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公立医疗机构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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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
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GSP证书》。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中的要求。
(三)具有履行合同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履行承诺,保证药品供应。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企业授权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只能授权一个被授权人参与本次药品分类限价挂网采购项目,被授权人应为本企业的正式职工。
四、异议处理
本次药品分类限价挂网采购的企业和产品的审核结果,通过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公示。
公示期间,接收企业的书面申诉和质疑材料,提出申诉和质疑的企业应由授权人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身份证原件,来我中心递交真实有效的纸质证明材料。
需要进行澄清的,相关企业必须对异议内容进行澄清,如无法澄清的,取消本次分类限价挂网采购资格。
公示期满后提出申诉和质疑的、已公示过的内容和非公示的内容,均不再受理。
第二章采购流程
阶段
主要工作内容
具体时间安排
采购文件
响应
发布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
2019年6月6日
企业和产品信息新增注册、更新维护
2019年6月6日-6月12日
资质
审核
企业和产品资质审核
以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时间为准
公示企业和产品资质审核结果
公布企业和产品审核结果
限价
制定
公示产品限价
公布产品限价
建立配送关系
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
议价
谈判
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自行在限价范围内进行议价谈判
网上采购、配送
说明:
各企业应按上述时间安排做好投标工作。
如有调整,请随时关注网站通知公告。
第三章企业注册和维护
一、用户名和密码申领
拟参加药品分类限价挂网采购项目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通过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的“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新系统)”注册用户名,并由被授权人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账号申请单》,于2019年6月12日前领取用户名和密码。
已经通过系统注册并领取用户名的企业,不需要重复申领。
二、网上注册
企业应通过“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新系统)”中“基础数据库系统”维护企业和产品信息。
所填信息应真实、准确并与上传图片文件保持一致。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维护并提交企业和产品信息的,不得参加本次分类限价挂网采购活动。
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尽快完成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基础信息数据库的通知》等要求。
三、基础信息维护
(一)维护时间
拟参加我省药品分类限价采购项目的所有企业和药品均应维护基础数据库。
各企业应在2019年6月12日前完成所有产品的新增注册、更新维护等。
未维护基础数据库的企业和药品,没有投标资格。
请各企业认真阅读《关于尽快完成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基础信息数据库的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信息填报、图片上传、全国价格填报、网上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提交等工作。
(二)资料形式
本次药品分类限价挂网采购项目的资料文件以上传的电子图片资料为准。
企业必须按照要求上传电子图片资料,上传电子图片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PDF)、大小(3M以下)、顺序上传电子图片。
(三)资料要求
1.企业网上填报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上传的电子图片的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如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或印章”的材料,必须签名或加盖印章。
如企业上传的资质图片是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原件,可不加盖企业公章(鲜章),但应对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如企业上传的电子图片资料涉嫌故意造假,骗取获得挂网资格的,经查实,取消本次挂网资格。
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如果上传电子图片是非中文材料,还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内容应包括中文翻译件与原文一致的字样。
3.上传的电子图片资料必须清晰可辨。
相关重要信息无法辨别或辨别不清的视为资料审核不合格。
4.本次分类限价挂网采购项目的所有阶段均不接收企业任何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材料。
第四章招标与投标
一、招标范围
根据《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分类限价挂网采购实施方案》中的要求“我省已施行的挂网采购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及国家规定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等不实行集中采购的药品不在此次分类挂网采购范围内,按现行规定执行”。
目前我省已实行挂网的药品类别有:
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低价药、血液制品和胰岛素类、国家谈判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已公布的易短缺重点监测药品(暂定)等,暂按各相关药品挂网采购的原规则要求执行(具体开展时间另行通知)。
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并按照国家确定的价格交易。
14省省际联盟进口抗癌药品专项采购和吉林省抗癌药品专项集中采购中标药品,按中标结果执行,不参加本次限价挂网采购。
《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中未投标或未中标的药品,暂禁止参与本次分类限价挂网。
二、分批次招标
本次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分类限价挂网采购分批次开展:
第一批:
我省药品交易系统中零交易的药品(即,直接限价挂网采购目录中的入库金额为0的药品);
第二批:
不在我省药品交易系统中的药品(以我省药品交易系统中产品编码为准);
第三批:
我省药品交易系统中有交易的药品(即,价格联动限价挂网采购目录中的药品)。
我中心将对外发布交易系统中有交易和零交易的药品目录(药品目录以我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药品交易系统截止2018年7月31日的入库金额为准,详见《关于开展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分类限价挂网采购的公告》中附件2和附件3)。
对每一批次投标企业和药品的相关要求我中心将发布具体的通知,请相关企业及时关注通知公告。
三、企业投标
企业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时间见通知要求)将拟投标的药品从基础数据库中勾选到招标系统内。
在规定的投标期限届满前,企业可以勾选投标或者撤回投标。
撤回投标的企业和药品,视为未投标。
投标期限届满后,企业不能再勾选新的药品投标。
中标结果公布前,企业可选择放弃投标资格。
审核不通过的企业和药品不能继续参加本次招标项目。
企业完成勾选投标后,应按照要求填报吉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或全国最低价格省份的省级中标价格,同时上传《吉林省药品分类限价挂网采购保证承诺函》,并附上相关药品的《吉林省药品分类限价挂网采购价格来源表》。
第五章限价制定
一、价格填报及承诺
(一)价格填报
1.价格联动限价挂网采购目录中的药品,填报吉林省、辽宁省和黑龙江省三省现行省级中标价格。
同时,填报该药品全国现行省级中标价格的最低价。
直接限价挂网采购限价目录中的药品,填报该药品的全国现行省级中标价格的最低价。
2.填报全国各省现行省级中标价格的最低价时,可不填报福建、广东、重庆和部队的价格。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品种中标价格可不填报。
各省地(市)部门、医联体或医疗机构议价谈判的价格可不填报。
3.在各省当前有效执行的采购周期内,发生药品生产企业更名、集团内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合并分立、药品转厂或进口药品总代理变更等,变更前后的药品视为同一药品。
变更前后企业名称不同的同一药品价格均纳入采集范围。
4.所有投标药品以该药品最小制剂单位填报价格。
最小制剂单位以系统中企业填报的最小制剂单位为准,如显示的单位是片、粒、支、袋、丸等,则以每片、每粒、每支、每袋、每丸等进行填报价格。
企业务必认真核对最小制剂单位,因制剂单位错误导致价格填报错误的,由企业自行承担后果。
5.价格使用的单位是人民币,价格填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换算成包装价格时,保留小数点后2位,第三位数值舍去。
(二)价格承诺
企业须将《吉林省药品分类限价挂网采购保证承诺函》和《吉林省药品分类限价挂网采购价格来源表》上传到招标系统。
未上传《吉林省药品分类限价挂网采购保证承诺函》和《吉林省药品分类限价挂网采购价格来源表》的,视为放弃相应药品的挂网资格。
上传的《吉林省药品分类限价挂网采购价格来源表》中药品和价格信息,应与招标系统内勾选维护的药品信息和填报的价格信息一致。
如二者不一致的,以招标系统的勾选和填报的价格信息为准。
企业必须保证递交的价格信息真实、有效。
如企业故意漏报、错报、瞒报价格的,一经查实,暂停相应药品的挂网资格。
二、限价规则
(一)价格联动限价挂网采购限价规则
价格联动限价挂网采购的药品采集吉林省、辽宁省及黑龙江省三省现行省级中标价格,以辽宁省和黑龙江省的平均价与吉林省中标价相比较,取低值作为限价(如平均价和吉林省中标价格相等,取吉林省中标价)。
其中,吉林省、辽宁省和黑龙江省省级中标价有任一个省份无法采集价格的,则取该药品的全国各省现行省级中标价格的最低价作为限价。
(二)直接限价挂网采购限价规则
直接限价挂网采购的药品采集全国现行省级中标价格的最低价作为限价。
直接限价挂网采购的药品如果全国各省均没有省级中标价格的,企业需填报相应药品的期望价格。
中心可以组织专家并参考福建、广东、重庆和部队的价格,其他地区、医疗机构的实际交易价格,以及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其它企业的限价,进行谈判撮合后,制定限价。
(三)省级中标价格的界定
如某省的现行省级中标价格是确定的中标价或挂网价,以该中标价或挂网价为该省的现行省级中标价格。
如某省的现行省级中标价格规则是唯一的准入价、入市价或限价的(其他称谓亦可),即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不高于该准入价或限价的,以该准入价或限价为该省的现行省级中标价格。
如某省现行省级中标价格非唯一价格,即某省仅提供多个参考价,具体交易价格由医疗机构与企业议价谈判确定的。
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要求不得超过某价格的(该价格是按照预设的计算规则所得的价格),以该价格为该省的现行省级中标价格;
二是要求价格在某一区间价格的,以该区间的高价格为该省的现行省级中标价;
三是未要求不得超过某价格的,则视为该省没有现行省级中标价格,可以不予采集。
(四)差比规则
1.直接限价挂网采购目录中投标的药品,如在价格联动限价挂网采购目录中有同一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其他规格药品中标的,以中标药品规格差比后再与企业上报的全国最低价格(或自行填报的期望价格)比较,取较低的价格作为限价。
如中标药品中有同一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多个规格的,以多个中标药品规格差比后价格最低的,与企业上报的全国最低价(或自行填报的期望价格)进行比较,再取较低的价格作为限价。
价格联动限价挂网采购目录的药品,仅采集吉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价格制作限价,三省任一个省份无法采集价格的,采集全国最低价格制定限价,不进行规格差比。
2.直接限价挂网采购目录中投标的药品,如在价格联动限价挂网采购目录中无同一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其他规格,无法差比计算价格,并且也没有其他省份价格的,由企业自行填报期望价格。
3.同一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中成药原则上不进行规格差比,但应符合合理的比价关系。
4.同一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数量的不进行包装差比。
价格联动限价挂网采购目录和直接限价挂网采购目录中分别有同一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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