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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协定,英国被迫承诺在缅甸制定宪法后,形式上承认缅甸独立。
1947年4月举行的缅甸制宪会议选举中,以昂山为首的“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获得到会代表的绝大多数选票,组成了以昂山为首的缅甸临时政府。
①1947年7月19日,昂山将军等政府领袖被反对临时政府的右派政客吴素所杀。
这反而激起缅甸爱国人士的愤慨,走向团结,加快了制宪进程。
1947年9月24日,缅甸制宪会议一致通过了缅甸历史上第一部宪法一《缅甸联邦宪法》。
1948年1月4日依照《昂山——艾德礼协定》的规定脱离英联邦,宣告独立,建立缅甸联邦。
1947年《缅甸联邦宪法》共有14章234条,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机构、基本权利、国家与农民工人关系、基本国策、总统、议会、联邦政府、邦与省、分离权、宪法的修改、国际关系、一般规定及过渡条款等。
缅甸实行以议会两院制和三权分立为特征①赵天宝:
《评缅甸新宪法的制定》,东南亚纵横,20XX年第1期
的政治体制。
②
1.议会议会为缅甸联邦最高立法机构,拥有最高立法权,包括全国大法和地区法案。
议会由联邦总统及代议院、民族院两院构成。
民族院共125个席位,议员在少数民族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代议院议席原则上是民族院的两倍,即250席,可略作变动。
两院各从其议员中选举出正、副发言人一名。
宪法规定,议员从年满21岁的正常公民中选举产生;
每位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权选举议员。
每届议会任期为4年,议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联邦总统由两院联席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最多连任两届。
议会的立法程序基本是:
由代议院拟定和通过的每一法案均须交民族院讨论、修正,再转由代议院考虑;
每一先由民族院拟定通过的法案(金融法案除外)均须交代议院院讨论、修正,再转由代议院考虑,最后由两院联席会议通过并由总统签字后方能生效③。
2.联邦政府联邦政府为最高行政机关,由总理和其他人员组成的内阁构成。
总理即是政府首脑。
根据宪法,总理由代议院提名后由总统任命;
其他内阁成员则由总理提名后由总统任命;
内阁仅对代议院负责。
内阁下设各部,内阁成员即为各部部长,负责管理各项具体事务。
总理须随时向总统通报内外政策及执行情况,同时,各种政令均以总统名义发布④。
3.司法机构联邦最高司法机构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首脑称“联邦首席法官”,经议会两院联席会议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最高法院对各种案件的判决为最后判决。
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只对宪法和法律负责有违法行为或无能,最高法院法官不得被随意罢免除非其本身有违法行为或无能,最高法院法官不得被随意罢免⑤。
4.地方政治体制独立初,缅甸本部划为9个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则分为4个邦(克钦邦、克伦邦、克耶邦、掸邦)和一个钦族特别行政区。
地区或邦、特别行政区下为镇、镇下为村。
地区或邦、特别行政区均按“三权分立”原则分别设有地区或邦、特别行政区的委员会、政府和法院。
委员会由联邦中代表该地区或邦或特别行政区的人构成;
地方政府首脑则为联邦政府中负责该地方事务的部长兼任,地方政府成员由地方委员会提名由首脑任命;
地②
③同上贺圣达主编:
《当代缅甸》,成都: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150~151页
④贺圣达主编: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151页
⑤贺圣达主编: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152页
区或邦、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称高等法院,其首脑由联邦议会提名由总统任命⑥。
5.政党制度缅甸独立时最主要的政党是“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
实际上,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是一个多党联盟,该联盟成立于1944年,到1945年已包括有缅甸共产党、缅甸革命党、费边党、德钦党、爱国党、大缅甸党以及缅甸国防军、妇女联合会、青年联合会、阿拉干国民议会和一些少数民族非政党组织,另外还有一些以个人身份加入的作家、教师和僧侣等等⑦。
首先是缅甸共产党被驱逐,后来又是大缅甸党等外围党派的分裂,最后连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内部都发生几次分裂。
1958年,以吴努为首的一派自称为“廉洁派”,以觉迎和巴瑞为首的一派自称为“稳定派”但两派仍用同盟的名称。
1960年,吴努的“廉洁派”在大选中获胜后,改名为联邦党,另一派则仍保留原名。
但这种仿照原来的宗主国——英国的联邦制并没有持续太久,在此主要谈谈缅甸的民族和执政党的分裂。
第一,缅甸复杂的民族状况和政府采取的政策失误。
翻开缅甸地图,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缅甸是存在“核心区”和“边缘区”的,而且分异明显。
据2000年的官方统计,缅甸总人口为5,036万,其中缅族占71.5%⑧,以缅族为主的地方行政区划称为省,而以少数民族为主的则称为邦,并且以邦内人口比例最高的民族的族名来命名。
缅甸的边缘地区就是七个邦,基本位于缅甸四周的边境地区,围绕着以缅族为主的中心区。
这七个邦分别是克钦邦、钦邦、掸邦、若开邦、克耶邦、克伦邦、孟邦。
事实是自公元11世纪缅甸形成松散的中央集权制以来,大多数时候少数民族与缅族封建王朝的关系主要是朝贡或交纳赋税的关系,民族之间也存在着较大的文化和宗教等方面的差异。
1947年宪法赋予掸族和克耶族以邦自治,并赋予他们在10年后有退出联邦的权力。
吴努(1947年接替昂山将军任自由同盟主席和临时政府总理,1947~1958年,1960~1962年在任)政府在处理民族问题时,尊重个民族差异以期缓解民族矛盾,客观上造成了各民族强调民族自决,彻底实行各邦民族自治,强化和加大了民族意识以及对联邦的离心力,使固有的民族矛盾进一步扩大,最后导致少数民族武装在各地风起云涌。
1961年和1962年,掸邦和克耶邦的领袖甚至提出脱离缅甸联邦的要求。
第二,政党分裂。
虽然很多次的分裂并没有危及到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的执政地位,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自身的实力。
这主要的两点就为1962年3月奈温发动政变提供了理由和可能。
当然,政变的原因还有诸如缅甸无资产阶级革命形成的民主政治文化、宗教因素、缅甸军人集团的政治意识和国内声望、缅甸经济政治外交等各方面的问题综合影响,在此不做赘述。
⑥
⑦同上贺圣达主编:
⑧刘咸乐,黄铮:
《20XX~20XX东南亚发展报告》,南宁:
广西人民出版社,20XX年,第149页
第二阶段:
军政府时期,1962年3月~1988年9月,人民议会制。
奈温将军年轻时致力于缅甸独立,在昂山将军遇刺后担任军队首长,1962年时担任国防部长,三军总参谋长。
1962年3月奈温将军以维护国家统一为借口发动军事政变,推翻了由吴努领导的反法西斯自由同盟政府,废除了联邦宪法,解散了议会,成立以自己为首、以高级军官为主的“联邦革命委员会”接管国家政权,随后成立了一党执政的民族团结党。
自此,西方式议会民主政体在缅甸宣告结束结束,军人独裁政权统治确立。
缅甸军政府也一直受到西方国家的批评。
当然,奈温一再宣称他们搞的是“缅甸式的社会主义”。
1963年到1973年底,缅甸没有一部正式的宪法,直到1974年1月3日缅甸举行了一次全国公民公投。
通过《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同时将国名“缅甸联邦”改为“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在第一张“序言”及“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了缅甸是各族劳动人民主权独立的社会主义国家,确定了缅甸社会主义纲领党作为国家唯一合法政党的地位。
1.立法机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和唯一的立法机构是人民议会。
主要负责审议通过国家经济计划、财政预算,决定战争和媾和。
人民议会由全国314个镇区选出的400余名代表组成。
每届人民议会任期4年,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例会。
人民议会不设议长,由议会选出的主席团轮流主持会议。
每个邦和省的人民议会代表推选一名主席参加主席团。
人民议会有权解散地方权力机构。
人民议会在闭会期间由国务委员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
国务委员会是缅甸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
由全国14个省和邦的议会代表中各推选一人,另外又从人民议会中选举出14名代表,加上政府总理,共29人组成。
国务委员会主席即国家总统,由国务委员会选出。
在国务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国务委员会秘书代行主席职务。
任期与人民议会相同。
1985年修改的宪法中又增设了国务委员会副主席⑨。
2.行政机构缅甸这一时期的行政机构是部长会议。
部长会议按照集体领导的原则,代表人民议会行使对行政、经济、财政、社会、文化、外交和国防等事务的管理;
贯彻执行人民议会和国务委员会的命令;
拟订年度经济计划、预算及有关法案等。
副总理由总理提名经部长会议选举产生。
部长会议下属的主要部门有:
国防部、贸易部、⑨贺圣达主编: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155页
外交部、教育部、农业部、宣传与文化部、合作社部、内政与宗教部、交通运输部、社会福利与劳工部、第一工业部、畜牧与水产部、第二工业部、矿业部、建筑部。
各部以下设司、局及公司,负责具体事务⑩。
3.司法机构(包括监察及检查机构)
(1)人民司法委员会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
由它的成员组成必要的司法机关,并对国内一切司法机关和法院进行监督。
人民司法委员会下设最高法院。
(2)人民监察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有权组成各级监察机构,任命其工作人员。
它负责指导和监督中央及地方各级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向国务委员会主席和部长会议提出有关法律的意见;
向国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国家工作机关的违法行为。
下设执行机构为中央监察院。
(3)人民检查委员会人民检查委员会为国家公共事业的最高检查机关。
它负责检查各部、各工作机构、各地方权力机关所进行的工作是否符合人民利益,并通过国务委员会向人民议会报告检查情况,人民检查委员会有权设立中央及地方各级审计机构,并对它们进行监督和检查。
下设执行机构为中央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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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方政治体制地方权为机关中央以
下是省或邦、镇区、区或村组三级地方政权。
邦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与省同级。
镇区由农村的村组(相当于乡)和城镇组成。
最基层的行政组织在城镇为区(也有译作街道的),如农村则为村组(由几个村组成)。
地方各级均设人民委员会,作为行政管理机构。
省或邦、镇区两级人民委员会均设执行委员会;
区及村组则只设执行委员会12。
值得注意的是,邦和省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与中央政府的关系等方面都完全相同。
邦和省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毫无二致。
5.政党制度当时缅甸国内唯一合法的政党只有1962年4月以奈温为首的缅甸联邦革命委员会主导下成立缅甸社会主义纲领党(有人也把这个党称为缅甸共产党,但这个党在1964年9月发表了《缅甸社会主义纲领党的特点》,阐述了该党同社会民主党和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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