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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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作为咖啡代用品的焙制麦芽(税号09.01或21.01);
(二)税号19.01的经制作的细粉、粗粉或淀粉;
(三)税号19.04的玉米片及其他产品;
(四)税号20.01、20.04或20.05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蔬菜;
(五)药品(第三十章);
(六)具有芳香料制品或化妆盥洗品性质的淀粉(第三十三章)。
二、
(一)下表所列谷物碾磨产品按干制品重量计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应归入本章;但是,整粒、滚压、制片或磨碎的谷物胚芽均归入税号11.04:
1.淀粉含量(按修订的尤艾斯旋光法测定)超过表列第
(2)栏的比例;
2.灰分含量(除去任何添加的矿物质)不超过表列第(3)栏的比例。
否则,应归入税号23.02。
(二)符合上述规定归入本章的产品,如果用表列第(4)或第(5)栏规定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其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表列比例的,应归入税号11.01或11.02。
否则,应归入税号11.03或11.04。
谷物
(1)
淀粉含量
(2)
灰分含量
(3)
通过下列孔径筛子的比率
315微米
(4)
500微米
(5)
小麦及黑麦
大麦
燕麦
玉米及高梁
大米
荞麦
45%
45%
45%
45%
45%
45%
2.5%
3%
5%
2%
1.6%
4
80%
80%
80%
-
80%
80%
-
-
-
90%
-
-
三、税号11.03所称“粗粒”及“粗粉”,是指谷物经碾碎所得的下列产品:
(一)玉米产品,用2毫米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95%的;
(二)其他谷物产品,用1.25毫米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95%的。
总注释
本章包括:
一、碾磨第十章的谷物及第七章的甜玉米所得的产品,但税号23.02的制粉工业残渣除外。
归入本章的小麦、黑麦、大麦、燕麦、玉米(包括带或不带子粒皮连芯碾磨的)、食用高粱、大米及荞麦的碾磨产品,应按照本章注释二
(一)规定的淀粉及灰分含量标准与税号23.02的残渣区别开来。
对于本章内以上列名的谷物,税号11.01或11.02的细粉与税号11.03或11.04所列产品的区别,应按照本章注释二
(二)规定过筛率指标来确定。
同时,税号11.03的所有谷物粗粒及粗粉必须符合本章注释三规定的过筛率指标。
二、将第十章的谷物按本章各税号所列方法(例如,麦粒发芽、提取淀粉或面筋等)加工的产品。
三、其他各章的原材料(干豆类、马铃薯、果实等)经过类似以上一款或二款所述方法加工的产品。
本章主要不包括:
(一)作咖啡代用品的烘焙麦芽(税号09.01或21.01)。
(二)谷壳(税号12.13)。
(三)税号19.01的调制细粉、粗粉及淀粉。
(四)珍粉(税号19.03)。
(五)经膨化或烘炒而得的爆米花、玉米片及类似产品和成谷物加工形状的布尔古小麦(税号19.04)。
(六)税号20.01、20.04及20.05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蔬菜。
(七)谷物或豆类植物在筛、碾或其他加工过程中所剩的残渣(税号23.02)。
(八)药品(第三十章)。
(九)第三十三章的产品(参见第三十三章的注释三及四)。
11.01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
本税号包括的小麦或混合麦细粉,即碾磨税号10.01的谷物所得的粉末,必须符合本章注释二
(一)规定的淀粉及灰分含量(参见本章总注释),并符合本章注释二
(二)规定的过筛率指标。
本税号的细粉可加有改良用的很少量的矿物磷酸盐、抗氧剂、乳化剂、维生素或发酵粉。
面粉还可加有一般不超过10%的面筋以进一步提高其营养价值。
本税号还包括经过热处理使淀粉预胶化的“膨胀”粉。
这种粉用于制作税号19.01的食品、面包烘焙改良剂、动物饲料或用于某些工业,例如,纺织业、造纸业或冶金工业(制铸模芯粘合剂)。
经进一步加工或为使其成为食品而加入了其他物质的细粉不包括在本税号内(通常归入税号19.01)。
本税号也不包括掺有可可的细粉(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在40%及以上的归入税号18.06,低于40%的归入税号19.01)。
11.02其他谷物细粉,但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除外:
10—黑麦细粉
20—玉米细粉
30—大米细粉
90—其他
本税号包括除小麦或混合麦细粉以外的其他谷物细粉(即碾磨第十章的谷物所得的细粉末)。
黑麦、大麦、燕麦、玉米(包括带或不带子粒皮连芯碾磨的)、食用高粱、大米或荞麦的碾磨产品,如果符合本章注释二
(一)规定的淀粉及灰分含量(参见总注释),并且符合本章注释二
(二)规定的过筛率指标,可作为谷物细粉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的细粉可加有改良用的极少量矿物磷酸盐、抗氧剂、乳化剂、维生素或发酵粉。
本税号还包括经过热处理使淀粉预胶化的“膨胀”粉。
这些粉用于制作税号19.01的食品、面包烘焙改良剂、动物饲料或用于某些工业,例如,纺织业、造纸业或冶金工业(制铸模芯粘合剂)。
经进一步加工或为使其成为食品而加入了其他物质的细粉不包括在本税号内(通常归入税号19.01)。
本税号也不包括掺有可可的细粉(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在40%及以上的归入税号18.06,低于40%的归入税号19.01)。
11.03谷物的粗粒、粗粉及团粒:
—粗粒及粗粉:
11——小麦的
12——燕麦的
13——玉米的
14——大米的
19——其他
—团粒:
21——小麦的
29——其他
本税号的谷物粗粒及粗粉是用谷物颗粒破碎(包括玉米带或不带子粒皮连芯破碎)而得的产品。
这些产品一般应符合本章注释二
(一)规定的淀粉及灰分含量,并且完全符合本章注释三规定的过筛率指标。
关于税号11.01或11.02所列细粉与本税号的粗粒和粗粉及与税号11.04所列产品的区别,参见本章总注释(第一款的第二段)。
谷物粗粒是谷物粗磨所得的碎粒或粉粒。
粗粉是比细粉颗粒大的产品,为初磨后第一次过筛时所得或初磨后将粗粒进行再磨再筛所得。
硬粒小麦粗粉,又称粗面粉,是制通心粉、面条及类似产品的主要原料。
粗面粉也直接用作食物(例如,做粗面布丁)。
本税号还包括经热处理使其预胶化的粗粉(例如,玉米粉),在酿造中用作添加剂等。
团粒是本章的碾磨谷物通过直接挤压或加入重量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产品(参见第二类注释)。
本税号不包括谷物碾磨加工所剩的成团粒状的残渣(第二十三章)。
11.04经其他加工的谷物(例如,去壳、滚压、制片、制成粒状、切片或粗磨),但税号10.06的稻谷、大米除外;谷物胚芽,整粒、滚压、制片或磨碎的:
—滚压或制片的谷物:
11——大麦的
12——燕麦的
19——其他
—经其他加工的谷物(例如,去壳、制成粒状、切片或粗磨):
21——大麦的
22——燕麦的
23——玉米的
29——其他
30—谷物胚芽,整粒、滚压、制片或磨碎的
本税号包括所有未制作的谷物碾磨产品,但细粉(税号11.01及11.02)、粗粒、粗粉和团粒(税号11.03)及残渣(税号23.02)除外。
关于本税号包括的产品与本税号不包括的产品之间的区别,参见本章总注释的第一款。
本税号包括:
一、谷物片(例如,大麦片或燕麦片),通过对整颗谷粒(不论是否去壳)、粗磨谷粒、下列二、三两款及税号10.06注释的二至五款所列产品进行碾压制得。
加工时谷粒通常用蒸气加热或在加热滚筒之间碾轧。
玉米片之类的早餐食品是可即供食用的熟食,与类似的熟谷物制品一样,归入税号19.04。
二、已脱壳但未去皮的燕麦、荞麦及小米。
但本税号不包括除脱粒或扬簸外未经其他加工的天生无壳的燕麦(税号10.04)。
三、去壳或经其他加工除去其全部或部分谷皮(即壳下的衣)的谷物。
加工后可见其粉质子实。
青稞如果已经去壳,也归入本税号(这种谷物因壳紧附于子实上,仅经脱粒或扬簸不能使壳脱离,只有碾磨才能去壳参见税号10.03的注释)。
四、制成珠粒的谷物(主要是大麦),即整个谷皮几乎全部去除,谷粒两端较圆的谷物。
五、粗磨谷物,即经斩切或破碎的谷物碎粒(不论是否去壳),它不同于谷物粗粒,碎粒较粗糙,而且形状更加不规则。
六、谷物胚芽,在碾磨第一阶段即从谷物脱出的完整或稍为扁平(滚压)的胚芽。
为了便于保存,胚芽可以部分脱脂或作热处理。
根据不同用途,胚芽可制片或磨碎(粗磨或精磨),也可以加入维生素,以补偿加工中失去的营养成分等。
完整或滚压胚芽一般用于提取油类。
制片或磨碎胚芽用于制食物(饼干、其他烘焙糕饼及营养食品)、动物饲料(补充饲料)或药物。
谷物胚芽提取油类后的残渣归入税号23.06。
本税号也不包括:
(一)去壳、半碾磨或全碾磨的大米(不论是否磨光、上光、半煮)及碎米(税号10.06)。
(二)成谷物加工形状的布尔古小麦(税号19.04)。
11.05马铃薯的细粉、粗粉、粉末、粉片、颗粒及团粒:
10—细粉、粗粉及粉末
20—粉片、颗粒及团粒
本税号适用于干马铃薯的细粉、粗粉、粉末、粉片、颗粒或团粒。
本税号的细粉、粉末、粉片及颗粒可通过将生马铃薯蒸煮并捣碎,然后将薯泥干燥制成细粉、粉末或颗粒,也可制成薄片,再将薄片切成细小粉片。
而本税号的团粒通常通过将马铃薯细粉、粗粉、粉末或小片粘结制成。
本税号的产品可加入改良用的极少量抗氧剂、乳化剂或维生素。
但本税号不包括加有其他物质使其具有马铃薯食品特征的产品。
本税号也不包括:
(一)仅简单干燥、脱水或蒸干但未进一步加工的马铃薯(税号07.12)。
(二)马铃薯淀粉(税号11.08)。
(三)马铃薯淀粉制得的珍粉代用品(税号19.03)。
11.06用税号07.13的干豆或税号07.14的西谷茎髓及植物根茎、块茎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用第八章的产品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
10—用税号07.13的干豆制成的
20—用税号07.14的西谷茎髓及植物根茎、块茎制成的
30—用第八章的产品制成的
一、用税号07.13干豆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
本税号包括以豌豆、菜豆、扁豆、豇豆或兵豆制得的细粉、粗粉及粉末,主要用于做汤或豆泥。
本税号不包括:
(一)未脱脂大豆细粉(税号12.08)。
(二)稻子豆细粉(税号12.12)。
(三)以蔬菜细粉或粗粉为基料的汤料(不论液状、固体或粉状)(税号21.04)。
二、用税号07.14的西谷茎髓、根或块茎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
这些产品是通过研磨或粗磨西谷茎髓或木薯干等所得。
在制造过程中有些产品通常需要热处理,以清除其有害毒素。
热处理会引起淀粉预胶化。
本税号不包括用以上原料制得的淀粉(应该注意,从西谷茎髓中制得的淀粉有时称为“西米粉”)。
这类淀粉归入税号11.08。
它与本税号的细粉可以区分开来,因为细粉不象淀粉那样,用手指搓捏时,不会发出轻微爆破声。
税号07.14的西米、根或块茎的细粉、粗粉及粉末团粒也不包括在本税号内(税号07.14)。
三、用第八章的产品制成的细粉、粗粉
第八章的水果或坚果用于制粉的主要品种有栗子、杏仁、椰枣、香蕉、椰子及罗望子果。
本税号也包括果皮粉。
但本税号不包括供预防或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罗望子果粉(税号30.04)。
本税号的产品可加有改良用的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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