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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内外”之际
如研究者所指出,“宋代的妇女问题在社会史上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它与社会结构和家族制度的转变息息相关。
”“从礼教、家长制、家族组织日趋严密这个较大的角度来看,妇女问题只是这个大趋势的一个环节,并不是独立的问题。
”[2]
对于“内”“外”区分的问题,也有必要从“较大的角度来看”。
讨论这一问题,首先涉及到的,自然是当时女性的实际活动空间。
近些年来,这一方面的研究已经具备了相当的深度与广度,本文不拟笼统重复。
值得注意的另一相关方面,是强调“内”“外”区分的士大夫们的认识框架。
当时的士大夫无疑在竭力规范女性的行为,但他们的这种努力,并不仅仅是针对女性的;
这只不过是他们规范整个社会秩序之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即朱熹所谓“内正则外无不正矣”[3]。
因此,如果我们想要真正瞭解这些范畴的实际意义,就不能不对当时的整体观念背景予以进一步思考。
(一)
内、外本来是一組空间概念,而它一旦与男、女对应起来,便涉及到观念中对于内外的判别,彰显出了一层道德文化的含义。
刘静贞即曾指出:
“对宋人而言,所谓妇德主内,妇人无外事,不单只是社会分工的现象,而且带有道德价值判断的意义。
”[4]正因为如此,内外之际的分隔认定绝非简单问题。
我们所接触到的史料,几乎都是透过当时士大夫们的观察、思考而存留给后人的。
不仅形形色色的列女传、墓志铭中寓有强烈的道德教化色彩,即便是“存于家”的记叙文字,目的也是“庶使后世为妇者有所矜式耳”[5]。
在这种情形下,要讨论“内、外”的问题,就不可能脱离开当时士大夫的观念体系。
宋代士大夫对于“严内外之别”的强调,屡见不鲜。
研究者所频繁引述的,是司马光《书仪·
居家杂仪》[6]中的以下一段文字:
凡为宫室,必辨内外。
深宫固门,内外不共井,不共浴堂,不共厕。
男治外事,女治内事。
男子昼无故不处私室,妇人无故不窥中门。
有故出中门,必拥蔽其面(如盖头、面帽之类)。
男子夜行以烛,男仆非有缮修及有大故(大故谓水火盗贼之类),亦必以袖遮其面。
女仆无故不出中门(盖小婢亦然),有故出中门,亦必拥蔽其面。
铃下苍头但主通内外之言,传致内外之物,毋得辄升堂室、入庖厨。
众所周知,这段话脱胎于《礼记·
内则》中涉及男女行为空间的相应内容:
男不言内,女不言外。
非祭非丧,不相授器。
……外内不共井,不共湢浴,不通寝席,不通乞假,男女不通衣裳。
内言不出,外言不入。
男子入内,不啸不指,夜行以烛,无烛则止。
女子出门,必拥蔽其面,夜行以烛,无烛则止。
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
如若我们将二者稍加比对,即不难发现,《居家杂仪》对于《内则》之“发展”主要在于两处:
一是以“中门”为限,强调了内外分界:
“妇人无故不窥中门”,而当“有故”之际,所出也只能是“中门”,这样就从规范上把女性完全框在了宅院之中[7];
二是把《内则》中“内言不出,外言不入”、“男不言内,女不言外”的说法,直白地阐释为“男治外事,女治内事”,从而点明了“言内”与“言外”的实质含义。
[8]
内外之分,就唐代的墓志来看,似乎较少正面具体的强调。
唐代(特别其前期)的女性墓志铭高度程式化,往往依照一定的书写范式甚至套语敷衍而成。
墓志中对于所谓“开芳兰蕙之姿,曜彩荆蓝之德”“内外之所取则,宗党之所归仁”一类“母仪女德”的赞颂,使读者体味到这类固定范式中所渗透的主流文化理念。
摆脱了靡丽模式的宋代女性墓志铭[9],对于“内外之分”的问题有许多直接的阐述。
妇人不预外事,这在宋代当然被男女两性所认同。
墓志的撰著者们既意识到明确内、外区分在伦理观念及整体秩序建设中的重要性,又显然意识到如此区分与之俱来的矛盾。
吕祖谦曾经说:
“门内之治,女美、妇德、母道,三而有一焉,既足自附女史”云云[10],宋代士大夫所做女性墓志铭,经常刻意强调女性相对于父母、舅姑、丈夫、子女的家内身份及其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例如“以孝力事其舅为贤妇,以柔顺事其夫为贤妻,以恭俭均一教育其子为贤母”[11];
“在父母家为淑女,既嫁为令妻,其卒有子为贤母”[12];
“为妇而妇,为妻而妻,为母而母,为姑而姑”[13]等等。
即便内容最为空泛的女性墓志,也很少忘记对于墓主人身份合宜之赞颂称扬。
在宋代的士大夫们看来,“内”之作用,无疑是辅助“外”的:
丈夫们“尽心外事不以家为恤者,以夫人为之内也。
”[14]“士大夫出仕于朝,能以恭俭正直成《羔羊》之美,必有淑女以治其私。
用能退食委蛇,无内顾之忧。
”[15]正是这种“辅助”带来了沟通与跨越的可能。
“辅助”本指分担家内事务;
而进一步的积极“辅助”,则势必逾越内外界线,过问乃至介入夫君子弟掌管的“外事”。
这使我们感到,在讨论“内/外”问题时,更为切近于主题、更能揭示其实质的,并非所谓“内”与“外”的隔离区划,而更在于二者相互交叉覆盖的边缘,在于其与沟通。
这一边缘地带的实际意义在于,它没有固定不变的界域,作为“内”与“外”两端的衔接面,它并非纯粹意义上的“内”或“外”,而可谓亦内亦外。
在这样一个充满灵活度的弹性场域中,最容易观察到诠释者区分“内”“外”的判断标准及其如此区分的主观意图。
这种互相连结、互相定位,甚至互相转换的模糊性,才是蕴涵“内外之际”真谛之所在。
(二)
《道乡集》卷三七有邹浩为周师厚妻范氏(范仲淹侄女)所做墓志铭,据说这位范夫人在子婿被贬逐之际,深明大义地说:
“吾妇人不知外事,但各愿其无忘国恩而已。
”在铭文中,邹浩继而赞曰:
惟文正,笃忠义,忘乃身,徇国事。
习见闻,逮女子,施于家,率由是。
自其夫,暨后嗣,助成之,靡不至。
要所存,似兄弟,若夫人,可无愧。
所谓“习见闻”,是指范仲淹的处事精神被范氏经耳濡目染所自然继承,随后而“施于家”。
而“笃忠义,忘乃身,徇国事”是士大夫们处理“外事”的原则,本来与“不知外事”的“妇人”无干。
对此,最为方便恰当的解释自然是“自其夫,暨后嗣,助成之,靡不至”。
在这里,“助成”二字轻而易举地将“内”与“外”贯通起来。
有一组例子颇有意思。
梅尧臣在称赞他的妻子谢氏时,说到她的一种习惯做法:
吾尝与士大夫语,谢氏多从户屏窃听之间,则尽能商榷其人才能贤否及时事之得失,皆有条理。
[16]
无独有偶。
苏轼在为其亡妻王弗所作墓志铭中也说:
客言于外,君立屏间听之,退必反复其言曰:
“某人也,言辄持两端,惟子意之所向,子何用与是人言。
”有来求与轼亲厚甚者,君曰:
“恐不能久。
其与人锐,其去人必速。
”已而果然。
[17]
还有一位符氏,她丈夫张公雅
居常与士大夫议论,夫人多窃听之。
退而品第其人物贤否无不曲当。
[18]
另有一例,在《东莱集》卷十所收“汤教授母潘夫人墓志铭”中,吕祖谦不仅概括地称赞这位潘夫人“厘身治家,皆应仪矩”,而且具体地讲到她为教育儿子而养成的一种素习,即每逢客人到来,她总要“立屏间,耳其语”,亲自判断谈话内容有益与否。
这里有两个不同层次的相似之处使我们感到有趣。
一是这些夫人行为举措的相似:
她们显然都感觉到了自己处身于“内”“外”之间的为难,也都在找寻着“内”“外”之间可供她们存身的罅隙。
曾经“立于屏间”的谢氏、王氏、符氏、潘氏夫人[19],都有一定的文化修养,而且显然对于“外事”一向有所瞭解;
她们在家中有发言权,夫妻母子间能够有所沟通。
这些夫人所站立的“户屏之间”,正是前堂与后室、外厅与内房的空间。
就位置而言,因其处于牖户之后,可以归入“内”的范围;
而选择此处站立,显然又是因其通向“外”室。
就站立者关心的问题而言,亦属内外兼而有之:
一方面“窃听”的是夫君子弟接触的“外人”与“外事”;
而另一方面,这些外人、外事又因其与夫君子弟的关系而变成了“内人”们有理由关心的内容。
正因为如此,夫人们似不因站立位置的尴尬而介意,丈夫子弟们也未因受到暗中的“窃听”而不快。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记叙者所持态度的类似。
今天的读者似不必追究户屏间的绝妙位置是夫人们自己选择或是墓志作者为她们安排,这些细节被堂而皇之地记载于她们的墓志之中,正反映出在欧阳修、梅尧臣、苏轼、陈襄、吕祖谦等人看来,这些“在深闺隐屏之中”[20]的女性关心外事(当然是与夫君子弟有关的“外事”)而遮掩行迹的做法相当“得体”。
在陈襄为符氏所做的墓志中,干脆称她“事人有礼,居家有法”,“内以辅佐君子始终顺睦无须臾之失”[21]。
在这里,“男不言内,女不言外”、“内言不出,外言不入”的框架仍在,但其生硬粗糙的隔绝方式事实上被沟通内外的做法极大地软化了。
宋代士大夫撰写的女性墓志铭所载夫人们对于夫君、子弟的劝勉规戒,不必赘举;
她们对于夫君、子弟经管的狱讼、政务乃至军事行动的说三道四甚至直接干预,也屡见不鲜。
这些“无外事”的夫人们被记载下来的类似举动,经常受到赞许,称其夫君的成功“繄夫人之助乎!
”[22]仁宗朝重臣孙沔的夫人边氏,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例。
孙家不仅“家事无大小,决于夫人”,而且这位夫人相当积极地介入着丈夫对于“外事”的处理。
据《陶山集》卷一六《陈留郡夫人边氏墓志铭》:
皇祐四年,广源蛮侬智高反,据邕州,朝廷倚公讨贼,乃除广南东西路经略安抚使。
公以任重,尝退朝深念,夫人辄请公曰:
“曷念之深也,如闻河陕之间骑卒精锐,宜若可使者。
”适与公意合,遂请以从。
厥后破贼,卒以骑胜。
公还,上乃特赐夫人冠帔。
[23]
如果说这位边夫人还是在内室之中参与谋议,那么南宋和州守臣周虎的母亲何氏则更走出了屏帷,在宋金和州之战中“巡城埤,遍犒军,使尽力一战”,事后宋廷封其为“和国夫人”[24]。
执掌家政的主妇所介入的“外事”,即便与夫君子嗣没有直接关系,如救济赈灾、水利兴修、寺庙整葺等区域性公益活动,也会因其有利于其家其族,有利于一方一时,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而被予以肯定[25]。
看到这些材料,我们不禁想到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在当时的社会中女性们能动力之强。
不少女性的所作所为,尽管仍然与她们的夫君、子弟之事业相,却明显地超出了“女教”、“女训”中对于她们的直接要求;
而她们敢当危难的举措,显然又与她们所处的环境背景、所渐染的道德文化教养有关。
其次,或许更值得一提的,是当时的社会舆论对于女性这样一些非同寻常的举动给予的“识理过人”之类评价[26]。
士大夫乃至朝廷对于这些女性行为的认可、赞许与表彰,使我们想到,时人并非生活在单一的思维框架之下,所谓的“话语体系”也并非一成而不变。
作为导向的严内外之别,并不能成为衡量女性行为的唯一尺度;
日常年代中的“内外”界限,也并不适用于非常岁月。
对于女性名份所要求、所允许的活动界限的确认,即使在传统社会中,行用标准也是多元的,是因时、因事而异的;
其中发生作用的,并非一二僵滞固定的规范。
社会意识的褒贬、传统观念的导向,首先是由具体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二、秩序:
伦常与正位
在《礼记·
内则》“男不言内,女不言外”句下,有郑注曰:
“谓事业之次序”。
寥寥数语,将“内”“外”区分与“次序”——亦即次第秩序——明确地起来。
这正提醒我们,要想对于宋代特定语境中的“内外观”有比较清晰的理解,亦须将其置于时人心目中理想的整体“秩序”格局中来认识。
所谓“秩序”,是指由高下次第、内外层次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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