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段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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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段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车辆段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哈铁劳卫[2008]6号关于印发《某铁路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的范围必须符合本办法附则的规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落实铁道部、铁路局的法令、法规,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落实好特种设备管理的要求,对特种设备实行综合管理,消灭一切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某车辆段的特种设备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由“使用单位负责、设备部门管理、检验部门把关、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段成立特种设备使用、保养、安全管理领导组。
负责特种设备使用、保养、维修制度的制定;落实日常的检查考核和竞赛的评比及业务培训工作。
领导组组长:
段长
副组长:
技术段长、安全段长
组员:
技术科长、安全科长、教育科长、安全专职、设备专职、教育专职、设备(设备维修区)主任、设备车间(设备维修区)技术员、使用车间主任、技术员。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与维修管理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安装、移设由有资质的厂家承担(设备车间配合)。
设备专职负责提供安装技术资料、安装计划。
特种设备安装要严格执行技术文件和施工要求。
1、特种设备安装前由安装单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书面告知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2、安装单位书面告知后,向承担相应范围的检验所申请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申请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申请总体验收,验收合格后参加人员在《特种设备总体验收记录》上签字,验收合格后到局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使用与保养规定:
1、特种设备使用与维修车间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做好记录。
每月由各设备维修部门设备专职组织由使用及维修车间技术人员及工长参加对所维修使用范围的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成时间并消号处理。
2、特种设备经验收合格后,由设备专职向上级局监察部门申请并办理运行证,只有取得运行证后方可运行。
3、锅炉操作人员必须经上级部门培训,取得操作证者方可进行锅炉焚火作业。
运行中,必须执行下列管理制度和填写下列记录:
管理制度:
A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B水处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C巡回检查制度
D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E交接班制度
F水质管理制度
G清洁卫生制度
H安全保卫制度
I锅炉安全操作规程《蒸汽》
J热水锅炉操作规程
日常记录:
A锅炉运行记录
B司炉工交接班记录
C设备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D领导检查记录
E锅炉水处理水分析日志
F钠离子交换器软水再生记录
G锅炉事故记录
4、锅炉安全附件的安全检查:
安全阀每周至少做一次手动排汽试验;每月应进行一次自动排汽试验;水位表每班至少冲洗一次。
压力表存水弯每班至少冲洗一次,每半年校验一次压力表。
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每月校验一次;温度计每班检查一次。
5、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
外部检查,每年一次。
内外部检验: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耐压试验:
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
安全阀每周应做一次手动排气试验;每月应进行一次自动排气试验。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修理
1、特种设备的修理应有资质的厂家进行。
施工方案等有关技术资料报局监察室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竣工总体验收由局监察人员参加。
验收合格后,由承修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全部技术资料存档备查。
2、锅炉整修、小修以下修理、非受压元件修理及辅机修理按《设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3、锅炉不得私自改造,改造必须经局锅炉监察部门批准方可由局指定施工单位进行。
4、压力容器的操作员由局负责培训、考核、发证,操作员必须执行压力容器操作规程,带证上岗,按规定检查压力表并作记录,执行点检和自检自修,并做好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上报修理部门。
设备维修部门负责每一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
全面检验及水压试验根据设备等级对照检验报告检验时间提出检验申请由锅检所进行检验,各车间配合实施。
压力管道,不允许丝接,必须法兰联接和焊接,由取得焊工证的人员进行焊接作业。
压力管道附属的仪器仪表每六个月由计量室校验一次,如仪器仪表发生故障由使用人员负责送至计量室检修,仪器仪表不得带病运行。
5、压力管道标牌,由设备维修部门负责安装,使用车间看护,发生丢失或人为损坏使用车间进行赔偿.
6、有设备维修部门的车间锅炉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到期时由本车间送检。
没有维修部门车间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上的安全阀到期后由使用车间提前15日通知设备维修部门由维修车间拆装并送检。
没有维修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压力表、温度计到期后由使用车间操作人员提前15日通知设备维修部门拆卸,由使用车间负责送检压力表,计量室负责校验,维修部门负责安装。
安全阀校验费用由使用车间承担。
第十条技术科负责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安全质量科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
一、安全科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下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国家和路局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文件、电报及要求。
2、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3、定期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上报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的信息。
4、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二、技术科是站段级特种设备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设备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1、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2、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3、落实定期检验工作;
4、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5、落实对隐患设备的整治;
6、完成路局交办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工作。
第十一条段制定出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一、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操作人员守则;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常规检查制度;
五、维修保养制度;
六、定期检验制度;
七、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
八、事故的紧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各车间必须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要求一台一档。
使用部门变更时,应及时移送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和使用证;
二、设备及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
三、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四、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记录;
五、验收检验报告及定检报告;
六、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到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办理注册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器仪表,应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维修部门进行通报,对特种设备的隐患部位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相应记录。
事故隐患未消除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将其投入使用。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第十六条各车间应当严格按照定期检验计划积极协助检验机构检验,要指派人员配合检验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如接到检验部门结论为“停止运行、整改后运行或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车间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段向局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申请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车间必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台帐和隐患整治台帐,对特种设备进行动态管理、对隐患设备及时整改消号。
对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和办事处安全监督部门及段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反馈意见,做出分析、落实责任,上报整改结果。
第四章特种设备人员培训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由省级批准、路局认可的培训单位进行培训,经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或管理工作。
1、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每两年培训考核一次,锅炉压力容器焊工每三年培训考核一次。
2.使用特种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上级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使用特种设备。
一人使用多种特种设备的,必须是经过逐台特种设备的理论和实做培训,考试合格后,获得多种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者。
《特种设备操作证》每二年复查考试一次。
不合格的收回《特种设备操作证》。
无操作证者,禁止使用特种落设备。
第二十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负责下列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一、锅炉司炉人员、水处理化验员
二、起重机械司机、司索、指挥、维修人员
三、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维修人员
四、锅炉压力容器焊工
五、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教育科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第二十二条教育科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上报下一年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名单。
第五章特种设备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办理注册登记前,将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表录入后,由技术科及车间技术员制成软盘并携带相关资料到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每月25日-30日办理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
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资料工作,符合规定的录入数据库,核发注册登记表、使用证和牌照。
不符合规定的,提出纠察意见,合格后核发注册登记表、使用证和牌照。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陷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由车间提报技术科并将注册登记表、使用证和牌照收回后由技术科到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及时办理审批报废手续。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
二、特大事故,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三、重大事故,指造成死亡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四、严重事故,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五、一般事故,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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