业学习未满一学年者;
(二)预科学习阶段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从低批次录取的学生向高批次转专业(转学)者;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七)本科三年级及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及以上者;
(八)已有一次转专业(转学)者;
(九)无正当理由者;
(十)不符合新疆大学转专业、转学条件者。
第三十三条学习成绩优秀且HSK成绩达8级,能用汉语听课、学习的民语言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院(部)推荐,教务处批准,可在同专业汉语言班试读一学期。
试读期满,成绩均合格者,可正式办理学籍异动手续,进入同专业汉语言班学习。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申请转专业,按照《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执行。
(二)自治区范围内转学者,须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后,征得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由自治区教育厅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抄送转入学校及其所在地相关部门。
跨省(市、自治区)转学者,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所在地省(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转(学)专业学生的学分计算:
学生转(学)专业后,根据学生学习情况编入同年级或自愿进入下一年级学习。
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培养)计划要求的,经转入院(部)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可,分别计入转入专业的必修或专业选修课学分,其它课程学分列入任选课学分;
转入专业已开设而未修读的课程,须补修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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