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讲座PPT课件下载推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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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本山诉天涯问答、谷歌侵犯肖像权案件;
东莞小姐游街事件;
武汉公开小姐、嫖客姓名事件;
陆幽起诉黄健翔名誉权案件等等。
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第15条。
(二)对“民事权益(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
1、如何理解民事权益。
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死者家属诉河南安阳殡仪馆案件。
山东年轻男子挖掘未婚妻尸体案件。
对于民事利益的保护应符合:
第一,行为人主观上须为故意;
第二,须违背公序良俗或违背保护性法律(如违反劳动法规定,欠薪致民工跳楼自杀)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第三,该民事利益须具有可救济性,得成为民事执行的客体。
(如亲吻权、生育权、同居权案件)2、胎儿的利益保护问题。
北京孕妇受伤案件3、死者的利益保护问题。
荷花女案与海灯法师案。
四、归责原则方面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1)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
特殊:
建立在法定义务下的不作为,如37条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构成侵权。
这种不作为或为法律明确规定,或基于先前的危险行为发生,或基于当事人约定。
例如:
醉酒致损。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如交通肇事的侵权责任,如第49条。
(3)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遭受损害。
(4)存在因果关系。
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
第26条31条。
过错推定的适用如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原则(第57条)、物件损害责任(第85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过错责任不是绝对责任。
行为人可以主张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如产品制造者可以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损害缺陷不存在而免责;
高度危险作业人可证明因受害人故意而免责等等。
(2)适用无过错责任责任只是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但并不是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
(3)适用无过错的(尤其在高度危险作业上)在赔偿数额上可能存在限制。
如航空事故赔偿限额是40万;
铁路事故赔偿限额是15万。
五、侵权责任的形态责任形态是承担责任的类型。
1、自己责任(如第6条第1款、第36条第1款)2、替代责任
(1)对人的替代责任(如第32条、第34条第1款、第54条)
(2)对物的替代责任(如78条、第85条)3、连带责任(如第13条、第14条)
(1)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2)适用连带责任的一些特别规定。
如第51条非法买卖拼装车、报废车,第74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如第86条等等。
4、按份责任(如第12条)5、不真正连带责任(如68条、83条)依照法律规定,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产生两个以上的赔偿请求权,数个请求权的救济目的相同的,受害人只能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行使,请求承担侵权责任。
6、补充责任
(1)补充责任。
如第32条第2款: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2)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37条第2款、40条。
7、公平责任(如第24条)8、适当责任如第30条正当防卫和31条的紧急避险。
9、垫付责任(如第52条、第53条)。
六、医疗损害责任1、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的双轨制到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3、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与患者的知情权与同意权。
.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说明义务医务人员的基本义务。
(2)特殊说明义务对特定患者。
时效性及时;
形式书面同意。
(3)对病危、绝症患者患者的近亲属。
(4)法律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4、紧急情况下告知义务的除外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尊重与医方紧急情况下的决策权之平衡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2007年肖志军拒绝手术同意书致孕妇死亡案。
(1)医方紧急情况下的决策权应以自身的专业判断来做出决定。
(2)“意见”,表明如果患者或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则后果自负。
(3)如医方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则不承担责任。
5、诊疗义务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诊疗义务包括:
(1)抽象注意义务所有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的合理的注意并施以适当专业诊疗的义务。
(2)具体注意义务每一项具体诊疗行为中的注意义务。
(3)判断是否尽到诊疗义务只能考虑时代整体医疗水平,与地区、医疗机构的资质、医务人员的资质无关。
5、过错推定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武昌某医院输血感染丙肝病毒案。
6、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责任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7、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第60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填写、妥善保管和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第61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病历:
客观性病历与主观性病历。
9、患者的隐私权第62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婚先孕的女青年刘某与石河子大学医院纠纷案。
10、不得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63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获取的费用为不当得利。
案例一:
重庆刘某咳嗽,检查项目66项。
案例二:
哈尔滨一女童“阑尾割除”手术,检查项目104项,包括艾滋病检测。
11、医疗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第64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09年福建南平市第一医院被打砸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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