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理学派论象数重读朱伯昆先生易学哲学史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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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象数”的内涵、属性、演变过程以及地位、作用等的问题,学术界所论纷纭,错见时出。
“象数”究竟是什么?
“象数”和“义理”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象数派”和“义理派”究竟是不是截然对立?
要解决这些至今仍困扰着学术界的问题,应当客观地梳理整个易学史。
朱先生《易学哲学史》给我们树立了一个很好的榜样。
读一下《易学哲学史》有关义理学家对“象数”的论述,对于纠正对“象数学家”的偏见,纠正对“象数学”的误解,都是有意义的。
《易学哲学史》在讲到《易传》的特征时说:
“《易传》有两套语言:
一是关于占筮的语言,一是关于哲学的语言。
”“从易学史上看,对《易传》的解释也存在两种倾向。
一种是偏向从筮法的角度解释其中的哲学问题……后来被称为象数学派。
另一种是偏重从哲理角度解释其中的筮法问题。
”(第一卷,55页,华夏出版社,1995年)西汉时期,形成了象数解易学派,“以孟喜和京房为代表的官方易学。
此派易学,宋人称之为象数之学。
其特点有三:
其一,以奇偶之数和八卦所象征的物象解说《周易》经传文;
其二,以卦气说解释《周易》原理;
其三,利用《周易》,讲阴阳灾变。
”(第一卷,114页)魏晋时期,形成了义理解易学派,“转向以老庄玄学解易的道路,成为易学史的一大流派。
王弼就是这一流派的创始人。
”(第一卷,246页)从王弼开始的义理学派,继承古文经学派解易的传统,其解易以义理为主,以《易传》的观点解释《易经》,排斥今文经学派解易的学风,不讲互体、卦气、卦变、纳甲等。
据我的理解,象数学派和义理学派并非截然对立,只是解易的倾向不同。
象数学派以象数为第一位,以象数解《易》,以象数论义理;
义理学派以义理为第一位,以义理解《易》,以义理论象数。
《易学哲学史》四大卷系统论述了从汉代到清代义理学派和象数学派的易学哲学,其中对义理学派的“象数”观点论述得尤为详尽。
今仅选其中几位大家做一介绍。
作为义理学派的创立者,王弼关注的是事物的德性、本质,因而对“象数”的认识与象数学派不尽相同。
王弼提出“义生象”说,他在《周易注》中解释乾卦《文言》说:
“夫易者,象也。
象之所生,生于义也。
有斯义然后明之以生物。
”以卦义为第一位。
为了从理论上阐明象生于义,王弼在《周易略例》中专门写了《明象》一文,“此文一方面尖锐地批评了汉易中的取象说,一方面提出了得意忘象的玄学理论。
”(第一卷,254页)王弼说:
“是故触类可为其象,合义可为其征。
”“忘象以求其义,义斯见矣。
”视“象”为“意”的工具,“夫象者,出意者也。
”“象者,意之筌也。
”“象生于意,故可寻象以观意。
”(《周易略例·
明象》)认为一味执着于“象”这个工具,就会影响到对“意”的把握,因而主张“忘象”而“得意”。
“总之,他认为只有取义说才能解释通卦爻象和卦爻辞之间的联系。
由于他体推崇卦义,鄙视取象,再哲学上则导出忘象求义的理论。
”(第一卷,255页)笔者理解,王弼只是“忘象”,并非世人所谓的“扫象”。
事实上,王弼的玄学易理,恰是在《周易》象数的基础上所做的发明。
他不仅没有抛开《周易》卦爻象数,而且还发明了很多象数体例,并借此阐明自己的玄学义理。
(拙著《象数与义理新论》,载《哲学研究》1995年第10期)
唐代孔颖达是义理派与象数派的调和者,“不仅讲取义,而且讲取象,企图将二者结合起来。
”(第一卷,353页)在“象数”问题上,认为“象”为卦象,而卦象又能“备事物之形象”,(《周易正义·
乾卦·
疏》)“万物之象在其八卦之中矣”。
(《周易正义·
系辞下·
疏》)将卦象看成是万物之象的模拟。
这一点与象数学派观点一致。
孔氏还认为卦象涵盖了万事万物之理:
“夫八卦备天下理者,前注云备天下之象,据其体;
此云备天下之理,据其用也。
言八卦大略有八,以备天下大象大理,大者既备,则小者亦备矣。
”(《周易正义·
疏》)孔疏与韩康伯注有所不同,孔疏以象为体,以理为用,认为卦象既模拟物象又模拟义理,物象是根本,义理基于物象之上。
孔颖达进一步将“象”分为实象、假象,以符合物象实际情况的为实象,以不符合者为假象,“虽有实象、假象,皆以义示人,总谓之象也”(《周易正义·
乾·
象辞·
疏》)“象”的功用是“以义示人”、“明义”、“明人事”。
“数”为蓍数,“数从象生,故可用数求象”(《周易正义·
说卦·
疏》)数为奇偶之数、天地之数、阴阳之数,“阳奇阴偶之数成就其变化……而宣行鬼神之用”。
奇偶数代表了阴阳象。
“象数”来源于”太虚自然”(《周易正义·
系辞上·
疏》)而有“太虚之象”、“太虚之数”,此“太虚”指无形体、无造作的阴阳二“气”,故其具有“至精至变”的功用。
“由其至精,故能制数;
由其至变,故能制象。
”认为象数是由气的至精至变而产生的。
“由于孔疏在《周易》体例问题上综合两派观点,在易学哲学问题上,则以物象和义理统一的观点,解释了八卦和六十四卦的形成。
”(第一卷,358页)“孔疏提出体用范畴,解释物象和义理的关系,即以象为体,以理为用……因为事物有体有用,所以八卦和六十四卦既备事物之体,又备事物之用。
总之,认为八卦模拟事物之象和事物之理,以象和理统一的观点解释了八卦的来源。
并且以物象为义理的基础,以卦义出于卦象。
这种观点,显然是对王弼易学的一种扬弃。
”(第一卷,360页)
宋代义理派易学家对“象数”的内涵和功用作了新的诠释。
“程氏易学哲学的特点是,以‘理’为最高范畴,一方面代替王弼派的‘无’,一方面代替象数派的‘数’,从而建立起自己的易学体系。
”(第二卷,175页)程氏兄弟虽然尖锐地批评了当时流行的象数之学,但并不主张废弃象数。
程颐提出象数和义理“体用一源,显微无间”的著名命题,“至微者,理也;
至著者,象也。
体用一源,显微无间”。
(程颐《易传·
序》)象是用,理是体;
象是显著者,理是微隐者。
两者融合在一起。
这与象数学派以及孔颖达以象为体、以理为用的观点恰好相反。
认为“象数”是“理”的显现,“因象以明理,由象而知数。
得其义则象数在其中矣。
”“有理而后有象,有象而后有数。
易因象以明理,由象而知数,得其义则象数在其中矣。
”(《二程集》卷九《答张闳中书》)义理是第一位的,象数是第二位的,象数是义理的显现。
“象数”又是“气”运行的度数,是由“气”形成的:
“有理则有气,有气则有数。
行鬼神者,数也。
数,气之用。
”(程颐《易说·
系辞》)认为奇偶、九六、天地等数是变化的度数,是对阴阳卦象与气象的标度。
程颐“理和象乃一事之两方面,未成形时为理,成形时为象;
就其隐于内来说为理,显于外说为象……用现代的话说,就是以本质和现象这一对范畴解释理和象,即以理为本质,隐藏在背后,所以称为‘微’;
以象为现象,显露在外部,所以称为‘显’。
现象是本质的表现形式,不容分离,此即‘显微无间’。
”(第二卷,214页)以“理”无形象为体,以“象”有形象为用。
现象(“象”)是本体(“理”)的自身显现,本体(“理”)又同现象(“象”)融合在一起。
张载认为“象”由气而来:
“有此气则有此象。
有气方有象,虽未形,不害象在其中。
”(张载《易说·
系辞下》)与程颐不同的是,“象”不是因“理”而来,而是因“气”而来。
甚至认为象即气:
“凡象皆气也。
”(张载《正蒙·
乾称》)“象若非气,指何为象?
”(张载《易说·
系辞下》)张载还首次对“象”与“形”作了区别,认为“象”指未成形或无形的事物,“形”指能用肉眼观察的、有形状的东西。
他还提出无形而有象,形和象可以互相转换。
他所指的“象”是从卦象和物象中概括出来的关于事物存在的概念。
主张“数”是象成立后逐渐形成的,象未形成时无数可言:
“夫混然一物,无有始终首尾,其中何数之有?
然言者特示有渐耳。
系辞上》)天地之数的排列依赖于天地之象,天地之数又是为了成就和推行阴阳之气而已。
数是后于气象的产物。
“从张载对取义和取象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其对《周易》体例的理解,与其说来源于王弼注,毋宁说来于孔疏……以张载为代表的义理学派,认为义存于象中,辞所以说象,主张观象以求其义。
”(第二卷,264页)程颐与张载比较,“前者以义为主体,后者以象为主体。
此种不同的倾向,表现在哲学上则形成理学派和气派的对立。
”(第二卷,265页)
南宋杨万里本于程氏易学,指出“象”为事理的表现,“象者何也?
所以形天下无形之理也。
”(《诚斋易传·
乾》)认为“理”是无形的,“人不可得而见”,而“圣人见天下有至幽至赜之理”,将无形之理表现出有形之象,“何谓象?
物有事有理,故有象。
事也理也犹之形也,象也犹之影也。
”(《诚斋易传·
系辞》)以形、影比喻理、象,并不是说理是有形的,而是说理是根本,象只是理的影子。
“数”也是表现“理”的一种形式,“天地之道不在数也,依于数而已。
”数是“天地之道”的一种依托或工具,但是在理之后才产生的。
“在理和象的问题上,由于他主张有理而后有象,假象以显义,又承认易之道即天地之道只是天地人物所禀有,并非出于天地,或天地所固有。
”(第二卷,376页)
朱熹究竟是义理学派还是象数学派?
“有一种观点,认为朱熹易学既非义理学派,亦非象数学派,而是综合象数之学和义理之学,合二者为一。
”(第二卷,412页)朱熹认为“象数学派解易,有可取之处,不能一概否定。
但朱熹并非赞成象数学派的解易学风。
”(第二卷,413页)朱熹以象为卦象、万事万物之象,“象者物之似也。
”(《周易本义·
系辞上》)在象与理的关系上,主张象因理而生,“有是理则有是象”,“盖有如是之理,使有如是之象。
”(《朱子语类》卷六十七)认为象与理是体用关系,理为体,象为用。
他在解释程颐“体用一源,显微无间”时说:
“其曰体用一原者,以至微之理言之,则冲漠无朕,而万象昭然已具也;
其曰显微无间者,以至著之象言之,则即事即物,而此理无乎不在也。
”(《周子全书》卷二引)从理的方面说,则理体中有象用,“先体而后用”;
从象的方面说,则显象中有微理,“先显而后微”。
可见“象”是“理”的显现和功用。
“数”同样也是“理”的显现。
“盖有此理即有此象,有此象即有此数。
”(《文集·
答郑子上》)朱熹有一个著名的命题:
“易只是一个空底物事”,“因为《易》是空底物事,所以包括许多事理。
其所谓‘空底物事’,即以其为空架子,可以套入许多事物,又称其为‘只是空说个道理’。
”(第二卷,429页)这实际上是说卦爻象和卦爻辞都是虚设的,是空套子,所指并非某一件事物,而是某一类事理。
朱熹“以卦爻之理为实,卦爻象和卦爻辞所说之事为虚。
因为理为实,事为虚,所以卦爻之理可以概括一切与之相应的具体事物……某卦某爻之象及其辞句,是代表那一类事物之理的符号。
”(第二卷,433页)“易不过只是一个阴阳奇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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