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永福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精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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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完全中学中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也纳入实施范围。
(二)执行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现阶段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年人均总量按13559元(当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12500元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按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额度即2008年12月份基本工资人均1059元)核定。
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我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在县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具体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农村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
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明确为“岗位津贴”,具体标准由县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见附件1。
一般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在县教育部门指导下确定分配方式和方法,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设立班主任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每年秋季开学后二个月内报县教育部门审批,并报县人事部门备案,每学期可分配一次。
3.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根据教师在岗单位区域及学校工作量大小划分为四类,具体的划分和补贴标准如下:
类别
乡镇及人数
人均月标准(元)
一类农村学校
永福二中、向阳小学、
永福一小、县明德小学、
明德小学、实验中学、
永福中学、县幼儿园、
教研室、勤工办、永福镇中心校、湾里初中
20元
三
类
农
村
学
校
罗锦镇、苏桥镇、广福乡、堡里乡各村级小学;
百寿镇、
三皇乡、永安乡、龙江乡各中心校、中心小学及各乡镇初中;
百寿中学
60元
二类农村学校
罗锦镇、苏桥镇、广福乡、堡里乡各中心校、中心小学及上述各乡镇初中;
永福镇村级小学;
职教中心
40元
四
北四乡村级小学
80元
各乡镇中心校在核定的本乡镇村级小学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总量范围内制定各村校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方案,报教育局审批,并报县人事部门备案。
4.班主任津贴主要体现对班主任的倾斜。
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进行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各校在本校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对班主任津贴实行单列:
小学不低于20元/人•月,中学不低于30元/人•月。
允许各级各类学校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在下限以上自主决定本校班主任津贴额度。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对班主任津贴要实行考核发放。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县教育部门要根据区教育厅下发的绩效考核办法制定教师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
同时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县教育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县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全县教师绩效工资平均数的120%提取。
县直学校、各乡镇中心校、初中、中心小学校长的绩效工资由县教育局按照《永福县义务学校校长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对校长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各个校长的绩效工资;
村级小学校长的绩效工资由各中心校参照《永福县义务学校校长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对各村级校长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各村校校长的绩效工资并报县教育局审批后实施。
四、相关政策
(一)2005年6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
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根据岗位职责大小,按工作人员所聘岗位对应桂人函〔2009〕946号文件确定的系数确定岗位津贴。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县教育局二层机构中执行事业单位工资的人员纳入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发放范围,对未列入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发放范围的高级中学、职教中心、幼儿园,其绩效工资参照义务教育实施方案执行,待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出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纪发〔2008〕40号文件精神确定;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人事、财政部门确定,即:
退休人员参照同类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总量平均水平的90%进行发放。
退职人员按在职同类人员绩效工资总量的80%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2。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要按照自治区教育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由县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六)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和操作问题
(一)义务教育学校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前,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暂按基本工资标准应对的岗位执行;
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后,从重新聘用的下月起执行新的岗位津贴标准。
(二)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全额享受岗位津贴;
基本合格的其下一年度岗位津贴按80%发给;
不合格的,按60%发给。
(三)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享受岗位津贴。
(四)新聘人员、调入人员,凡按规定办完编制、人事相关手续的,可从当月起执行单位同条件人员的岗位津贴。
(五)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岗位津贴按比例发放。
病假2个月以内的按100%发给;
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至6个月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100%;
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80%。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婚、丧、产、寒暑假期间岗位津贴照发。
(七)请事假连续或累计15天及以上者,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
(八)旷工连续或累计3天以内者,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
旷工连续或累计3-7天者,停发两个月岗位津贴;
旷工连续或累计7-15天者,停发三个月岗位津贴;
旷工超过半个月的根据永政发[1999]43号文件精神,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作自动离职处理。
(九)在岗不在编、在编不在岗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规定
1.在岗不在编
在岗不在编者(教育系统内部异动但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工作单位考核,并把考核结果反馈给在编单位,再由在编单位造册上报。
2.在编不在岗
①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抽调到教育系统外的其他单位、派出学习者,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原工作单位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工资发放。
(十)工作人员受记大过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90%;
受降职处分的,按降职后的职务发给岗位津贴;
受撤职处分的,从撤职的下月起按重新确定的岗位津贴标准发给。
(十一)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90%发给;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按重新明确的职务发给岗位津贴;
受留党察看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80%发给;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岗位津贴2年内按70%发给。
离退休人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且仍在处分期的,其生活补贴由按90%发给;
受留党察看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生活补贴则按80%发给;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生活补贴2年内按70%发给。
(十二)工作人员被判缓刑,缓刑期间停发岗位津贴,缓刑期满重新安排工作的工作人员,其岗位津贴按重新安排工作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发给。
(十三)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受立案审查尚未有结论的,其岗位津贴或生活补贴暂不发给。
待有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按照国家“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政策规定,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
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工资管理规定程序报县人事局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育部门审核,教育部门按照工资管理规定程序报人事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七、组织实施
(一)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人事、财政、教育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法,贯彻实施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经过反复研究作出的保障义务教育发展、提高义务教育教师待遇的重大决策,直接涉及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县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妥实施。
(二)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工资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
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县人事、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工作指导,共同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同时,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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