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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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承担最小义务。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FOB,船上交货,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相关单据.
CFR,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CIF,成本保险加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
C组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支付运费,提交单据.办理出口手续。
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最大义务,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
DES,目得港船上交付,无需卸货,无需办理进口。
DEQ,目得港码头交货,要卸货。
9.要约得撤回: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任何要约都就是可以撤回得,需要撤回通知能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得撤销:
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得效力归于消灭。
(1)应当就是可以撤销得要约(写明了要约得有效期限或明确表明要约就是不可撤销得;
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就是不可撤销得,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
)
(2)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11.溢短装条款,即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可以多交或少交若干,但不超过成交数量得一定百分比为限.
12.不可抗力条款,指合同订立后发生得,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得意外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得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对方无权要求赔偿得条款。
13.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得事情,导致合同得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14.倒签提单:
货物装船后签发得,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得提单.
15.预借提单:
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情况下签发得提单.
16.委付:
指在推定全损得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得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17.代位:
当货物损失就是由第三者造成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得权利。
18.汇付:
汇款人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汇交给收款人得一种付款方式。
19、托收:
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凭票据向债务人收取贷款得一种支付方式.
1、国际经济法得渊源:
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得不成文得原则与规则),调整涉外经济关系得国内立法,判例,学说.
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A经济主权原则。
1、国家对本国自然财富与自然资源得完整永久主权,有权自由开发、利用、保护。
2、国家对其境内得一切经济活动得完整永久主权,对境内得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得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
3、国家有权对外国资本收归国有或征收。
B公平互利原则。
所有国家在国际法上得地位一律平等,作为平等成员充分有效参与经济活动、分享利益。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得经济关系中,不仅要消除歧视,发达国家还应该给发展中国提供有利得外部条件,即非互惠得特惠待遇,谋求实质上得平等。
C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尊重发展中国家得发展权。
加强国际合作谋求发展.
3、国际经济法得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4、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得资格,首先必须具有一般得法律能力,包括权利能力与完全行为能力。
其次应该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得权利能力与资格。
5、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家经济法律关系得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得范围。
6、国家作为国际经济关系主体时得豁免问题:
1、国家豁免指“平等者间无管辖权”,一国不受另一国家管辖,包括司法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她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为诉讼标得)与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
2、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
绝对豁免就是指不论国家从事得就是公法上得行为还就是私法上得行为,除非该国放弃豁免,都应该给予豁免。
限制豁免就是只对一国得公法行为给予豁免,“商业交易”等行为不能够援引国家豁免.
7、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得债务责任:
1、整体责任原则2、有限责任原则(法人责任与股东责任分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责)3、特殊情况下得直接责任(以子公司自主性被剥夺得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分或全部责任。
如果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得自主性由于母公司得干涉、支配而被剥夺,母公司应对由此造成得特定损害承担责任。
如果子公司由于母公司得控制而基本或完全失去自主性,子公司实际上成为母公司得“代理人"
应让母公司对子公司得债务直接负责任.另外,如果把一行为瞧作就是子公司得行为会产生不公正得结果,并且该行为受母公司控制,则应该由母公司承担责任。
)
8、跨国公司得管辖冲突:
(1)属地管辖权优先得原则。
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后自然置于该国得领域管辖之下,发生冲突时,东道国得管辖优先。
(2)域外管辖权得行使应有合理得依据.母公司所在国不得滥用或过度行使管辖权,而侵犯她国主权。
(3)通过双边或多边途径协调。
9、《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得适用范围:
(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得当事人之间订立得“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就是公约得成员国或着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
a、货币、股票、票据、其她投资证券得买卖b、船舶、飞机、气垫船得买卖c、电力得买卖d、仅供私人或家庭使用得货物买卖。
e、卖方得主要义务就是提供劳务或其她服务得买卖。
F、由拍卖方式进行得销售。
G、根据一国司法部门与行政机构决定进行得买卖。
(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与惯例得有效性问题.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得货物所有权问题。
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就是卖方就是否承担责任得问题未加规定。
10、要约得有效:
(1)向特定得人发出。
(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3)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1、承诺得生效:
(1)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应与要约得内容保持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得有效期限内作出。
(4)承诺必须到达要约人才生效.
12、要约得消灭:
即要约失效。
(1)要约有效期已过,或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2)要约被要约人拒绝而撤销(3)要约被撤回或被撤销。
13、卖方义务:
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必须符合合同所规定得数量。
质量、规格。
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得用途。
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得特定目得。
应与样品与说明书相符.按照通用得方式包装,或足以保全与保护货物得方式包装)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得货物必须就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得货物)
14、倾销成立条件:
1、来自外国得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2、对本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形成了损害得威胁,或阻碍了某项新建工业得建立3、两者间具有因果关系。
15、构成共同海损得条件:
1、确实遭遇了危险2、为了共同安全3、必须就是有意识得、合理得4、必须就是非常性质得特殊牺牲与费用5、牺牲与费用得支出必须有效果。
6、损失就是共同海损行为得直接结果
16、保险人得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得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得损失,2、属于托运人责任引起得责任3、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得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造成得损失4、被保险货物得自然损毁、本质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得损失与费用。
预期违约(先期违约):
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通过行为表明其拒绝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
班轮运输:
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交运得货物运至指定得港口,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得合同.
航次租船:
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得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得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得合同.
定期租船:
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特定得船舶,承租人在约定得期限内按约定得用途使用得船舶,并支付租金得合同。
光船租赁:
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船员得船舶,在约定得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与营运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得合同.
调整提单得三大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得内容:
1.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适航,适当谨慎管货ﻨ)2、承运人承担不完全过失责任。
有17项免责事由.3、承运人得责任期间为货物装上船至卸离船舶为止.
4、承运人得赔偿责任限额。
5、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6、托运人得义务。
7、诉讼时效为一年.
《维斯比规则》1、明确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就是最终证据。
2、延长诉讼时效,当事人同意可延长。
3、提高赔偿限额。
4、增加了集装箱条款。
5、将承运人免责或责任限制得适用扩展到侵权行为等非合同之诉。
6、规定了承运人得雇佣人或代理人也适用责任限制。
7、扩大公约适用范围.
《汉堡规则》1、延长了承运人得责任期间。
“接至交"
期间。
2、取消承运人对航行管船过失得免责,采用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
3、增加了迟延交货赔偿得规定。
4、提高了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5、增加实际承运人得概念。
6、规定了保函得效力。
7、货物得范围扩展到舱面货与活动物.7、诉讼时效改为两年,并可多次延长。
8、增加了管辖与仲裁。
9、更为明确规定适用范围.
实际全损:
货物全部灭失或受损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得。
推定全损:
货物实质上未达全部损失或灭失,但货物得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得地得费用超过其运到后得价值.
共同海损:
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与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得特别费用。
单独海损:
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得部分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共同海损得构成要件:
共同危险,有意合理得行为,特殊得牺牲与费用,措施有效果。
委付:
保险标得物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得物得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得法律行为。
代位:
保险标得物得损失由第三者造成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赔偿金后,把向第三者追偿得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得权利.
委付与代位求偿权得区别
1、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得索赔过程中,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得理赔后;
2、委付就是将保险标得物得所有权及其她有关得权利与义务转移于保险人,而代位求偿权就是保险人取得向第三者追偿得权利;
3、委付就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得物得所有权与其她权利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求偿权就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
平安险:
自然灾害造成得单独部分海损不赔
水渍险:
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得部分单独损失
一切险:
水渍险+一般附加险
保险人得除外责任: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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