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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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为体现考核评价的针对性及公平公正性,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经营性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两类。
经营性单位包括:
军品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不含上市公司)、保障创收机构;
非经营性单位包括:
职能部门、科研开发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
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四大项。
其中,
经营性单位具体考核评价内容为:
政治素质包括:
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党建工作
经营业绩包括:
经营绩效、持续发展
团结协作包括:
发扬民主、整体功能
作风形象包括:
诚信务实、心系员工、廉洁自律
非经营性单位具体考核评价内容为:
政治责任、党建工作、社会责任
管理绩效、持续发展、参谋助手
诚信务实、心系员工、廉洁自律、服务保障
各项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核评价(见附件1)。
第七条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权重,经营业绩占50%,其中经营绩效占60%,直接采用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持续发展占40%。
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共占50%,其中党建工作占8%,其余七项各占6%。
非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权重,经营业绩占50%,其中管理绩效占50%,直接采用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持续发展占20%、参谋助手占30%。
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共占50%,其中服务保障占8%、整体功能占7%,其余七项各占5%。
第三章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及权重
第八条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
素质、能力和业绩三大项,其中:
素质包括:
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品行修养
能力包括:
履职能力
业绩包括:
班子业绩、个人履职贡献
各项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核评价(见附件2)。
第九条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权重:
业绩占50%,其中对各领导班子正职,班子业绩占权重60%,个人履职贡献占权重40%;
对班子其他人员,班子业绩占权重50%,个人履职贡献占权重50%,班子业绩直接采用集团公司对各成员单位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
素质、能力各占25%。
第十条探索建立职责规范、责权对称、责任目标明确、衔接得当的领导人员岗位履职责任书制度。
《年度岗位履职责任书》(见附件3),是指按照岗位职责并根据集团公司与各成员单位签订的经营责任合同书所约定事项和成员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事项、目标等分解到领导人员个人的年度工作任务书。
第十一条《年度岗位履职责任书》的签订。
(一)各成员单位党政正职:
与集团公司签订,内容与各成员单位同集团公司签订的《年度经营责任合同书》所约定内容一致。
(二)其他领导人员:
各成员单位成立由党政正职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在征求领导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制订《年度岗位履职责任书》,一般在每年的2月底前完成签订工作,同时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备案。
其中,行政副职分别与行政正职签订《年度岗位履职责任书》;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分别与党委书记签订《年度岗位履职责任书》。
《年度岗位履职责任书》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年终由领导人员对照《年度岗位履职责任书》所约定事项,在年度述职时向参加述职大会的全体人员进行说明。
第四章过程(日常)考核评价方式
第十二条过程(日常)考核评价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过程(日常)考核采取经常性了解、搜集信息、动态督查、部长约谈、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定性评价。
第十四条对经营性单位的过程(日常)考核,按照集团公司与各单位签定的《年度经营业绩合同书》约定的指标,根据每个月完成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全年的平均分作为被考核单位的过程(日常)考核得分。
对非经营性单位的过程(日常)考核,执行《****集团职能部门考核办法》,全年的平均分作为被考核单位的过程(日常)考核得分。
第十五条各成员单位过程(日常)考核得分即单位主要领导的过程(日常)考核得分。
各成员单位其他领导人员过程(日常)考核得分为本单位领导班子得分和单位主要领导评价两部分组成,分别占60%和40%。
第五章年终考核评价方式
第十六条年终考核评价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组织成立考核评价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前期准备。
成立由集团公司领导、党委组织部、纪委、工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年终考核评价组,制订实施方案,收集相关信息,下发考核评价通知等。
被考核评价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根据要求分别撰写述职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述职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学习情况、履行职责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年度岗位履职责任书》所约定事项的完成进度及完成质量、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八条述职。
各成员单位协助集团公司考核评价组组织召开,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副科级以上领导人员、职工代表等人员参加的述职大会。
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进行述职,领导人员分别述职。
被考核成员单位员工人数少于30人的,所有员工参加述职会;
被考核成员单位员工人数多于30人的,副科级以上领导人员、职工代表、各类先进人物代表(如:
党代表、人大代表、劳动模范、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等)以及党小组长和班组长按照实际人数参加。
第十九条多维度测评。
包括成员单位内部民主测评、集团公司领导及相关单位评价。
(一)成员单位内部民主测评。
参加述职大会的与会人员分别按照考核评价要点及标准、述职报告、《年度岗位履职责任书》完成情况等,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二)集团公司领导及有关成员单位评价。
党委组织部组织集团公司领导及有关成员单位对各考核单位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各评价主体及权重为:
集团公司领导30%、单位领导班子成员5%、单位所属各车间(科室)领导15%、职工代表15%、有关成员单位5%、考核组30%(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考核评价各单位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各评价主体及权重为:
集团公司领导30%、单位所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10%、单位所属各车间(科室)领导20%、职工代表15%、考核组25%(见附件5)。
考核评价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评价主体及权重为:
集团公司领导25%、单位所属领导班子党政正职15%、单位所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5%、单位所属各车间(科室)领导15%,职工代表15%,考核组25%(见附件5)。
第二十二条为体现考核的全面性,成员单位领导人员人数不够三人的,比照领导班子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若某评价主体缺失,其所占权重按比例分配给其他评价主体。
第二十四条年终多维度测评实行千分制,通过加权汇总的方式计算出得分。
其中,考核评价内容测评得分占70%、综合评价得分占30%。
第二十五条个别谈话。
考核组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和被考核对象的述职情况以及考核反映的有关问题,围绕考核内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个别谈话。
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普遍谈话,其他谈话人员由考核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要注意代表性。
第二十六条调查核实。
考核组根据需要可采取查阅资料、采集核实有关数据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
第六章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审定、反馈与申诉
第二十七条综合评价。
考核组根据被考核对象述职、年终多维度测评结果、个别谈话、查看资料、调查核实以及相关部门评价意见和过程(日常)考核结果等情况,分析后形成综合考核结果和评价材料。
综合考核评价得分=年终多维度测评得分×
70%+过程(日常)考核得分×
30%。
考核组在综合评价中有需要说明问题的,要形成专项材料,作为特殊问题研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审定、反馈。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经集团公司党委审定后,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反馈。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向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反馈,并由主要负责人向其他领导人员本人进行反馈。
第二十九条申诉。
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存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就存在异议的问题向党委组织部提出申诉。
党委组织部应及时受理申诉,就所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报集团公司党委审定。
调查核实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对所申诉问题属实的,要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进行重新认定。
第三十条资料归档。
建立并逐步完善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档案,规范考核评价资料,将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和相关考核评价资料及时归档。
第三十一条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各单位在收到反馈结果后,要在两周内按照程序认真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研究制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整改方案和措施。
第七章综合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主要用于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调整、绩效改进、薪酬兑现、培养使用、职业发展、奖惩等。
第三十三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级。
“优秀”所占比率一般不超过领导班子总数的40%,“一般班子”和“差班子”所占比率原则上按10%左右掌握。
第三十四条成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不得评为“优秀”、“良好”等级。
(一)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决策部署不得力的;
(二)有两项及以上主要考核经营业绩指标未完成的;
(三)未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
(四)凡列入A类考核的事项没有按时完成的,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五)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情况的或员工群众对班子廉洁自律满意率低于85%的不能评为“优秀”等级,低于80%的不能评为“良好”等级。
(六)因决策失误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保密、稳定等责任事故;
(八)员工群众认可度不高,年度多维度测评综合评价优秀率低于40%或较差率高于10%的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优秀率低于30%或较差率高于20%的不能评为“良好”等级。
(九)给集团公司或本单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十)领导班子成员中有1人被评为基本称职的不能评为优秀;
有两人及以上被评为基本称职或有一人及以上被评为不称职的不能评为“良好”等级。
(十一)其它不得被评为“优秀”、“良好”等级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符合“四好”领导班子条件的同时授予“四好”领导班子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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