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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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
(三)其他需客户出具身份证件的业务。
第六条 营业机构在办理客户需出具身份证件业务时,应对客户出具的身份证件当场进行联网核查。
第七条 营业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第八条营业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核查结果不一致时,应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可采用以下方式进一步核实居民身份证的真伪:
(一)营业机构向公安机关申请核实;
(二)营业机构在客户自愿的基础上,商请客户出示户
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文件作为佐证;
(三)营业机构可采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鉴别机具进
行鉴别;
(四)采取其他手段进一步核实。
第九条 营业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 营业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相关业务处理方法如下:
(一)客户申请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应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
营业机构应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反之,可按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二)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银行账户业务的,可继续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营业机构无论是否继续办理业务,均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
继续办理业务的,在办理业务后应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
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应立即停办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
对于开户业务的,应及时通知该客户撤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对于变更账户业务的,还应及时采取恢复原状、通知真实存款人等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三)客户申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如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
如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营业机构应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办理业务。
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应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四)客户申请办理挂失、解挂及签约等业务的,客户本人办理业务时,如拒绝为其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
由代理人持本人及客户身份证办理的特殊业务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应拒绝为其办理业务,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
第十一条 同一营业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如先前在为相关个人办理业务时已对其进行联网核查且其公民身份信息尚未发生变化,可不再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如对先前获得的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疑义,应当重新进行联网核查。
第十二条营业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不论是否为客户继续办理业务或拒绝办
理业务,都应详细登记《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登记簿》(附件1)。
第十三条 营业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如对核查结果存在疑义,可向公安部门申请进一步核实。
客户对联网核查结果提出疑问的,营业机构应向其出具《联网核查结果证明》(附件2),并告知客户可自行到被核查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核实。
《联网核查结果证明》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交与被核查人,第二联营业机构专夹保管按年装订,年终入库统一保管。
第十四条 营业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或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进一步核实时,发现客户以虚假居民身份证骗取开立银行账户或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五条 营业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因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联网核查的,可采取其他方式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的真实性并办理相关业务,但应将故障期间办理的业务详细登记《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登记簿》,并在故障排除后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当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时,如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或经过进一步核实属虚假证件,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并按有关规定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营业机构应对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保密;
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营业机构不得将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用于办理银行业务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七条各级主管机构及营业机构均要设立联网核查业务专管员,负责本机构联网核查业务的培训,接待本机构因联网核查工作引起的争执与纠纷。
第十八条营业机构应将当地人民银行联网核查工作投诉电话及工作时间在营业大厅醒目位置张贴。
对于发生涉及法律纠纷、影响较大的媒体报道等重大投诉事件的,各营业机构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各分行应加强管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方式针对联网核查工作进行检查,总行会计结算部将对分支机构执行联网核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与处罚。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XX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实施细则》(吉银办发〔2009〕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登记簿
第页
业务受
理时间
业务类型
账号/卡号
客户名称
客户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核查结果
是否停
办业务
事后核实结果
业务处
理结果
附件2:
联网核查结果证明
一、提交核查的公民身份信息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二、联网核查结果
(一)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一致
与反馈的照片核对:
1.相符 2.不符 3.未反馈照片
与反馈的签发机关核对:
1.相符 2.不符(应填写原签发机关和反馈的签发机关)
原签发机关:
反馈的签发机关:
(二)公民身份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
(三)公民身份号码不存在
核查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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