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及逾期发票补救大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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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所属期当季首月1日前360日之内开具的发票及当季开具的发票。
接下来,就是针对具体问题的回答啦:
1过期未开的增值税空白发票如何处理?
答:
如果是当月开出的,所有联次全部收回的,没有认证过的都可以在当月作废。
在发票管理中选择发票作废,找到要作废的那张发票点击作废,不要忘记在发票上加盖作废印章。
2发票新规后,当购货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都已变更的情况下,过期发票还能补救吗?
如果购货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未变更,是不可以补救的。
以上这种情况只能作废重开。
3我们公司的增值税最大开票限额去年已经过期了,而且过期之后,我们还买了发票,然后我们一直都还在开最大限额的发票,也没有去做降位处理。
我现在这个应该怎么处理呢?
开了的发票会不会有什么问题呢?
这种情况应该是临时申请升位的,因为正常来说,发票的开具位数申请是没有期限的,除非在销售额大幅增加,小限额的发票已经无法满足生产经营需求,需要到税务局升位。
如果临时申请的升位已经过期了,但是公司又需要开具大额发票,而且大额发票是今后一直的需求,可以申请发票永久升位;
如果大额发票还是暂时需求,可以重新申请临时大额,之后超期的大额发票最好作废(未跨月)或红冲(跨月)。
4开具红字发票也在需要在180天或360天认证期限内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文件中“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据此购买方在180天(或360天)认证期内未用于申报抵扣,要求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是否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文件规定的办法处理。
5我公司6月开出一张折让的红字发票给客户,但是名字写错,7月份客户发现错误退回,现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请问,怎样再开出正确的红字发票?
请求客户开具一份发票拒收证明并加盖客户公章,在系统红冲6月发票并在7月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即可。
6上月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票,已认证通过,本月被告知有误,我方填红字发票信息表,对方开具红字发票。
1)对方只给了我方一份重新开的蓝字发票,红字发票是否需要给我方?
2)红字发票是否需要认证,如何账务处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如你取得发票已经用于申报抵扣,需要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无需认证。
账务处理:
收到红字发票时:
借:
成本/费用等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收到篮字发票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
成本/费用等7我方是购货方7月之前取得发票,发票已经认证,8月跟销售方达成了退货协议,我方在8月27号已经取得了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我方还没收到销货方开具的负数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我方需要在次月纳税申报时需作进项税金转出,金额填申报表附件表二“20”栏次吗?
该红字发票不需要认证吗?
您已取得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可以在申报表附表二“20”填写,红字发票不需要认证。
8我公司开给对方发票,由于某种原因未及时给对方,导致发票过期对方企业无法认证,请问能否申请红冲,重新开具吗?
可以,购销方申请红字申请给开票方重新开。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二点: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销售方应重开发票。
9增值税专票开出已经超出180天,购买方未及时认证抵扣,现又要退货,但是抵扣联已经丢失,我单位还能开具红字发票吗?
应由购买方填写蓝字发票信息,你单位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10发票开出来还没给购方,现在发票已经过期了要怎么办?
如果您的发票是2017年7月1日前开具的,开具之后已经超过180天,则无法再认证,只能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11半年前购入一批货物,发票已经认证抵扣,现发生退货,能否开具红字发票?
怎么操作?
可以。
操作步骤和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12我单位2016年8月销售设备一台并开具专用发票(没三证合一的老税号)给购货单位,对方已认证抵扣,由于购货企业有出口业务。
2017年4月10日电话联系我单位说开具的货物名称与对方报关名称不符,退不了税,让我单位重新开具。
本份发票已超过180天,我公司于2016年12月已三证合一。
请问已认证的发票还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
对方虽然已经抵扣,但还没有退税,是可以开红字发票补正的,不过建议具体询问你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再处理比较妥当。
发票丢失导致未能及时认证时:
13单位业务人员把专用发票丢失,我单位尚未认证。
应怎样办?
如果我单位放弃认证抵扣,可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14我在2009年的购买一套房子,但是购房发票丢失,现在想办理房产证,非常着急。
请问,能查询到发票记录或是补办吗,应该怎么处理?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7号)第十九条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二)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和主管国税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
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15我发现手里有一张进口货物增值税发票过期了,不能认证,这张发票一直在前一个同事手里,他辞职后没有提这张发票的事,导致过期,请问现在该怎么办?
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16增值证专用发票认证期已过,需要上报批示后方可抵扣,请问怎么报,从哪里下载资料,文件在哪里?
需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需提供的资料有:
(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2份。
(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同时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3)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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