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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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责任人员是指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审核和审批职责时,不依法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中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责任人员在行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中,违反有关规定或存在工作失职行为。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建设用地预审职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部门内部科室行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进行监督检查;
对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部门内部科(股)室行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管内容
第六条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要求,对用地预审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审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一)用地预审材料是否齐全,用地预审材料申报清单要求的材料是否齐备。
(二)用地预审材料是否按照用地预审范本组织,相关数据是否前后一致,相关表述是否准确。
(三)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耕地。
(五)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土地使用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
(六)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需要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的是否已按要求组织。
(七)压占已批预审和已报批项目红线的是否取得原业主同意。
(八)其他相关要求。
第七条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要求,对用地预审程序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制定出台规范本地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和审查内容的制度政策。
(二)是否建立“一次性告知”制度,相关处、科、股室审查职责和审查时限是否明确。
(三)是否按时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上报自然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系统备案。
(四)是否按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
(五)对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是否当场受理,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情形;
是否存在超过规定期限未予以办理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向申请对象收受或索取钱物、宴请、各种有价证券和其它好处等“吃、拿、卡、要”的行为,以及其他扰乱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及相关实施方案的规定,对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实施职权的依法依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制定本地区实施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职权实施细则,委托审批机构、人员、经费等是否落实。
(二)是否制定本地区XX省自然资源厅用地预审专用号章和XX省自然资源厅空白公文稿纸的管理使用细则;
是否妥善保管和使用专用号章和空白公文稿纸。
(三)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职权实施范围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将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情形。
第三章监管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监督管理采取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定期评估等方式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违规审批行为。
第十条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实施情况日常检查制度。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台账(包括依法批准和委托批准)。
用地预审台账内容至少应包括项目名称、批复时间、批复文号、用地面积、备案和公开情况等,并实行动态更新。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实施的用地预审台账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第十一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省市县统一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网上申报审查系统,强化建设用项目用地预审职权事中监管;
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违规审批反馈机制,实现省市县三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部门内部审查过程全公开,及时发现和纠正市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部门的不规范行为。
对检查发现明显不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审查。
第十二条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实施情况随机抽查制度。
抽查以书面抽查为主,现场检查为辅。
省自然资源厅结合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台账和备案情况,适时对受托批准的省管权限建设用地预审报件中,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进行实质性检查。
省自然资源厅将抽查清单书面告知被抽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被抽查地市国土部门在收到抽查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的用地预审案卷材料上报到省自然资源厅,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有关处室对抽查材料进行全面核查,随机抽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有关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对于用地预审组卷材料疑点较多或者情况较严重的地区,省自然资源厅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省自然资源厅对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委托职权实施机关适时开展评估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评估工作方案,通过地市自评、实地核查、省级评估的方式,全面评估受托机关依法依规行使委托职权情况。
地市自评和实地核查完成后,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对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事项调整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规范委托审批职权实施的政策建议,形成全省评估结果报厅领导审定,确保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委托“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第十四条对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和定期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审批程序和要点不规范等问题,由相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整改,整改情况逐级书面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省自然资源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并视情况进行挂牌督办。
第十五条对定期评估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规定、损害永久基本农田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秩序混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对责任单位作出暂停实施委托职权的处理。
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力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报省政府批准后,收回委托审批权限。
第4章责任追究处理
第十六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过错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不正确履行审查职责,存在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对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造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延误或超过规定期限未予以办理的;
(三)未及时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在自然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备案系统备案,以及未按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相关数据和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逻辑错误,或未严格按照审查清单和审查要点落实审查责任,但不影响建设用地审批最终结果,或可即时改正的;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影响用地预审结果的;
(六)对国家或者省明确要求暂停用地预审仍不停止,或拒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暂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措施的;
(七)违反分级预审原则、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滨海湿地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用地预审的;
(八)擅自扩大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职权实施范围,或将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
(九)未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XX省自然资源厅用地预审专用号章和XX省自然资源厅空白公文稿纸的;
(十)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存在其他“吃拿卡要”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违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对违反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领导责任人员和主要领导责任人员,视情追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过错责任。
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工作岗位。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情节严重的,依照《XX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视情给予辞退、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
需要依法给予处分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问题或过错发生后,主动交代违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行为,以及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主动纠正违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行为,积极落实整改意见的;
(三)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1)对有关责任人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行政过错调查时,发现存在徇私舞弊的;
(2)推卸、转嫁责任,干扰、妨碍调查处理的;
(三)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或确认违法的;
(四)自然资源部或派驻地方土地督察机构调查认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违法的;
(五)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发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违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一)因故意或过失未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要求履行审查职责,造成行政过错的,相关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审核人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批准人员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因领导干部指令、干预而导致发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过错的,指令、干预的领导干部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两名及以上承办人共同发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过错行为,应当根据各自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直接责任。
(五)集体研究决定造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过错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人对决策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承担一定的领导责任;
对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移送的涉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的违法违纪案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对于本部门无权处理的案件,应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或落实党纪处分的,由主管部门、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权限及程序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XX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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