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房屋租赁合同2新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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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承租人(以下简称"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复印件见本合同附件二(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房屋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赁房屋
1、租赁房屋所在建筑物基本情况
(1)租赁房屋所在建筑物坐落于中国省市区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下简称"
该建筑物"
)[该建筑物位置示意图及总平面图见附件三(略)]。
(2)甲方对该建筑物及其所占的土地拥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
该建筑物《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见附件四(略)],《土地使用权编号》[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附件五(略)]。
(3)本合同签署时,该建筑物未被设定抵押,且不存在任何其他法律障碍。
(4)该建筑物竣工验收日期为年月日,交付使用时间为年月日。
(5)该建筑物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总计地上层,地下层。
地上建筑层高不低于米,地下建筑层高不低于米。
楼板可承重公斤/平方米。
(6)该建筑物第层至第层为商业购物中心,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服装、图书、食品,提供餐饮、娱乐、教育等服务。
(7)该建筑物在租赁房屋之外设地上及地下停车场[停车场具体位置见附件三-该建筑物位置示意图及总平面图(略)]。
其中,地上停车位不少于个,地下停车位不少于个。
每个停车位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2、租赁房屋具体位置
甲方向乙方出租的租赁房屋为位于该建筑物第层的第号及第号房屋[以下统称"
租赁房屋"
。
租赁房屋具体位置及范围见本合同附件六《租赁房屋平面图》中红线范围内蓝色部分(略)]。
3、租赁房屋建筑面积
根据测绘机构出具之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测绘报告见附件七(略)],租赁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简称"
租赁面积"
),其中:
第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除另有约定为,本合同中租金、物业服务费等需要以面积计算依据的,均以本条约定的租赁面积为准。
4、甲方将如下设施设备或区域与租赁房屋一并交付乙方使用:
(1)租赁房屋所需的功能性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能够满足租赁房屋约定用途的公用或专供乙方使用的商业给水、下水、电力、煤气或天然气(外部接口)、通风、空调(包括制冷和制热)、消防(包括但不限于喷淋系统、放排烟系统、消火栓、消防报警及联动系统等)、电信(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和宽带等)。
除非该等附属设施位于租赁房屋内,乙方不得要求对该等附属设施享有排他的专用权。
(2)本合同约定的专供乙方使用的店招位和广告位以及非专供乙方使用的库房、通道、卸货区、垃圾存放区及停车位[具体位置见本合同附件(略)]
(3)该建筑物内非专供乙方使用的且能够直通各楼层的电梯。
其中,客运自动扶梯部(仅直通该建筑物及/或租赁房屋地上各楼层),客运垂直电梯部,货运垂直电梯部。
电梯的载重量分别不小于kg、kg、和kg[各电梯具体位置见附件(略)]。
(4)其他乙方正常使用租赁房屋所需的设施、设备和区域。
二、房屋用途
1、租赁房屋用于乙方销售注册商标为的女士服装。
2、为满足乙方经营所需,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房屋的部分面积用于设备配套的办公场地或仓库。
但该办公场地或仓库所占租赁房屋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租赁房屋总面积的%,否则视为乙方变更租赁房屋用途。
3、乙方如拟将租赁房屋用于本合同约定之外的用途,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同时,乙方应独立承担因变更用途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且即使甲方同意乙方变更租赁房屋用途,甲方无须为乙方的上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如乙方未能完成审批、登记、备案手续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租赁房屋用途或甲方已经同意变更用途等为由主张免予履行或承担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4、乙方于租赁房屋开业前,应完成经营所需全部审批、登记、备案等,并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
同时,乙方不得以办理(或未能办理)上述审批、备案手续为由主张免予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或免予承担法律责任。
三、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
(1)本合同租赁期限年,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包含免租装修期)。
即租赁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租赁房屋交付日与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约定的实际交付日不符的,租赁期限开始日期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的实际交付日为准。
2、续租及终止
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时提前六个月就续租事项进行协商。
除非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延长租赁期限,本合同租赁期限于届满之日终止。
四、租金及其他费用
1、租金
(1)租赁房屋的租金自租赁房屋开业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不包括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物业费、能源费、税费或其他任何费用。
(2)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的月租金标准为: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
(3)租金支付时间
①租赁房屋的租金采取"
先付后用"
的方式,且每三个完整自然月支付一次(即每三个自然月为一个支付周期)。
除首期租金及末期租金外,乙方应于每个支付周期的上一个月的首十五日前支付下一个支付周期的租金。
②首期租金指自开业日起至第一个支付周期结束之日止的期间的租金总和。
乙方应于租赁房屋交付当日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
③末期租金指租赁期限届满前最后一个完整的支付周期开始之日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止的期间的租金总和。
乙方应于支付最后一个支付周期的租金时支付末期租金。
④首期租金的首月或末期租金的末月不足一个完整自然月的,按乙方于该月实际租赁房屋的天数计算该月租金。
(4)首期租金的首月或末月不足一个完整自然月的,按乙方于该月实际租赁房屋的天数计算该月租金。
2、物业服务费
(1)租赁房屋物业服务费按租赁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元(日物业服务费=月物业服务费*12/365)
(2)如因物业服务内容增加、物价部门调整服务价格等各种原因,乙方同意甲方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并按照甲方通知的收费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
(3)物业服务费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并采取"
的方式,每一个完整自然月支付一次。
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个自然月的物业服务费。
(4)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的当月或租赁期限末月不足一个完整自然月的,该月物业服务费按日计算(即:
日物业服务费*乙方于该月实际租赁天数),并于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前个工作日内支付。
(5)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物业服务费后日内,应向乙方提供等额的合法发票。
3、能源费
(1)甲方为租赁房屋提供电力及空调(具体供应条件详见租赁房屋交付标准及条件)。
(2)甲方不为乙方提供专用的上下水、卫生间、煤气或天然气。
乙方可使用位于该建筑物公共区域内的上下水及卫生间。
(3)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能源费按租赁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元(日能源费=月能源费*12/365)
(4)如因物价部门调整能源费价格,乙方同意甲方相应调整上述第(3)项约定的能源费价格,并按甲方通知的收费标准支付能源费。
(5)能源费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并采取"
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个自然月的能源费。
(6)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的当月或租赁期限末月不足一个完整自然月的,该月能源费按日计算(即:
日能源费*乙方于该月实际租赁天数),并于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前个工作日内支付。
(7)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能源费后日内,应向乙方提供等额的合法发票。
(8)租赁房屋空调供应时间为营业日的早点至晚点。
如果乙方需要于该供应时间之外由甲方供应空调,除应提前三日向甲方提供书面申请外,还应按每小时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空调延时使用费。
4、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物业服务费、能源费、装修押金、装修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外,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但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出除外)。
5、乙方应以人民币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6、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均应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甲方变更账户信息时,最迟应于合同约定的乙方应付租金及/或其他费用前十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否则,因此造成逾期支付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7、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的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乙方应于节假日后的首日支付。
8、因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而应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各方乙方承担。
五、交付与验收
1、租赁房屋交付日
甲方应于年月日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以下简称"
交付日"
)。
2、租赁房屋的验收及交接
(1)甲乙双方应于约定的交付日前办理租赁房屋验收手续(具体日期以甲方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的日期为准)。
(2)办理验收手续时,乙方应与甲方共同检查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设施设备及区域。
如经验收租赁房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及条件,甲乙双方应共同签署租赁房屋交接单。
租赁房屋交接单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如经验收,上述任一设施设备或区域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交付标准及条件的,应将不符之处、维修或整改方式以及期限等记载于验收单中,并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
验收单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对于验收单中记载的应由甲方负责维修或整改的部位,甲方应于的期限内维修或整改完毕,并通知乙方与甲方共同办理再次验收手续。
(5)经再次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应签署租赁房屋交接单。
(6)房屋交接单签署当日为甲方实际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之日(以下简称"
实际交付日"
(7)甲方实际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之日晚于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8)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双方逾期办理租赁房屋验收或交接手续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且乙方应支付逾期期间的租金、物业服务费、能源费。
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免租装修期不予顺延,且乙方应于约定的开业日开业。
逾期开业时,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租赁房屋交付条件
(1)本合同签署时甲方拥有向乙方出租租赁房屋的完整权利(包括获得向乙方转租的权利等);
(2)租赁房屋向乙方交付前已被清空(乙方同意保留之装修装饰或财产除外),且不存在任何人占用租赁房屋内的任何面积或存在与租赁房屋有关之任何纠纷、争议或诉讼、仲裁;
(3)租赁房屋向乙方交付前能够作为乙方办理工商登记或经营所需其他审批、登记、备案的地址。
(4)任何第三方不会对乙方使用租赁房屋的行为提出主张或干涉;
(5)租赁房屋条件能够满足乙方确定的租赁房屋用途;
(6)符合本合同附件八所列交付标准及条件(略)。
4、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于租赁期限内符合本条约定之交付标准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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