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IPO全过程操作实务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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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约时间及成本。
例如,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需要调整为拟上
市公司控制的公司时,如果按一般的股权转让程序进行股权调整,需要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增资,再完成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占用很大的现金流,同时还需要较长的时间。
如果通
过股权出资的方式,则既节约时间,又无需占用大量的现金流,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2)合理避免税收负担。
由于股权出资的出让方不直接获取现金收益,在最终收回或转让投资、公司清算之前,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避免缴纳所得税。
在新《公司法》及《股权出资办法》施行前,就有公司通过股权出资的方式设立,并在此后成功完成了IPO。
例如: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中,有相当部分就是以股
权出资的方式完成的,并得到了我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于2004年8月9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
600987)。
其具体程序是:
对公司股权经过评估后按一定比例折股,待新的公司(被投资公司)成立后,将经评估的公司股权变更至新公司名下。
如有无法折股的尾数,可以作为资产转让给新公司。
股权出资过程中的几个注意事项
1、自然人以股权出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2005]第319号,2005年4月13日发布)的规定,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自然
人以股权出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2、企业以股权出资
(1)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自2003
年1月1日起执行),股权转让无需缴纳营业税。
(2)所得税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自2000年6月21日起施行),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
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一家企业(下称“收购企业”)通过支付股权的形式购买另一家企业(下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的,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
值为基础确定;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如果该交易符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同时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
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1、注意股权出资是否会导致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法人发生变化。
如果股
权出资将导致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在其他上市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拟上市公司还需要再顺延3年才能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因此,在以股权出资时,除了认识到它可以节省时间及金钱外,还应当注意其可能导致其他申报条件发生的变化,防止影响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IPO申请。
2、注意某些特殊行业对股东身份或资格的特殊要求。
以股权进行出资前,应当核查被
投资公司所处的行业是否对其股东身份或资格存在特殊的监管要求。
例如:
商业银行的股东,需要满足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股东资格的特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对金融机构的累计投资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等)。
因此,以对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对商业银行的出资时,除用于出资的股权以外,还需要特别关注出资人本身的身份或资格。
3、注意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办理要求。
虽然《股权出资办法》已由工商总局
正式颁布实施,但由于股权出资相关的公司变更登记可能会涉及不同省份、地区,而实践中每个省、市、地区对于股权出资变更登记的要求可能并不完成一致。
因此,在办理股权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时,还应当详细咨询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根据当地实际要求完成有关变更登记程序。
二、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相关财务问题
1、股份公司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标准发起设立、部分改制、整体改制、合并改制整体变更—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股份公司
募集设立—公开募集设立
2、以净资产出资的资产评估与调账调整
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3、净资产折股依据,是按照账面净资产折股,还是按照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
未明确规定,但为使业绩能够连续计算,应当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在变更时能否增加新股东或原股东同时
追加出资。
整体变更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除国务院批准采取募集方式外,在变更时不能增加新股东,但可在变更前进行增资或股权转让。
5、发起人股权出资问题发起人股权出资及其条件:
一是用以出资的股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及潜在纠纷;
二是发起人之出资股权应当是可以控制的、且作为出资的股权所对应的业务应当与所组建公司的业务基本一致;
三是应当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四是发起人以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同时需要遵守公司法中关于转让股权的规定,如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五是一般应是控股股权。
6、资产产权的过户手续时间
原规定股东出资后6个月内需要办理资产权属的过户手续,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应当在出资时就办妥过户手续。
7、财务重组行为及其他行为不能影响业绩连续计算
判断发行人持续盈利的前提条件:
一是主要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二是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财务总监频繁变换是否影响发行?
),三是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改变。
因此,在IPO架构规划中应当考虑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
8、净资产折股涉税事项:
区别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就留存收益是否征税。
9、特殊情况下的IPO:
IPO+换股合并整体上市的方式:
IPO+换股合并:
TCL集团、上港集团(全流通下)、潍坊动力、中国铝业定向增发+收购集团资产:
鞍钢新轧(全流通下)
非公开发行+收购集团资产:
沪东重机(全流通下)
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收购集团资产:
武钢股份、深能源
主要会计问题:
存续公司模拟财务报表的编制及模拟盈利预测编制。
10、股本及股权设计问题:
全流通下股权更趋向于集中。
三、账外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的处理
■动机:
出于少交税收为主要目的。
■中介机构承担的风险:
一是面临地方证监局辅导检查,二是发审委若发现申报财务
会计材料存在重大疑问,可指定另一家证券资格所进行专项复核,三是因发行人内部利益纷争知情人检举揭发。
因此可能会导致审计失败,严重影响事务所声誉及发展。
■处理:
建议纳入账内核算,但需要进行大量的账务规范以及补交税金,或推迟申报
材料。
若不纳入账内核算,财务指标与同行业相比较明显不合理,在申报材料时无法对审核人员提供合理的解释。
四、IPO除会计核算外的违规事项处理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情形:
部分拟上市企业采取职工入股,股东人数往往超过200人,一是财务账面直接体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另一种方式是采取“一拖多”,由有一人(或信托投资公司等)代多人持有股份。
处理:
劝退(难度较大)、转入拟作为发起人的公司、对“一拖多”账户在申报时不反映(潜在风险较大)。
违规集资及拆借资金
存在向职工或社会单位进行集资,并支付相应的集资利息。
在审计时,需要视重要程度(如金额)将该事项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剥离调整。
没有给职工办理社保
企业未为员工办理“五险一金”:
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应当补办并计提相关成本费用,否则属于违反相关法规行为,发行上市存在障碍。
违规资金占用及担保
民营企业普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资产与所属公司法人财产权不清的问题,以及存在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对外担保,若存在上述问题,将形成较大的审核风险。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形式(包括已上市公司):
一是期间占用、年末归还现象比较突出;
二是通过虚构交易事项、交易价格非公允、货款长期拖延结算或无法结算等非正常的经营性占用;
三是利用集团公司的财务公司;
四是通过中间环节以委托贷款的形式间接向大股东提供资金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资金占用方法;
五是委托实施项目;
六是资金体外运营,利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且贴现等方式取得资金,体外运营,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提供便利条件;
七是“存一贷一”;
八是以投资方式变相占用。
对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究历史,只要申报最近期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即可。
违规担保主要情形: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违规担保,发行前必须解决
涉税事项
设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应当考虑的因素
1、对特殊业务的会计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其合规性及合理性,如房地产收入确认、特殊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原则等。
案例:
关于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
某拟上市公司为鼓励经销商提高经营业绩,在销售合同中一般规定年度内销售额达到一定金额时,按销售额一定比例给予经销商销售佣金,公司称为“销售返利”。
公司的销售返
利存在跨期支付的情况,首次申报材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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