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最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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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最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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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劳动合同书
(固定期限)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劳动者(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
□男/□女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护照/□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及住址:
(按身份证地址填写)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邮政编码:
所属街道办事处:
在京居住地址(通讯地址):
(按实际居住地填写)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宅)手机:
E-mail:
一、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本合同期限届满时,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意愿续订劳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双方经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如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虽未续订本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件实际履行的,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三年,双方无需另行再签订书面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工作。
具体工作内容见《岗位职责说明书》。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安排乙方到指定地点出差,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
第四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相关标准,符合甲方有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按照甲方制订的工作标准或提出的业务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努力完成甲方安排的各项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甲方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配合甲方工作并应遵循相应的加班审批程序。
第六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以上假期的享受、申请流程以及病、事假的适用方法,按照甲方的制定的《考勤休假管理制度》执行。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乙方的工资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规章、政策,甲方的薪酬管理体系,乙方的工作职位、工作内容、专业技能、工作性质与业绩表现综合决定的。
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乙方的月固定工资为元(月固定工资由基本工资和职位工资组成)。
另外,甲方会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和奖励工资。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的工资实行易岗易薪制,甲方在依法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的同时,将根据乙方调整后的工作岗位调整乙方的工资,工资调整自工作岗位或内容调整后起算。
第九条如因非甲方原因使甲方不能在工资支付日向乙方及时支付工资,甲方可将工资支付日合理推迟。
如果乙方对劳动报酬产生疑问或者异议,可在下一个劳动报酬发放周期前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
逾期未提出的,并领取了下一周期的劳动报酬的,视为认可甲方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及行为。
乙方有义务保守有关工资的信息机密,并且不得询问、打听、传播、泄露本人或他人的工资信息。
乙方只被允许向人力资源部咨询有关个人工资信息。
第十条因甲方工作任务不足导致使乙方待岗的,甲方应自情况发生之次月起,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乙方按月支付生活费。
甲方安排乙方待岗的,应当向乙方出具书面待岗通知;但乙方仍然负有遵守甲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商誉的义务。
五、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应遵照国家及本地区相关规定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五条乙方为女性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的待遇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可为乙方提供其他补充形式的保险或福利。
六、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甲方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征求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意见的前提下,依法制定或修改、调整、完善、废止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向全体员工公示(但对部分员工生效的规章制度,仅对该规章制度适用的员工公示即可)。
甲方依法根据公司经营管理或者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或修改、变更、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论是否已经列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十八条若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若乙方的违纪和违反规章制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须依法予以赔偿,甲方亦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进行抵扣。
第十九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一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采用书面方式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四)双方约定的情形出现的。
甲乙双方依据上述第
(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至乙方实际到岗日之间,乙方未实际为甲方提供劳动的,双方均可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任意情形之一的,均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或情形,甲方可以随时辞退(开除)乙方,解除本合同且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一)乙方入职时提供的身份信息、住所、婚姻、健康状况、生育状况等资料信息不真实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被客户投诉并经甲方调查确认属实;
(四)伪造或不实陈述个人学历和工作经历、知识技能的;
(五)被依法拘留、劳动教养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或消极怠工,经甲方书面警告后仍不悔改者;
(七)非法获取甲方财物或者对甲方犯有欺诈行为的;
(八)未得到事先许可违法获取应属于甲方的财产或者业务情报;
(九)本人或者协助他人虚构事实向甲方索取报酬、费用或补偿;
(十)将甲方的财产用于未被授权使用的目的;
(十一)未得到甲方的许可接受客户的财物或佣金、回扣;
(十二)窃取、挪用甲方财物或者窃取甲方其他员工财物;
(十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从事其他劳务或者在第三方处担任职务,或私自利用甲方资金、名誉等条件为他人或自身谋取利益的;
(十四)乙方月累计旷工3次或年度累计旷工10次的;
(十五)其他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规章制度的规定可以辞退(开除)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条第
(二)项的重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的重大过错行为给甲方造成人民币伍仟元(含)以上经济损失的;
2.因乙方的过错行为使甲方失去与第三方的合作机会或使甲方的声誉、行业地位、社会评价等无形财产受到损害的;
3.第三方因乙方的不当行为向甲方投诉,且该投诉的内容使甲方的声誉、行业地位、社会评价等无形财产受到损害的;
4、其他按照常人通常的知识和经验可以判断为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固定工资标准向乙方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条所指客观情况包括:
(一)甲方设立的部门被解散,而乙方在该部门工作;
(二)甲方开设的业务种类被取消,而乙方主要被甲方安排从事该项业务;
(三)其他与本合同签订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本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15年(含)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六)国家和本地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立即停止以甲方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及时向甲方移交其所有业务和全部工作,及时向甲方交还其所保存或管理的全部甲方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列举的一切甲方文件和资料,并应按照甲方规定结清所有账目。
第二十八条乙方提出辞职或者被甲方辞退(含开除)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对乙方已承接但未完成的工作做出妥善安排。
乙方不予配合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或对已承接但未完成的工作未做出妥善安排的,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除可拒付其尚未支付乙方的工资、奖金以及经济补偿金外,如因乙方的该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全部损失。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甲方应当在乙方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后,及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若乙方不按甲方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或对已承接但未完成的工作未做出妥善安排的,甲方有权暂时不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暂缓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一并支付。
八、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禁止行为
第三十二条乙方执行甲方的工作或者主要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完成的工作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甲方。
乙方有义务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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