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教育法律救济课件优质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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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教师法第39条
(一)教师申诉制度概述教师法确立的这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程序的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教。
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负有执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
这就使教师申诉制度区别于一般的信访工作(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从申诉受理的主体上看,教师申诉受理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信访工作则没有明确的受理主体规定。
从效力上看,对教师申诉的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而信访机关往往是将需要立案查处的转交给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它们仅对主管机关的处理加以检查督促。
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它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制度。
其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
这有别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
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是公民对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制度。
(二)教师申诉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三)、谁来受理教师的申诉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
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1隶属管辖。
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2地域管辖。
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由所在行政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3)选择管辖。
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不得拖延推诿。
(4)移送管辖。
指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另外还有协议管辖和指定管辖。
(四)教师申诉的程序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提出申诉。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申诉的受理。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对申诉的处理。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2)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或处理决定事实不清的可变更不适用部分或责令学校重新处理;
(4)学校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可撤销原处理决定,其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责令学校进行修改或废止。
三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教育法第条第项
(一)概述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特征如下: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受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申诉制度。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二)受教育者申诉范围、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包括学籍状况、学业、思想品德成绩评定、违纪处理等方面,有权申诉。
、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如乱收费、硬性派购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等。
、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的,可以提出申诉。
如:
学生对学校在校纪管理中处理不当而侵害了名誉权;
没有正式手续而令其停学、退学侵犯了受教育权。
、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
、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教师如,体罚、变相体罚而伤害了人身权;
、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
如学校或教师占有学生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
(三)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申诉人。
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被申诉人。
是指学生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以及教师。
(四)受教育者申诉的程序、申诉提出、受理、处理第三节教育行政复议一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予以补救的法律救济制度。
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确立起来的比较完备的非诉讼性的法律救济制度,1999年10月施行的行政复议法,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依据。
(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三)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复议申诉必须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或裁决三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教育行政强制的措施不服的(三)对不作为违法,可以请求复议救济(四)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五)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六)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三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的管辖这是行政复议的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
它包括三种情况:
1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2对于受教育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委托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3对被撤销的教育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继续形式其职权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教育行政机关管辖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三)特定管辖有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四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申请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应当在被告知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5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
复议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复议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10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2)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3)复议申请书未载明法定内容的,应当将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应说明的是,对于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必须答复,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答复。
(三)审理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应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以及答辩书。
被申请人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复议机关根据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证据和答辩书,对原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查明事实真相,确定原行政执法决定是否违法、失当、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采取其他方式。
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可以主动撤回复议申请。
如果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执法规定,申请人同意,也可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以上两种情况必须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
相对人一旦撤回复议申请,就丧失了复议请求权,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四)决定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行政执法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2对于行政执法活动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3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对于主要事实不清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执法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应制作复议决定书。
(五)执行复议决定作出后,复议机关应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的效力。
除法律规定终局的复议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分别情况由最初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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