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平安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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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平安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手册
忠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工作手册
单位名称
年月日
说明
1.《工作手册》用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情况记录。
2.各种记录应严格按要求填写清楚。
记录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准任意涂改和撕毁。
3.记录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楚。
4.《工作手册》要认真使用,县、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抽查记录情况,并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5.本手册供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使用,请妥善保存备查。
目录
第一篇职责任务和工作制度
平安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4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条件…………………………………8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任务…………9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9
村(居)民委员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10
村(居委)综治工作的主要制度……………………………………11
第二篇组织机构
单位基本情况…………………………………………………………15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成员花名册……………………………16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花名册…………17
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花名册………………………………………18
保卫科(股)人员花名册……………………………………………19
治保委员会(小组)成员花名册……………………………………20
调解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花名册……………………………22
护厂、护院、护校社区治安巡逻队员花名册……………………24
信息员花名册………………………………………………….26
平安建设志愿者花名册………………………………………..28
下签综合治理责任书单位花名册………………………………31
第三篇工作记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会议记录…………………………….3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事记…………………………………………48
安全检查登记表…………………………………………………….51
院坝联防情况统计表……………………………………………63
守楼护院情况统计表……………………………………………64
矛盾纠纷调处情况登记表………………………………………65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统计表…………………………………68
帮教工作情况登记表……………………………………………69
刑释解教人员花名册……………………………………………75
普法学习登记表…………………………………………………76
出租房屋情况登记表……………………………………………82
暂住人口治安情况统计表………………………………………84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情况统计表……………………………87
闹事事件、苗头和不安定因素处置情况登记表………………88
刑事、治安案件统计明细表……………………………………92
第四篇考核、检查及工作成效
目标执行情况半年检查记录表…………………………………94
目标执行情况年终检查记录表…………………………………95
下属单位目标执行情况半年考核记录表………………………96
下属单位目标执行情况年终考核记录表………………………98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果统计表……………………………100
协助政法部门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登记表……………………101
见义勇为人员情况登记表………………………………………102
平安创建工作情况统计表………………………………………105
表彰先进情况登记表……………………………………………106
受奖情况登记表…………………………………………………107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一、责任人责任范围
第一责任人: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
第二责任(直接责任人):
分管负责人为本地区和本部门社会治安是综合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他责任人:
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责任考核
考核形式:
要按照干部治安权限和责任书规定,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检查考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考核,具体工作由综治委办事机构牵头承办。
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不定期地组织重点检查和考核。
考核内容:
依据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的责任范围要求和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规定的责任目标和要求进行考核。
考核运用:
①各级党组织、人大、政府在研究决定各地区、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等事项时,要把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情况作为一个重要依据。
领导干部本人或所负责的地区、部门受到社会治安理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一票否决的,取消领导干部本人及所负责的地区、部门当年评先受奖资格。
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任用和评先评优工作中,要认真考察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和实绩。
考察任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时,应听取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评先评优时,人事部门应书面征求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
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严重失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地区、部门的责任人,要根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④对认真履行职责,抓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上级党委、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责任查究
责任追究对象:
因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或工作失误而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部门及单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要进行责任查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工作不落实,可能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也可纳入领导责任查究范围。
责任追究程序:
对应该追究责任的地区和部门,视具体情况,由县综治委领导责成县综治委相应成员单位牵头,抽调县综治办、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事局等组成专门调查组,对发生问题的原因、责任人应负的责任、造成的损失等进行调查,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
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报经县委、县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需要追究基层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责任的,由县综治委研究决定后向发生重大问题的地区或部门下达《忠县领导干部责任查究通知书》,接到通知书的乡镇、部门要在1个月内将查究情况分别报县综治委、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事局。
责任追究形式:
①警示。
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不落实,发生突发恶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及时妥善处理未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的单位,由县综治委发出警示通知,提出整改建议,限期进行整改。
②通报。
对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示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致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本地区、本部门不能落实,造成治安秩序混乱,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不安定因素排查化解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对本地区社会治安掌控不力,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有关部门指出,拒不整改而发生重大治安事件的;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严重治安刑事案件、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如实查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委、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③黄牌警告。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结果不达标,由县委、县政府对该地区作出黄牌警告,取消当年度县委、县政府综合目标考核评先受奖资格,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领导班子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整改报告,限期予以整改。
④一票否决。
符合《忠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意见》规定的一票否决情行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不达标的给予一票否决。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当年参与各种奖项的评选资格;责令其领导班子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整改报告,限期予以整改。
对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工作调整或者免职,对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其他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确定当年年度考核等次。
⑤组织处理。
发生重大不稳定事件造成严惩后果或连续2次受到一票否决的地区和部门,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引咎辞职、免职、工作调整或降职使用等组织处理。
⑥纪律处分。
对构成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条件
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凡经考评没有达标或有对本地区造成重大影响的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造成本地区或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危害社会稳定的。
三、因工作失误,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因治安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
五、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有关部门提出警告、整改建议、限期改进,而未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七、因教育治安工作不力,单位内部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
八、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予以否决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任务
一、贯彻中央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指示,研究、拟定本辖区(本单位)的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方案和措施,提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掌握、分析辖区(本单位)内的治安形势和工作动态,及时向上反馈信息,重大问题提请党委、政府(党组)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三、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解决辖区(单位)内突出的治安问题。
四、指导、检查、督促基层党支部、村(居)委会和辖区(系统)内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平安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况提出行使一票否决权的建议。
五、协助有关部门指导治保会、调委会和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的工作。
六、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七、组织开展平安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创建活动。
八、办理上级交办的有关平安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其它事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发动职工积极参与平安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保卫责任制,严密防范措施,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
三、协助司法机关查处发生在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四、加强对违法人员的帮助、教育。
五、配合司法机关对本部门、本单位被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决定保外就医、假释等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人员进行监督和教育。
六、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暂住、寄住等外来人员的治安,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申报、登记等工作。
七、及时报告单位内部发生的和涉及本单位的群体性纠纷或苗头,积极采取措施或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八、参加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公安派出所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九、参加所在社区的平安创建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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