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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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模板
附件1
**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专家技术咨询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是**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的非法人顾问咨询组织,在市食药安委的领导下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和各区食药安委可根据各自职能和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组建相应的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并向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推荐专家。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研究、制订**市食品安全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食品安全有关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工作,为制定和修改食品安全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发布食品安全指数等提供咨询专业意见;
(二)组织或者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活动,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向社会表达专家意见,针对食品安全舆情热点积极通过科普方式为公众释疑解惑;
(三)为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非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国家没有规定的检验方法用于执法案件判定的科学性评估、重大食品事件的危害性评估等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指导;
(四)开展食品安全专题研究或专项调查工作,参与**市食品安全领域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工作;
(五)开展食品安全技术评审工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参与“圳品”标准体系、评价体系及标识制度建设工作等;
(六)参与市食药安委组织的对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及区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工作,完成市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及其委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程序,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对自身行为、言论和提供的意见、建议负责。
第三章组织架构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专家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批准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调查报告等;
(三)组织审定专家委员会研究课题;
(四)代表专家委员会签署决议;
(五)其他与专家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大决策。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视需要设副主任委员多名,自愿报名、专家委员会选举产生。
副主任委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主任委员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召集所负责的专业组会议,签署专业组工作计划、总结、调查报告、鉴定结论、决议、会议纪要,提出专业组研究课题等;
(三)承担其它与专业组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设秘书处,选举秘书长一名,接受市食药安办(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工作指导,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制度,承办专家遴选、聘任、续聘、解聘和专家库信息管理维护等事务;
(二)组织制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承办年度和专项经费预算申报、落实和工作计划的协调、联络、推进工作;
(三)承办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评、鉴定、调研、宣传、培训等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承办专家工作的记录、考核、总结和表彰等工作;
(五)承办专项工作的专家安排、经费申请和差旅费报销和补贴核发等工作;
(六)承办专家委员会内部信息、培训教材、宣传资料等的编印工作;
(七)其它专家委员会工作事项。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12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由5-10名以上专家组成。
各专业委员会依据分工分别承担相应职责范围的专业技术工作。
对于重大和综合性工作任务,由秘书处协调各专业组共同承担。
秘书处可根据实际需要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工作。
各专业组的主要职责分工为:
(一)食品安全发展规划专业组。
主要负责深圳食品安全政策研究、战略规划、监管体制机制等方面工作。
(二)食品安全法律专业组。
主要负责深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刑侦等方面工作。
(三)智慧食品安全监管专业组。
主要负责协助开展智慧食品安全监管技术在食品生产经营现场督查、线上许可准入、食品执法、食品抽检及其他方面的应用探索等方面工作。
(四)食品许可准入与监管专业组。
主要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市场许可准入、食品安全监管以及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和咨询等方面工作。
(五)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与标准专业组。
主要负责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检验检测、风险监测、潜规则研究等方面工作。
(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科普宣传专业组。
主要负责开展居民膳食结构、食品消费量调查、风险评估、风险交流及科普宣传等方面工作。
(七)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决策与处置专业组。
主要负责开展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及演练、食物中毒分析、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食源性疾病与安全因素研究等方面工作。
(八)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动物疫病专业组。
主要负责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评估、事故调查分析处理、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标准、动物疫病等方面工作。
(九)特殊食品质量安全专业组。
主要负责开展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工艺配方研究、质量体系检查、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标准等方面工作。
(十)食品安全信用与联合惩戒专业组。
主要负责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诚信体系以及联合惩戒处理等方面工作。
(十一)学生营养健康专业组。
主要负责我市学校营养食堂标准、学生营养餐标准制定及其实施效果评估,以及为中小学生膳食指数评价、“家-校-卫”联动学生食品营养与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咨询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
(十二)食品院校专家专业组。
由高等院校从事食品营养安全研究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为深圳食品营养安全研究方向、人才培养培训及建立深圳高水平食品学院建言献策等方面工作。
第四章委员聘任
第十条委员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食品
监督管理机构等从事食品科研、食品检验检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监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一条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监督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受此限制),精通相关业务,在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三)熟悉国家和**市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等,了解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认真负责;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8岁;
(六)经所在单位同意,本人自愿接受聘任,愿意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聘任程序:
(一)推荐:
由市食药安办发通知给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及食品相关技术机构、研究单位等,由相关单位推荐。
每个单位推荐专家原则上不得超过4名;
(二)遴选:
由上一届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组成换届筹备组,根据工作需要产生拟聘任专家建议名单;
(三)聘任:
新一届专家委员会拟聘任专家建议名单报市食药安办,由市食药安办审定、聘任。
第十三条委员聘任期满,需要继续聘任的,由市食安办综合评价考核,符合规定的重新颁发聘书。
聘任期满未续聘的自动解除聘任。
第十四条委员出现下列情形,市食药安办有权在聘任期内对专家予以解聘:
(一)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
(二)连续两次无故缺席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
(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过错或失误,影响恶劣;
(四)不再具备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五)XX,私自泄露政府有关涉密信息;
(六)有其他与专家身份不符的评论或行为。
第十五条市食药安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工作规范
第十六条专家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必须有2/3及以上的专家参加。
各专业委员会视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
会议研究、讨论下列问题:
(一)审议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二)就本市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交流、研讨国内外食品安全的最新技术和重要议题;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可临时召开会议: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需对事故的起因和风险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国内外出台食品安全的最新技术标准和管理措施,可能对本市食品产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行政司法工作需要提供专家意见的;
(四)其它有需要召开会议的情形。
第十八条会议形式包括现场会议形式和非现场会议形式。
现场会议形式:
秘书处负责会议安排和记录,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指定副主任委员主持),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专家组意见。
非现场会议形式:
秘书处通过网络视频、平台语音、邮件或其他办公自动化系统等组织专家讨论相关议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指定副主任委员主持),由秘书处收集整理形成专家组意见。
专家委员会会议应当根据会议内容形成纪要或报告。
第十九条专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研究决定重要和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参会专家同意,并由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署,印发与会人员。
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纪要或决议中予以记载。
第二十条鼓励专家委委员会专家承接专题项目研究或专题调研工作。
项目管理办法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受市食药安办委托或指派参加调查、分析、评估、鉴定等工作时,不得泄漏在工作中获知的政府涉密信息和企业商业秘密。
未经委托和指派单位批准,不得对外公布有关工作结论。
第二十二条根据专家在决策咨询、项目研究、风险交流、科普宣传、应急处置等工作方面的业绩,经秘书处推荐,专家委员会评议通过,由市食药安办每年给表现突出的专家予以表彰。
第六章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专家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市食药安办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市食品药品安全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三)其他政府部门提供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专家委员会经费开支范围:
(一)专家委员会会议费;
(二)委员技术资料费;
(三)专家劳务费;
(四)专家委员会专项课题资助、调研补助等;
(五)其他技术活动补助。
第二十五条秘书处每年向专家委员会汇报经费收支情况,并报告市食药安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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