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研究检验检疫对接服务一体化工作机制创新研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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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XX港口岸诸多重大平台项目渐次落地。
衢山鼠浪湖矿石中转码头项目正式开放运营,全国首个以铁矿砂为重点的大宗散货保税物流加工功能特殊监管区域也将于近期封关运作,中澳现代产业园、航空产业园、绿色石化、液化天然气(LNG)等项目正在建设中,XX港功能布局逐步清晰。
根据《XX港总体规划》,预计到2020年,港口总吞吐量8.9亿吨,其中外贸吞吐量将达到4.5亿吨,集装箱吞吐量将达到3000万标箱。
从产业布局上看,集装箱业务将侧重于宁波及其周边码头区域,油品、煤炭、铁矿砂等大宗散货业务两港兼有之,集中分布在北仑、舟山诸港口间,一体化合作空间较大。
(二)检验检疫对接XX港一体化形势和特点分析
一是两港间进出口业务交流广泛。
XX两港地理位置相邻,作为长三角乃至全国综合运输体系枢纽港的功能定位相似,长期以来产业布局及发展方向也极为趋同一致。
从进出境业务看,两港主要平台项目均为集装箱码头以及煤炭、铁矿砂、原油、粮食等大宗散货码头,并且两港间业务交流极为广泛,自舟山港口出入境集装箱90%以上流向和来源为宁波口岸;
每年约600万吨进口原油以两港分卸形式在XX两港间卸载,占XX港原油进口量的10%;
舟山口岸出口水产品90%以上自宁波口岸出境;
另外,粮食、进口水产品等业务也多涉及两港间的转运。
二是两地检验检疫机构有一定的前期合作基础。
基于两港间业务交流广泛的现实,为保障执法的有效性,两地检验检疫机构前期在各领域已开展一定程度的交流与合作。
在原油两港分卸工作中,两地检验检疫机构已实现部分数据的互通互认,对进口水产品的转检事宜也多有沟通。
两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前期合作为下一步深入对接XX港一体化打下了基础,但由于此类前期沟通主要停留在业务层面,沟通层级和制度化水平较低,因此总体上看沟通效果仍然有限,当前合作程度与XX港一体化要求极不相称。
三是检验检疫区域一体化发展方兴未艾。
201X年初,全国质检工作会议明确布局检验检疫一体化,并确定由点到面、由辖区到区域、由区域到全国的实现路径。
在全国五大区域检验检疫一体化布局中,宁波、舟山两局同属长江经济带,一年多来,两局在统一部署下积极推进“通报通检通放”、“进口直通”、“出口直放”等通关业务的一体化,取得良好进展,并将在当前基础上继续推进一体化进程。
四是XX两港分属不同检验检疫机构的体制格局。
宁波港域、舟山港域虽然同属浙江省,但出于检验检疫工作实际考虑,目前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两检分治的体制格局对实现检验检疫一体化而言影响较大。
从监管模式上看,宁波与舟山两局在改革进度、资源投入、相关政策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总体上看,宁波局作为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口岸查验监管模式改革、综合检测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处于相对领先地位,部分领域居于全国检验检疫系统领先地位;
从沟通联系上看,舟山局作为分支机构与宁波局在沟通协调上存在一定难度。
目前,两检分治体制近期内不会发生改变,推进一体化工作必须从监管模式统一、沟通机制建立等工作机制层面着手。
二、XX港检验检疫一体化合作领域研究
基于XX两港外贸流转特点及检验检疫业务类别,结合当前两港检验检疫机构合作现状,探明细化两港检验检疫一体化需要合作的领域,为一体化实践奠定基础。
(一)卫生及动植物检疫领域
检疫工作是守护国门的第一道防线,总体上两局在检疫监管模式上没有实质性差异,但在基础条件方面宁波局较优。
宁波目前已基本实现全港创卫,并建立医学媒介生物重点实验室,而舟山港域创卫活动尚在进行中,宁波局可给予舟山局经验与技术帮扶。
在牵涉两局的业务方面,入境集装箱的卫生检疫查验比率应予统一;
对于在宁波、舟山港区之间往来移泊的外籍船舶,应视为同一港区内移泊处理,简化检疫流程;
进境粮食涉及两港分卸业务的,应加强检疫合作,确保“一次检疫,两港通行”。
(二)进境大宗商品监管领域
以原油、铁矿、煤炭为代表的进境大宗散货是宁波-舟山港口岸的主要进口货物且多存在两港分卸的情况,是两港检验检疫合作的重要内容。
当前,两局对三大类进境大宗散货的法检业务模式基本保持一致,两港检验检疫合作的主要内容在于实现监管数据的互通互认。
同时,总局已授权宁波局在进境原油监管方面开展第三方采信试点,在两局合作中如何运用这一点,也是需要考量的。
(三)出入境货物通关领域
在宁波、舟山两港内全面实现“通报、通检、通放”,不断扩大两港间“进口直通”、“出口直放”范围。
近期,着力推动实现出口水产品的“直放”和进口冻水产品原料、进口船用设备及木质包装的“直通”;
远期,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缩减实施“进口直通”、“出口直放”的负面清单,最终逐步取消负面清单,全面实现“两港如一港”的目标。
同时,加快推进两港间的通关无纸化,对两检间流转的检验检疫单证,实现100%的无纸化作业。
(四)信息化领域
一方面,共同积极参与推进“单一窗口”平台建设,促进浙江电子口岸和宁波电子口岸共建全省“单一窗口”平台,共同明确检验检疫在“单一窗口”中的信息化需求,做好检验检疫业务与“单一窗口”平台的对接;
另一方面,加强两检在信息化系统方面的交流,目前,宁波局信息化程度较高,在出口食品风险监控、业务流程管理、移动执法办公等领域都开发应用系统平台并实现全程电子化,舟山局可根据自身业务状况有选择性的加以复制应用。
(五)企业后续监管领域
加强对跨宁波、舟山行政区域经营业务的相关企业的后续监管协作,既确保监管到位,又便利企业经营。
目前,应放宽对外轮企业、代理企业业务经营区域的限制,两检相互采信外轮供应食品的监管结果,允许两地间外供、外轮代理企业在XX港区域内开展业务,并实现对企业监管结果的互认。
(六)实验室检测领域
目前,宁波、舟山两局各有其实验室体系,总体上看,除水产品检测外,在其它相近业务领域,宁波局综合实力更胜一筹,当前舟山局检测项目约为250项,宁波局约为2500项。
鉴于两局地理位置较近、业务同质化程度较高,应在实验室检测资源共享方面加强合作,一方面推动两检实验室统一规划、统一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另一方面,加强两检实验室交流比对合作,提高实验室检测资源利用率。
(七)重大项目平台合作领域
宁波、舟山两港在重大平台项目的引进、建设和运营上也存在很大的合作空间,针对当前进口肉类指定口岸、西澳肉牛、绿色石化、LNG等重大项目,两检应加强沟通协作、互通有无,共同提升服务水平。
三、检验检疫对接两港一体化工作机制构建路径
在宁波、舟山两检分治基本格局不变的基础上,结合检验检疫区域一体化、两港业务布局等形势特点,考虑上文梳理的两检在近期及长远的合作方向,检验检疫对接两港一体化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推动工作机制变革。
(一)深入推进检验检疫区域一体化进程
检验检疫区域一体化是宁波、舟山两局对接两港一体化的难得契机。
近期,两检应以通关无纸化为载体加快推进落实两港间的“通报、通签、通放”,并以进口冻水产品原料、进口船用设备及木质包装、出口水产品等为突破口,实施“进口直通”、“出口直放”便利化措施,以产地/目的地检验检疫监管为主,口岸仅实施必要的检疫处理及放射性检测。
长远,以“两港如一港”为目标,取消“负面清单”,实现“进口直通”、“出口直放”制度对所有进出口货物和外贸企业的全覆盖。
(二)加快推动两检实现信息互换和监管互认
依托“单一窗口”平台建设,梳理检验检疫的信息化需求,确保在“单一窗口”平台上实现两检监管数据的共享;
对实施宁波、舟山两港分卸的进口油品、煤炭、铁矿、粮食等大宗货物,前后港区互认计重、检验、实验室检测等结果;
着眼港口外籍船舶服务产业发展,共同推动对外轮食品供应企业、外轮代理企业的监管互认,支持外供、外代企业跨地域经营业务。
(三)积极探索监管执法的标准化
实现检验检疫一体化的基础是标准化,除了信息数据的标准化之外,监管执法的标准化也同样必不可少。
从目前来说,两检在诸多执法领域的做法、政策的制定执行以及模式创新方面亟待予以统一,如集装箱卫生检疫的查验比率、收费标准以及进境大宗货物的监管模式、流程等。
同时,XX港作为全国最重要的大宗货物集散中心之一,大量业务涉及两港分卸,因此,两检应在站在全国的高度探索研究两港分卸检验检疫标准规范,并争取上升为国家标准全国推行。
当前,舟山局拟定的进境粮食分港卸货检验检疫协作规范已得到质检总局的认可,并正式发文在全国推广。
(四)构建完善“双层”式沟通协作机制
检验检疫对接XX港一体化工作部署的落实需要两检的密切沟通和协作,尤其是在当前两检分治的格局下显得尤为重要。
立足现状,有效落实两港检验检疫一体化布局应当构建完善“双层”式沟通协作机制。
首先,是直属局层面的沟通协作,舟山局作为分支局与宁波局在沟通协调上存在较大困难,因此,需要浙甬两局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确立两港检验检疫一体化的宏观架构,做好“顶层设计”。
其次,在分支局层面根据具体业务合作需要构建协作机制,做好“基层落实”,在目前,可以率先在业务种类较齐全、业务往来较多的舟山、北仑检验检疫机构之间探索业务协作模式,在形成较为成熟的经验之后可将两局的协作范式扩大适用于宁波港域其他分支机构。
(五)统筹规划共享检测资源
一方面,是整合现有检测资源,立足检测结果互认的一体化目标,共享检测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同时,加强实验室的交流比对,统一检测方法、流程,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
另一方面,立足XX港的长远发展和业务布局,统筹规划实验室建设,如在进境大宗货物领域,应适度将检测资源向舟山港域倾斜。
另外,在实验室人力资源方面,也可考虑突破隔阂,实现检测人员的交流。
四、后续工作重点展望
当前,两检对推动检验检疫一体化已达成共识,后续工作的重点在于各项举措的细化落实,在两检对接过程中诸多现实性问题需加强关注。
(一)技术性操作规范的不足
检验检疫一体化、两港分卸等都是较新的事物,上位法和依据都较为缺乏,加之近年来,各检区根据自身情况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也导致各地做法出现较大差异,这显然不能适应检验检疫一体化发展的要求。
从宁波、舟山两港看,在进境粮食二程运输工具的管理方面,舟山局实施适载性备案管理,并要求物流企业安装视频监控,而宁波局尚未有此要求;
集装箱卫生检疫查验方面,如何确立风险评估的科学性、查验比率等也尚未有统一意见。
在后续合作中,需加快梳理此类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明确操作规范。
(二)监管互认中存在的问题
监管互认是口岸执法“三互”的重要要求,也是推进两港检验检疫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但在监管互认中也存在需要厘清的实践问题。
如两港分卸中在直接采信上一港数据后,若发生严重偏差导致贸易纠纷的,两港责任应如何划分应提前明确;
再有部分特殊物品可能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明显品质改变的也应区别对待。
(三)信息化基础平台的建设需加快
信息化平台是检验检疫一体化最重要的基础平台,当前两检应合力推动“单一窗口”建设,在地方政府“单一窗口”建设推进较为缓慢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两检先行共同开发信息化平台,实现两检间的信息互换、无纸化通关,并做好与“单一窗口”的对接。
(四)检测资源共享应提前筹划
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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