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黄土高原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扫描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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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项目实施的日常业务;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发改委会同市水保局负责年度计划的审查申报;
及时下达省上审批的投资计划;
对淤地坝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指导;
监督检查项目计划落实情况;
参加项目竣工初验。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淤地坝建设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省上下达的淤地坝建设资金及时向市水保局拨付;
协调并监督检查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
对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指导;
参加项目竣工初验;
检查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市审计局负责对淤地坝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
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县(区)水土保持局为建设单位,直接对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全面负责本县(区)淤地坝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淤地坝工程建设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
县(区)政府是责任单位,层层落实淤地入工程建设任务和质量管理责任,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序列,签订责任书,进行考核。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七条前期工作的重点内容是编制市、县(区)淤地坝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小流域坝系建设可研报告和单坝工程设计等。
其主要技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1996;
(简称国家标准)、
(二)水利部《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技术规范》SL289—2003(简称“部颁规范”);
(三)《甘肃省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建设管理技术标准》,DB62/T651—2000(简称“技术标准”);
(四)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简称“概算定额”);
(五)黄河水利委员会《小流域坝系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
(六)《甘肃省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技术导则》(简称“技术导则”);
(七)庆阳市水保局《淤地坝设计技术要点》(简称“技术要点”)等。
第八条按照市、县淤地坝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上级的安排部署,分期分批编制小流域坝系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研报告应立足于对小流域洪水泥沙资源的合理调控和高效开发利用,紧密结合坡面治理,科学布设骨干坝和中小型淤地坝等拦蓄工程、力求最终达到水沙产蓄相对平衡。
发挥最佳的拦泥、淤地、种植、灌溉、养殖、人畜饮水等综合效益。
骨干坝是坝系的主体工程,其控制面积一般应占坝系流域总面积的60%以上,应达到基本控制,力求最大限度的控制洪水、泥沙。
第九条对水文泥沙数据的应用必须持十分严谨的态度,各县(区)水保局要把当地降水,径流资料收集和分析作为一项技术基础建设对待。
应用当地气象、水文站降水资料系列和历史最大降水资料,并结合历史最大洪水调查,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分析比较,并参考有关资料,确定本县(区)坝系可研报告和各类单坝设计所采用的合理数据。
第十条按照工程规模和性质,前期工作分别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具体要求按《实施细则》执行。
市、县(区)水保局都应加强规划设计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尽快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骨干工程的单坝控制面积:
强度侵蚀区(侵蚀模数5000—8000T/km2·
a)一般为3—8km2,极强度侵蚀区(侵蚀模数8000—15000T/km2·
a)一般为3—5km2。
库容大多数为50—100万m3;
少数为100—300万m3;
个别为300—500万m3。
中型淤地坝单坝控制面积一般为1—3km2,小型淤地坝单坝控制面积在1km2以下。
骨干坝和中小型淤地坝的配置比例要合理,一般应在1:
2以上。
第十二条骨干坝坝址由县(区)水保局严格按照坝址选择条件勘测选定。
并要求坝下游溃坝洪水高程以下无住户及重要设施,库区回水线范围内水面以上无较近的住户。
实行领导、技术人员签字负责制度。
确需搬迁的,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由政府承诺,坚决搬迁。
坝址经市水保局审查确定。
中小型淤地坝坝址由县(区)水保局勘测确定,市水保局不再审查。
104
第十三条淤地坝设计标准与淤积年限按下表执行。
淤地坝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表
名称
单位
中小型淤地坝
骨干工程
小型
中型
五级
四级
总库容104m3
104m2
<
10
10-50
50-100
100-500
洪水重视期(a)
设计
年
10-20
20-30
30-50
校核
30
50
200-300
300-500
设计淤积年限
5
5-10
注:
骨干坝下游如有重要经济建设,交通干线和居民密集区,应适当提高设计标准。
第十四条骨干坝设计依据《部颁规范》、《技术标准》进行。
库区地形图、坝址地形图必须实测,并达到规定的精度要求。
不得利用1/10000或1/5000地形图放大。
对坝控面积及坝高—库容—淤地面积关系曲线由县(区)水保局负责核定,要求准确无误。
市水保局只就县(区)提供的资料进行设计审查。
中型淤地坝应参照骨干坝的设计方法编制扩大初步设计。
小型淤地坝的初步设计,可按坝系编制一本总体设计报告。
设计以安全,经济为原则精度达到施工要求。
第十五条骨干坝一般设坝体、放水建筑物两大件。
但对控制面积较大或上游有骨干坝以及下游有公路等重要设施应进行防洪安全校核,必要时应设坝体、放水建筑物和溢洪道三大件,总之,要确保工程和下游安全。
中小型淤地坝的排洪设施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多方案比较。
,可采用涵卧管、开敞式溢洪道、泄洪涵洞、泄洪竖井等多种形式;
坝系可研报告批准立项后,每年的单坝设计必须提前完成作为储备,确保按时报批。
第十六条坝系可研报告和淤地坝初设的投资概算按照部颁《概算定额》执行。
材料价格采用当地现行市场价格。
前期工作经费应按规定列入工程投资概算。
第十七条淤地坝初设阶段,工程所在县(区)政府和水保局要与有关乡(镇)、村组签订工程建设群众投劳、工程占地、淹没损失处理等责任合同。
第十八条坝系可研报告由市发改委和水保局组织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水利厅由水利厅组织初审,报经黄委会审查后,由省发改委根据黄委会的审查意见进行批复。
总库容在100万m3以上的骨干坝扩大初步设计由市水保局审核,报省水利厅初审,黄委会审查,省水利厅根据黄委会审查意见审批;
总库容在100万m3以下的骨干坝扩大初步设计,由市水保局初审,报省水利厅审查、批复,中、小型淤地坝由市水保局审查、批复,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各县(区)发改委、水保局根据已批复的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上年度淤地坝工程实施情况,于每年10月上旬向市发改委和水保局申报下一年度工程建议计划。
并附小流域坝系可研报告的批复文件;
各单项工程扩大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
县(区)政府落实配套资金,群众投劳、工程占地、淹没损失、管护责任承诺和合同文件;
上年度工程建设情况、中央补助资金及配套资金到位、使用等情况。
市发改委、市水保局根据本年度计划的控制指标和各县(区)上年度工程建设情况,每年10月底前联合向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申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
第二十条省上投资计划下达后,市发改委、市水保局要在一个月内将投资计划下达到建设单位。
淤地坝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和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属于工程位置、规模和投资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报告,经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报市水保局审查,由原审批单位审批。
若不涉及工程位置、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局部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上报,市水保局进行批复,并抄报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
第二十一条淤地坝工程建设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
市、县(区)要确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各县(区)水保局每季度第一个月2日前按照统一的格式将上季度季报报市水保局。
市水保局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统计汇总上报省水利厅水保局。
各县(区)水保局每年11月中旬向市水保局上报年报及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水保局要建立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数据库,项目储备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及时准确地反映项目储备、施工进展、运行管护、工程防汛等情况。
第五章工程招投标
第二十三条淤地坝工程建设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雄理规定)(水利部<
2002>
14号令)认真执行招标投标制。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不得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
招投标应在省水利厅、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保局的监督下进行。
建设单位应在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向省、市水保局上报拟招标项目的招标报告、招标文件。
·
第二十五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在三家以上。
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
其中总库容在100万m3以上的骨干坝,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或水工大坝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
不得借用资质或挂靠有资质的施工机构参加投标。
第二十六条工程招投标的具体程序和方法,按《庆阳市水土保持淤地坝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施工管理和质量监控
第二十七条工程施工前应根据上级对扩大初步设计审查和审批意见,完成工程设计补充修改说明书,和原设计一并作为施工、验收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八条淤地坝工程建设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和公示制度。
施工前建设单位要以单坝为单位将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建设负责人,质检负责人、设计工程量、国家投资规模、群众投劳及经营管护等向工程所在地群众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要建立工程施工领导机构,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
工程由中标单位施工,建设单位派员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安全施工责任制。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时,必须有安全施工条款。
并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现场安全员的配备等安全保障措施。
若施工中发生人身及工程安全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合同内容,依法追究施工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
第三十一条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应优先安排施工道路、施工导流、蓄水围堰和放水建筑物的施工。
骨干工程一般应在当年汛后开工,次年汛前完工。
若不能按期完工,讯前取水建筑物进口以上坝高必须满足拦蓄20年一遇设计洪水的要求,并完成放水建筑物,保证安全泄水。
中小型淤地坝要求汛前或汛后一次完成,一般不跨汛期施工。
第三十二条工程施工放线时,应进一步校核勘测设计时所引用和测设的各控制点平面位置及高程数据,进行建筑物控制点及轴线、轮廓线的测放。
各建筑物轴线的平面、高程控制点及“BM"
点应埋设固定桩,并记录其数据,永久保存。
工程竣工后将BM点测设于卧管通气孔顶以上或其它最高水位以上的固定建筑物上。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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