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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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注册、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严重者,会同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分的计算
第八条 学分表示学习知识的量。
平均每学期每周1学时为1学分,学分记录的尾数可算到0.5学分。
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一般按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0.75(3/4)即为该课程的学分。
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以及完全是实践性的教学环节,原则上每2周以1学分计算。
各课程的学分,应在教学计划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九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如课程成绩及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如课程成绩不及格,校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及专业课的课程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及格仍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若补考不及格,则应当重新学习该课程。
选修课及实践课的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当重新学习。
选修课如不及格,可放弃该课程成绩,重新选课修读。
重新学习该课程的具体办法参见第十八条。
第十条 各专业最低毕业总学分以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为准,四年制本科一般为l60学分左右,五年制本科一般为200学分左右,三年制专科(高职)一般为120学分左右。
最低毕业总学分也称为规定毕业学分,包括收费学分和非收费学分(如某些基本素质与社会实践课程)。
各专业的最低毕业学分值,由各学院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
第四章
绩点制
第十一条 绩点是学习成绩的点数。
成绩的等级、成绩的百分制分数与绩点数的对应关系如下:
优秀:
90-100分,绩点数为5;
良好:
80-89分,绩点数为4;
中等:
70-79分,绩点数为3;
及格:
60-69分,绩点数为2;
不及格:
不足60分,绩点数为0。
第十二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生在某段时间(一个学年或多个学年)所修读的每一门课程的绩点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累加后再除以同期所修读各门课程的学分之和,即为该段时间的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在某段时间内各门课程按学分计算的平均成绩。
学生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读的全部课程的学分之和,即为学生的总平均学分绩点。
总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在校学习的全部课程的总平均成绩。
总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第五章
课程管理
第十三条 全校各学院、教学部开设的课程分为两类:
必修课(含校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实践课及基本素质与社会实践课程)和选修课(含专业选修课及跨学科校选修课程)。
必修课为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为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十四条 学生应根据学校编印的各学院、各专业的教学计划选课修读。
每学期开学后2周,为学生自主选课时间,第3周为学生核对及退选课时间。
新生第一学期自主选课时间为开课后2周内,特殊情况可延期至第4周。
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做好选课及课程退选。
第十五条 选课的管理。
1.校选修课学生学习人数不足20人,学院选修课学生学习人数不足10人的课程,原则上不单独设班开课。
2.学生获准选修某门课程后,中途不能退选;
如该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学生可以放弃或重新学习,成绩不记入学籍档案。
3.获准选修课程的学生,必须按时听课,不能无故缺课,学生出勤情况考核与必修课出勤考核要求相同。
第十六条 免修。
如学生过去已学习过某门课程(课程性质、学分一致),且该门课程百分制成绩大于等于70分,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申请时须附上有关成绩证明,并登录选课平台进行选课,申请免修课程的手续应当在该课程授课前办妥。
免修成绩记载为免修,不计入绩点。
预科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七条 免听。
学习成绩总评排名在专业年级前10%的优秀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课程(一学期最多两门)或部分免听某些课程。
但应当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该课程的平时测验和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如果学期考试结束后,取得免听资格的学生其学习成绩总评排名不在专业年级前10%,将取消该生下学期的免听资格。
第十八条 重新学习。
校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及专业必修课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学习。
重新学习成绩按重新学习时考核成绩记载,每门课程可多次重新学习。
重新学习不及格不予补考。
第十九条 重新学习班由开课学院负责开设,要求重新学习的学生应参加重新学习班听课、考试。
校公共基础课原则上重新学习学生人数超过15人,学科基础课、专业课重新学习学生人数超过10人,可以开设重新学习班;
达不到开设重新学习班人数要求的,不单独开设重新学习班。
学生应插班重新学习。
由于课程冲突、实习等原因,无法全部听课,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采取部分听课形式,听课学时数应达课程总学时数的1/2以上学时,并参加课程结束考试。
第二十条 免听、免修和重新学习等手续的办理程序为:
本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由学院教学秘书书面通知任课教师并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网络上传教务处学务科备案,并于开课前三周内确定。
免修手续需由教务处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学生修读学分(含重新学习)一般最低不应少于30学分,最多不应超过50学分。
凡学生在一学期内选“未修课程学分+重修课程学分”大于或等于40学分的,将作限制。
对其超出的学分,按先保证重修课程、后考虑未修课程方式进行强制退选处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课程的最终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校公共基础课、专业主干课或其它重要的必修课程一般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具体由培养方案作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 考试和考查均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任课老师在记载成绩时必须记录学生百分制成绩,五级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绩点数的对应关系见第十一条。
跨学科校任选课、基本素质与社会实践课、部分专业选修课(由学院确定)的考核,采用两级记分制,即合格、不合格,不计算绩点。
第二十五条 在考试课程的最终总成绩中,平时成绩可占20%-40%。
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期中考、小测、出勤等,听课出勤率作为平时成绩最多占总成绩的10%,平时成绩的考核方式不能只有听课出勤率。
第二十六条 考查课程的成绩,一般可根据学生完成作业、课堂讨论、阶段测验及完成实验等情况予以综合评定;
也可以在考查前安排总结性测验来评定;
或各占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七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包含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如学生缺交作业、缺做实验或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1/2者,视为平时考核不合格,该课程应当重新学习。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八条 补考。
校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允许补考,一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无故缺考者不允许补考。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三天内进行,由教务处负责安排。
补考成绩达到及格以上,均按及格记载。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学生可根据累计学分获得的情况决定放弃该课程成绩、重选或改修其它课程。
第二十九条 缓考。
在课程最终考试期间,如因课程考试安排冲突、急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充分理由的证明材料(急重病须提供校医院的诊疗证明与病历),征得任课教师同意,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如缓考课程有补考安排,可在下学期的补考时间参加考试,不当作补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缓考缺考成绩按零分记,必须重新学习。
第三十条经批准在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申请学分转移和成绩认定,执行《华侨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转移和成绩认定规定》(教务〔2013〕17号)。
第七章
辅修专业
第三十一条 为了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学校在本科教育阶段开设辅修专业课程供学生修读,全校所设置的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以作为辅修专业。
第三十二条 在校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时间为大学二年级下学期期末,五年制专业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时间为大学三年级下学期期末,根据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时的学习成绩,文科学生学习成绩绩点达到或超过4.0,理工科学生学习成绩绩点达到或超过3.8,或学生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10%以内,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如该专业申请人数较少,文科学生学习成绩绩点达到或超过3.7;
理工科学生学习成绩绩点达到或超过3.5,也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对于境外学生,平均学分绩点的要求可酌情降低。
第三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按所修读的学分交费。
修读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总学时,一般每学期应控制在每周30学时左右。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专业应当制订本专业作为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与相应的学分,其课程为本专业的主干课程及其它重要课程,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为不同学位授予门类的规定毕业学分一般为60学分左右,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为同一学位授予门类的规定毕业学分一般为40学分左右。
在校期间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可获得我校颁发的相关毕业证明。
一般情况下,学生辅修专业毕业时间应迟于主修专业毕业时间一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主修专业如不能毕业,则辅修专业无效,其所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作为主修专业的跨专业选修课记入成绩单。
第八章
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学学习一学期后,可申请转专业。
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两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七条 如有下列情况者,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或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具体情况由转入学院审定;
2.因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而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八条 如有下列情况者,不允许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含)以上学生;
2.高考报名科类中文理科类、艺术类、体育类三类学生不得跨类转专业;
3.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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