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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
2、管理范围
库区:
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库内岛屿;
坝区:
主坝、副坝及其禁脚地和溢洪道(主坝为坝高的7—10倍,副坝为坝高的5—7倍,溢洪道两边为开口面的3—5倍);
渠道及其禁脚地(填方自外堤脚线,挖方自开口线算起,干渠为线外10米,支渠为线外5米)。
3、保护范围
主坝两端各200米,禁脚地以外100米;
副坝两端各100米,禁脚地以外50米,溢洪道管理范围以外50米;
渠道从禁脚地外沿算起,干渠20米,支渠10米;
涵闸、涵洞、隧道、电站从建筑物外沿算起,大型为周围500米,中型为周围300米,小型为周围100米;
渡槽槽身投影面两侧,大型为30米,中型为20米,小型为10米,渡槽两端大型为200米,中型为100米,小型为50米。
4、填报范围
大中型水库逐一填报;
小型水库汇总填报。
二、湖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管理范围为湖泊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湖泊堤防及护堤地。
无湖堤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湖泊保护区和湖泊控制区。
湖泊保护区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划定,包括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
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区域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划为湖泊保护区。
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湖泊保护区。
湖泊控制区在湖泊保护区外围根据湖泊保护的需要划定,原则上不少于保护区外围500米的范围。
列入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逐一填表。
三、水闸
《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水闸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水闸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和使用的范围,包括:
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的覆盖范围。
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
为保证工程安全,加固维修、美化环境等需要,在水闸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划出的一定范围,其值参照下表划定。
建筑物等级12345
水闸上下游宽度(米)500~1000300~500100~30050~10050~100
水闸两侧宽度(米)100~20050~10030~5030~5030~50
水闸工程的保护范围是为保证工程安全,在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划定一定的宽度,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
大中型水闸逐一填报;
小型水闸汇总填报。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河湖管理水平,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水利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今后一段时期全面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
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是洪水的通道、水资源的载体、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河湖管理涉及水域、岸线、采砂、排污口设置、涉河建设项目等方面,是水利社会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确保河湖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工作。
近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着力加强河湖管理,促进了河湖防洪、供水、发电、航运、生态等综合效益的发挥,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但是,一些地方在发展过程中,忽视河湖保护,违法围垦湖泊、挤占河道、蚕食水域、滥采河砂等问题突出,严重威胁着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
加强河湖管理,是建设美丽中国、建立生态文明制度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水利改革的重要内容。
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快建立严格的河湖管理与保护制度。
《指导意见》指出,加强河湖管理要以尊重河湖自然规律、维护河湖生命健康为出发点,着力提升河湖管理水平,以健康完整的河湖功能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要坚持人水和谐、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依法管理、坚持改革创新,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河湖资源。
到2020年,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建立完善河湖管理体制机制,努力实现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
《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强河湖管理的10项主要任务。
一是健全法规制度体系,着力推进河湖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建立规划约束机制,严格河湖水域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
三是创新河湖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
四是开展水域岸线登记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划定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
五是建立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防止现有水域面积衰减;
六是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源头严防、过程严管;
七是依法严禁涉河违法活动,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维护河湖管理良好秩序;
八是强化日常巡查和检查,对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隐患早发现、早处理;
九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十是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河湖管理动态监控。
同时,《指导意见》还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提升管理能力、落实管护经费、强化检查督导、注重舆论宣传等5项保障措施。
下一步,水利部将积极做好《指导意见》的组织实施,全面加强河湖管理工作,努力实现河畅、水
清、岸绿、景美,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篇二:
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
附件3
调查工作大纲
一、任务由来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是依法保护水生态环境、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的重要措施,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加强水利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河道、湖泊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管理。
由于历史原因,一些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不清、水土资源产权不明,由此导致一些开发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随意侵占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违法建设、违法耕种、违法设障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干扰了正常的水事管理秩序,影响了水利工程安全,也破坏了河湖水生态环境,导致水事矛盾纠纷多发。
因此,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摸清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实际情况,为下阶段依法进行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打好基础,是十分必要且紧迫的。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X〕48号)、《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X〕76号)以及《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201X年工作要点》(水规计〔201X〕113号),切实做好河湖管理范-1-
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全面了解各地划界确权情况,201X年9月,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X〕186号),启动全国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
为指导和规范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根据水利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大纲》。
二、调查范围
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范围为第一次水利普查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河流,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的湖泊,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堤防、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其中,水利工程需完成竣工验收,调查时限截止201X年8月31日。
三、工作组织形式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厅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次调查工作的责任主体。
1、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会同计财处统一组织。
省水利规划设计院为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支撑单位,负责调查工作技术指导、调查报告及成果汇总、典型工程调查等。
2、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负责审核和汇总全市调查工作。
-2-
3、各省直管试点县、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审核和汇总全县(区、市)调查工作,调查本辖区内第一次水利普查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的河流,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的湖泊。
4、国有水管单位负责各自管理的堤防、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调查工作。
四、调查成果
本次调查成果主要包括调查图表、调查报告、典型工程调查报告等,具体如下:
1、调查图表
厅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做好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量算工作,绘制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图(图件与调查数据表格一同上报),并认真填报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3-1)。
其中,厅直各有关单位需填报附表3-1及附表3-1-1、3-1-2、3-1-3、3-1-4(即汇总表及单项调查表);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水利(水务)局需填报附表3-2及附表3-2-1、3-2-2、3-2-3、3-2-4、3-2-5(即汇总表及单项调查表),填报的水利工程为摸底调查的堤防、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
具体填表说明详见各附表。
2、调查报告
厅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和调查数据成果,编制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河湖及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及管理权属划-3-
分情况,划界确权工作的依据,划界确权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河湖及水利工程应划界、确权面积,已划界、确权面积等),未完成划界确权情况统计及费用估算(包括尚需划界、确权面积,经费测算依据,单价测算分析,总经费等),划界确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开展划界确权工作的打算和建议等。
调查报告编写提纲详见附件3-2。
3、典型工程调查报告
省水利规划设计院分别选择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水闸等各一个典型工程开展调查,每个典型工程编制一份调查报告。
典型工程基本情况、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划界确权工作依据、划界确权情况、划界确权政策等,划界确权费用(包括完成划界所需测量、制作和埋设界桩等费用,完成确权所需征地补偿、办理土地证等费用),划界确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
调查报告编写提纲详见附件3-3。
五、技术要求
本次调查的重点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划界和确权情况,堤防、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和确权、保护范围划界情况。
(一)管理范围划定
1、河道管理范围
河道管理范围顺水流方向划定起点为河口,终点为城市、乡镇、人口密集区及有堤防、工矿企业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河段。
其中:
-4-
(1)有堤防的河道:
包括河道两岸或一岸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管理范围界线或堤防管理范围界线与无堤岸河道管理范围界线之间的区域。
①两岸有堤防的河道:
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管理范围界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
②一岸有堤防的河道:
管理范围为堤防管理范围界线与无堤防岸河道管理范围界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
其中,堤防工程管理范围按以下原则划定:
赣东大堤、抚西大堤、富大有堤、九江长江大堤(九江市区至瑞昌市码头镇)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50米(水平距离,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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