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软信息学院章程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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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
第六条 办学规模:
今后一段时期内,在校生规模稳定在8000人。
第七条 学科门类:
工学、管理学和人文学科。
第八条 办学宗旨:
学院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教育改革,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面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较强工程实践能力和良好外语沟通能力的高素质IT应用型人才,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九条 举办者
1.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软集团”)
2.亿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亿达集团”)
3.大连东软软件园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软发展”)
第二章 资产来源、财产和财务管理
第十条 学院资产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和社会捐助等。
第十一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学院的资产。
第十二条 东软集团以现金方式向学院出资,出资额计600万元人民币;
亿达集团以现金方式向学院出资,出资额计400万元人民币;
东软发展以土地、教学和办公用房等设施作为资产向学院出资,出资额计33,419万元人民币,上述各方举办者共计向学院投入的资产总额共计34,419万元人民币,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向学院办理了过户手续。
第十三条 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按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公示。
第十四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施预、决算管理制度。
1.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
2.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并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五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六条 学院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举办者有义务依法为学院筹措教育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并有权参与学院决策和对办学情况进行监督。
举办者不直接干涉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举办者的监督不得妨碍学院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推选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
2.举办者或其代理人参加董事会,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院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并对学院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3.查阅学院董事会记录,并了解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
4.本章程中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九条 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
2.履行办学出资义务;
3.本章程中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条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5-7人组成,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首任董事长由东软集团委派,以后各届由董事会依法推选。
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董事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董事任期届满时,可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的更换在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后生效。
依法更换的董事,其任期以更换原任者的任期为止。
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1.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书面提议并说明拟议内容时,董事长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2.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每次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或临时董事会会议时,董事长应至少在会议召开的十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将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并提供董事会文件初稿通知各董事。
未按上述规定履行通知程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无效,除非获得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不经召集通知手续而召开董事会。
4.董事会会议应有五分之三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人数未达到本章程规定人数时,董事会会议不成立,其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5.董事会就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1至第6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就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7至第11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五分之三以上通过。
6.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时,应提交由董事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此时,提交委托书的董事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本人不出席董事会会议,又未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行使表决权的,视为该董事弃权。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7.关于董事会的决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可采取全体董事签署文件或该文件的相同副本的书面决议形式代替董事会的召开。
8.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承担责任。
9.在可能的情况下,董事会决议在会上供董事签署。
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会议也可采取电视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但仍需要出席董事在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10.董事会会议需制作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记录董事会议题的讨论过程和董事会决议的过程以及出席董事或董事书面委托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人数、姓名和会议召开的时间等。
每次董事会会议的记录应尽快发送给全体董事,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晚于会议后十五天。
如有董事希望在会议记录中列入任何修改或补充意见,其应在收到会议记录草案后两周内将该等修改或补充以书面形式送呈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但其不得要求对董事会上已签署的书面决议进行任何修改和补充。
11.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和记录人签字后,由学院保存,并及时将该会议记录文本的复印件送交各位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职权
1.聘任、解聘院长,决定其报酬;
2.修改本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5.审议年度审计报告;
6.审议决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筹集办学经费;
8.聘请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9.根据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10.学院内部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的通过;
11.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院长
学院设院长一人,并设副院长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必要时,由院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设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院长人选由东软集团推荐,经董事会聘任,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院长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
3.年龄不超过70岁;
4.院长任期四年,报审批机关同意后可连任。
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由院长推荐,经董事会聘任。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2.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计划;
3.组织拟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4.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5.组织拟订学院的规章制度;
6.负责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7.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8.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9.聘任、解聘学院教职工(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者除外),实施奖惩;
10.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辞职
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辞职时,应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解聘
如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能胜任、严重失职或有营私舞弊者,经董事会决议,予以解聘。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2.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3.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4.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5.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6.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院成立以教职工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办法,遵循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以及外籍人员的管理规定,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学院与教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在所在地政府的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教育教学、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依法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三十五条 学院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六章 学院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变更
1.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登记手续。
2.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实施。
3.学院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学院终止
1.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举办者同意,在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清算后,终止学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1)因学院学生生源严重不足,导致学院无法继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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