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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社会,法律总是代表一定阶级的利益,并以这一阶级的需要变通为法的思想而表现成国家意志。
而法律上具体的是把不同的利益所得者(也是维护者)通过权利的赋予和义务的履行来实现。
统治阶级的需要通过其意志表现为国家法律来冠冕堂皇的实现和维护其利益。
并且往往在法律中表现出统治阶级具有更多的的权利面少义务;
而其他广大被统治阶级则是更多的义务少权利。
通过确立权利和义务的实际获得和履行来划分和实现利益。
柏拉图认为法律是根据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
②但他认为的大部分人却只是中产阶级及中产阶级以上的人员,把广大的社会底层奴隶阶级完全排除在外。
即便柏拉图指出:
“不是根据全国的利益而只根据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
”但这也掩盖不了他中产阶级的本质,摆脱不了他阶级的局限性,其代表的是中产阶级的利益在政治上及法律上的地位。
在柏拉图看来,需要和分工的必要性导致了国家存在有不同等级。
第一类是立法者和监护者,即国家的统治者。
第二类是军人,即国家的保卫者和辅助者。
第三类是农夫,手工业者和商人。
③即使是在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在柏拉图看来也着重在于守法者的遵守法律,履行义务。
他说:
“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
”④
其所言的利益根本是中产阶级的,是从法律角度划分不同阶级的利益,而对于广大的奴隶阶级则被完全排除在法律的调整范围。
奴隶即不是权利的行使者,亦不是义务的直接履行者。
奴隶只不过是奴隶主用来履行义务的工具而已,奴隶即不被附于人的概念,因为他们只是财产——奴隶主财富的象征。
亚里士多德师承并发展了拉图的这一思想。
他指出:
“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
”⑤其实质是通过义务和权利来为统治阶级作法律辩解,其目的是维护广大中产阶级在整个统治阶级中的利益。
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中也多次表述了关于“夫与妻之间、父与子之间、主人与仆人之间的关系,属于自然存在的秩序,应该由自然法来调整。
”这一思想是为中产阶级在奴隶面前的辩解,意在说明中产阶级的相关利益是自然形成的、是神意,应遵循自然之法,神之意识。
。
亦在告诫奴隶阶级不要做违背神的意识的事,(实质是说不要反抗),所定一切都是神意所为。
通过这一思想把中产阶级的利益的获得和保护上升到了国家意志(表现为人法)和神的意志(表现为神法)。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只有第三个阶级即中产阶级主政,才是最好的社会,因为它可以使城邦安定。
⑥“就一个城邦各种成分的自然配合说,惟有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
中产阶级比任何其他阶级都具有稳定性。
”⑦亚里士多德无论怎么辩解都离不开他阶级的本质,他只是中产阶级的代言人。
他在论述法治时认为,法治就是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以区别于为某一人或某一社会集团的利益实行的宗派统治或专横统治。
⑧实行法的统治是为了让统治阶级更好地行使权利和让被统治阶级更自觉地履行义务,且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来强制实行。
这实质上不但没有离开以权利和义务来划分和实现利益的轨道,反而强化了权利义务在利益分配中的主角地位。
以此来为中产阶级争取更多的权利,争取更多的利益。
与其说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反映“广大人们”的利益,还不如说是反映广大的中产阶级的利益更为直观且准确。
他的法治思想也只不过是在为中产阶级打造一把谋取利益的利器,目的只是为获取更多的利益。
中世纪的欧洲大陆逐渐处于教会的统治之下,利益的分配表现在法律上自然也偏向于教会。
奥古斯汀把教会教义与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思想结合起来,把虚无的神意附于他创造的神法之中,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都蒙上了一层神的色彩,有时还直接表现为上帝的意志。
奥古斯汀的原罪说认为,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在天堂的伊甸园中偷吃了禁果,犯了大罪,而使整个人类与生俱来就具有原始罪恶。
⑨他还认为教会本身是神圣的正确的,教会成员不管好坏,能否得救不在于他的品行如何,而在于他必须归依这个唯一神圣的教会。
凡不归依教会的,即使其言行无可指责,灵魂也不能得救。
这是他的教会说。
⑩
从奥古斯汀的原罪说和教会说可以看出,他首先把人的存在与上帝的存在都很好地结合在他的神法体系中。
以人出生来就带原罪和认为只有信教才能得救,其实质是在把利益的分配上升到上帝的意志,即法律上来。
固然在他的法体系中,教会的利益则被认为是上帝的利益,是神圣的。
教会的权威是上帝意志,是上帝派到人间来拯救人的罪恶灵魂的使者。
所以也就让人们默认教士阶级的利益亦是上帝的利益,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奥古斯汀还很好地把教会利益用权利和义务的形式来划分。
教堂是唯一可以静化灵魂的地方,教士是唯一可以拯救灵魂的使者,他们的权利是上帝给予的,且是带有原始罪恶的人共同默认的。
他们权利得到维护不只是上帝的意思表示,而且是带原始罪恶的人应该且必须履行的义务。
只有不违背上帝的意志,且满足教会的利益需求,教会的权利得到维护,带原始罪恶的人的灵魂才能最终得到上帝的拯救。
这样使整个教会的利益都上升到上帝的利益角度。
“根据阿奎那的神学观念,法不是人的主观产物,而是神的意志体现。
法是理性的一种命令,它是关心社会团体的人为了共同利益而颁布的。
”⑾
很显然这里的社会团体是指教会。
即法就是关心教会的利益而颁布,并且这种法是上帝的理性。
教会的利益是神的意识的要求,是上帝早已安排好的。
教会取得利益是人人应该维护,决不能背弃上帝的意愿。
在人间,教会的利益是最大的利益,不仅上帝予以维护,而且带有罪恶的人也必须帮助实现。
神法不仅是上帝的意识表现于人间的律条,而且是仅次于永恒法的最高法律。
阿奎那转述亚里士多德的话说,人从自己的本性说明不是一种社会性和政治性的动物,需要过社会生活,许多人在一起过社会生活就应该有人负责管理,谋求公共利益,为人间的安定和平就应制定法律。
在他看来制定法律的目的是加强管理,谋求公共利益。
很显然,阿奎那所称的管理就是教会对整个社会的管理,管理者则是教士。
此处的公共利益则是仅指狭义上的一个阶级的利益,即是教士阶级的公共利益。
在阿奎那的法学思想体系中,法律是维护教士利益的,其他社会各阶级及各社团都是服从教会的,是教会的一般附属物。
他们的权利就是人人信教,人人可以得到上帝的宽恕,而他们的义务就是维护整个教会的统治,维护教会的各种利益,并把这些利益贴上了冠冕堂皇的带有上帝烙印的标签。
所以阿奎那在叙述其神法思想的时候说,人生的最终目的在于来世的永生,为此仅凭人的本性能力是不够的,必须有上帝超自然的帮助,即依靠先知所启示的法律。
⑿
整个中世纪,尤其是阿奎那之后的法律条文,无不是基督教义的化身,法律则教义,教义即法的状况,体现和维护的自然也就是其本阶级的利益。
法律成了直接获得利益的工具。
阿奎那用一切可以利用的理论和知识来论证人间的不平等和服从的必要性,是神意的安排。
⒀“在人类事物中,地位较高的人必须依靠上帝所规定的权能来向地位低的人贯彻自己的主张……在人类事物中,低级的人也必须按照自然法和神法所建立的秩序,服从地位比他们高的人。
”⒁可见,阿奎那不仅把利益的分配不均看作是上帝的意思指示,并且把低级的人应服从高级的人也看作是神的指导,是低级的人应尽的基本义务,而高级的人则是上帝指派的来统治管理低级的人的。
统治的权利是上帝的权利,统治的意识(法律)是上帝的意识。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分析阿奎那的法律思想,都抛弃不了利益划分的影子,利益的分配是他法律思想的主要渊源。
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出现了新兴的法学理论,他们反对中世纪的神法,但从不否认法与利益的深层关系。
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一种把个人利益看作是人类一切行为的依据和社会发展动力的哲学伦理学说。
他认为,所谓“功利”就是指外在事物能给当事者(个人或社会)产生和带来的利益或快乐,使当事者能避免或防止的祸害和痛苦。
⒂边沁所处的时代是资产阶级上升的时期,代表着资产阶级对个人利益的极大渴求和对利益保护的极大渴望。
他把利益的需求植根于法律之中,用功利来阐述资产阶级各阶层的思想。
为了维护每个人的功利就必然需要有一个由强者组成的最高权威制定出法律并迫使弱者服从。
⒃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学说完全符合资产阶级的愿望,适应了资本主义制度发展的需要。
马克思指出,功利学说表明了社会的一切现存关系和经济基础之间的联系。
⒄功利主义说到底就是资产阶级的功利,反映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需求,满足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需要。
整个功利主义法学思想都不过是为资产阶级谋利益的正面之辞,并且通过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通过权利和义务关系来实现各阶级尤其是资产阶级的利益。
“边沁关于法律的功利主义、主权命令说,都是18世纪末以后,资产阶级现实的统治在法学理论上的表现,英国资产阶级要求进一步改革普通法,强调制定法的功能,要求公民的普遍服从,追求资产阶级更多利益的客观反映。
”⒅边沁是工商业资产阶级在法学理论上的代言人,他把获得利益转说成是求乐,而把失去利益说成是苦。
说到底他只是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是上来看待利益,看待利益与苦乐之间的关系,因为资产阶级从一产生开始对利益渴望就像是吸血鬼对血的渴望一样浓烈。
而他把这种需求看成是求乐的过程,并认为法律应该对这种求乐加以保护,明显是在为资产阶级疯狂追求利益寻求法理上的支持。
他的法律思想亦如前人不能把法与利益分开,且同样带着阶级的局限性。
耶林在其《为权利而斗争》中说到:
“这种斗争,从权利被侵害、被剥夺时开始,由于与主张自己权利的权利者的利益相对,社会上还存在着试图无视这种利益的人的利益,因此个人的权利也好,国民的权利也好,都免不了受侵害的危险。
……”
耶林直接把权利与利益的概念等同起来,权利就是利益,权利受损害就是利益受损害,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利益而斗争。
在耶林生活的时代,正是德国资产阶级自主意识要求强烈的时代。
提到利益资产阶级就必然是喜自心来,所以耶林的利益即权利的法律思想也固然受到资产阶级的强力支持。
权利在耶林的法理念中不再是用手打不着两眼看不到的空洞的东西,而是直接与资产阶级的生命-----利益挂上了钩,让权利更具有骨与血肉的关系。
这一点在耶林论述利益平衡的时候就有所表现。
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利益,其手段是通过报偿实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
在整个经济生活中,利益平衡是法律控制社会的手段,具体办法是大力提倡工商贸易。
⒆
可见耶林的法律思想也是围绕利益在作,并且把利益的取得上升到法律上的权利,使利益成为法律直接保护的对象。
符合了资产阶级对利益追求和对利益保护上的法理需要。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社会发生了重大变革,出现了一系列的新问题。
不但原存的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矛盾更加恶化,新兴的垄断资产阶级与自由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也日趋恶劣。
原有的法理思想不再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同时还出现了一些弊端。
社会矛盾表现出更加复杂化,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问题。
依照原有法理思想不但不能平衡社会各阶级的利益,甚至还使有这种矛盾加剧的倾向,以至于直接危害到资产阶级的统治。
这时急需一种新的、能满足社会现状发展的法学理论出现,庞德的社会法学在这时候呼欲而出。
庞德的社会法学同样没有把法与利益分开。
他指出为了能够通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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