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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票上的安全措施确认卡属于特种作业票附件,同作业票一起管理与保存。
第八条对于特种作业票上的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作业人、监护人必须清楚作业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禁止进行特种作业。
第九条特种作业过程中,出现与特种作业票安全措施不相符的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监护人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
第十条特种作业过程中,当出现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待风险排除或采取可靠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票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作业单位(部门)向作业地点所属的基层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作业单位(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持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办理各项特种作业票。
2、作业单位与作业地点所属单位共同到现场落实特种作业安全防护及应急措施并签字进行确认。
3、根据各项特种作业等级,分别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其中:
一级作业票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并签署意见后,报厂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厂主管领导审批,再由质量安全环保科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
二级作业票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并签署意见后,报厂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主管领导审批;
三级作业票由现场监护人、作业负责人按照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后报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进行特种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是:
1、负责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流程情况,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
2、负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落实不了或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3、负责与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并在关键位置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4、负责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实施,携带必要的应急救护、报警器具,在紧急情况下救护作业人员。
5、负责携带、保管、移送特种作业票。
6、负责对作业安全情况进行过程监督,确保作业顺利安全进行。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责:
1、严格按特种作业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2、在作业前严格细致检查安全措施的到位情况。
3、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使用防护器具及工具,严格按照规程作业。
4、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及流程情况,熟悉应急预案及逃生措施,掌握报警联络方式,并注意与监护人的联络。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1、作业前核实安全措施并进行确认。
2、作业前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3、作业前组织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五条作业票办理之后,因故监护人、作业人员或起重指挥人员不能到现场,需要变更时必须有经过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同意签字的正式书面委托,变更人员必须与原监护、作业、指挥人员具有同等资质,委托时必须进行详细的交底。
第十六条对于特种作业的其他要求,严格按照该项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中“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或探入炉、塔、釜、罐、槽车容器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井、池、涵洞等进出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第十八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等级的划分:
1、遇有置换不合格或无法进行置换等特殊情况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实行一级特种作业管理,安全措施报油田公司主管部门批准,由油田公司主管部门指派人员现场监护作业。
2、进入盛装过有毒、易燃易爆或可能产生有毒、易燃易爆物质的能置换彻底的有限空间作业,属于二级特种作业,纳入厂统一管理。
3、进入盛装清水等无毒、无腐蚀、不燃物质或从未盛装过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的塔、罐、槽车容器以及管道;
从未投用过的塔、罐、槽车容器、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井、池的有限空间作业,属于三级作业,由基层单位自行控制。
第十九条根据特殊作业相关规定:
1、井房属于有限空间。
但巡护人员进入井房属于日常巡护,不属于有限空间作业。
各单位要明确作业指导卡中日常巡护安全注意事项,巡护人员打开井房门、通风换气、并进行硫化氢或含氧量检测后方能进入。
2、净化厂属于油田公司的一级关键要害生产部位,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必须经厂主管领导审批,在一定时期内厂主管领导可以书面委托净化厂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级、二级)》(见附件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三级)》(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共设两联,第一联由负责审查的安全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在作业前由作业负责人通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确认卡》核实安全措施后签字,交监护人持有,作业完毕后连同确认卡返回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保管(保存期一年)。
三级《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只设一联,填写、管理同一级作业票第二联要求。
第二十二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在作业前,生产单位领导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熟悉作业空间的相关结构,掌握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及其处理、救护方法。
2、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
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识。
3、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作业,其电源线路与开关之间必须有明显的切断点并挂指示牌,设专人监护。
4、取样分析(现场检测)要有代表性、全面性;
空间较大时,要在上中下各部位取样(检测),应保证有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氧气含量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标准,作业期间每4小时复查1次(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持4小时),使用便携式仪器连续检测;
看检测指标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检测结果、时间、部位、检测人、检测仪器型号编号必须登记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
测量数据记录不下,可以附加数据表形式附在作业票后。
5、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工业动火、临时用电、高空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6、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过质量安全环保科批准。
8、当有限空间内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时,严禁带入能产生烟气、明火、电火花的器具。
9、根据作业环境和有害物质的情况,应分别采用头部、眼睛、皮肤及呼吸系统的防护用具。
10、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和安全照明灯;
在金属设备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12V且绝缘良好;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装置;
易燃易爆有限空间必须使用防爆照明灯具。
1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后要清点,防止人员滞留或工具、材料遗留在作业点内。
12、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且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13、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制定合理的作业计划,拟定和掌握在紧急状况下的外出路线、方法;
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
14、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通氧气)。
15、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的作业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并由专人进行监护,定时监测。
16、发生中毒、窒息等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17、作业空间内温度应符合人体作业要求。
第二十三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注意事项
1、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应当尽快作业,以免操作条件发生变化。
间隔一段时间后重新进入作业时,作业负责人应重新按照确认卡确认安全措施,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根据设备、场所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配备必要的急救器具。
3、在作业中碰到的安全问题应当加附页,记录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以便查实和进行分析。
4、在清理有限空间少量可燃物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防爆器具。
5、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及交叉作业。
6、作业人员配戴的防护面具应当符合有限空间环境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禁止以下作业:
1、禁止无《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2、禁止进行与《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容不符的作业。
3、禁止无监护人的作业。
4、禁止超时作业。
5、禁止在有限空间内用易燃易爆油品清洗设备和工具。
6、禁止不明情况下的盲目救护。
第二十五条进入非生产区域的有限空间作业,比照上述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中“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称为可能坠落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度在2~5m,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m,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15~30m,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30m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作业时,应按不同的作业高度,分别采用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证安全。
第二十八条高处作业种类一般分为一般及特殊高处作业两种,其中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类:
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第二十九条一般高处作业是指特殊作业以外的其他高处作业。
凡进行三级以上或特殊高处作业,必须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见附件3)。
高处作业按照三级作业票管理,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登高作业许可证》在作业前由作业现场负责人通过确认卡核实安全措施后签字,交监护人持有,作业完毕后连同确认卡返回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保管(保存期一年)。
第三十一条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操作常识培训,持国家颁发的特殊作业证上岗,熟悉高处作业的基本操作程序,并熟练掌握安全防护用品的基本性能与操作要求,能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2、凡高处作业,应由施工作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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