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劳务合同无效的责任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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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化解开施工单位在本案中的被动地位,施工单位向审理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为什么反诉请求确认无同无效?
合同有效与无效,处理的原则是不同的,法律效果也是不一样的。
合同有效,就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来执行;
合同无效,双方就不受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约束,承发包双方均对合同目的和预期无法有效控制。
合同无效,产生了损失,双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来承担,要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子中,如果合同有效,就要按造价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但在合同无效情形下,就不能追究承包人工期逾期违约责任,要按过错大小承担损失。
本案中,由于开发商发包的是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而没有进行招投标选择施工人,因此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但开发商对合同无效负有主要责任,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承包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比日万分之五的工期违约责任要轻很多。
这是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与法律后果,那么哪些建设施工合同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还有很多种,这个案子中,就是工程属于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而发包人未进行招投标的工程,所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还有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承包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建筑工程中
标无效的,转包、非法分包等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对发包人与承包人来讲,我们最关注的问题是,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有这么一个案例,北京某建筑公司将承建的一别墅工程发包给江苏某建筑公司。
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北京公司收取10%固定利润。
合同按照北京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计价,采取固定总价,即一口价。
工程施工完工之后,江苏公司与北京建筑公司结算时产生了矛盾。
江苏公司主张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较多,签证的手续不全,如果按照劳务分包合同中包干计价来计算,严重亏损,因此要求调高价格进行结算,双方产生了矛盾。
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承包商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性质是转包行为,是无效的。
这个案子,合同在名义上虽然叫劳务分包合同,但本质上是北京某建筑公司将别墅工程的主体,整个工程全部由江苏公司来承包,北京某建筑公司退出合同,是一个转包行为。
那么,针对这个案子,我们分析一下,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
首先一个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能不能结算工程款?
无效合同在法律上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毕竟承包人实际投入了人力、物力、劳动,把工程建起来了,他也有相应的合法权益,能否结算工程款?
关键要看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如果合格,也要取得相应的工程价款;
如果不合格,并且经修复仍不合格,就不能结算工程价款。
所以工程质量是无效合同能不能结算工程款的前提。
这里提一句,不光是无效合同,就是有效合同,如果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并且经修复仍不合格,也不能结算工程款,也就是你承包人投入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实际上都损失了。
第二个问题,如果结算工程款,依什么计价方法去结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司法解释),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价款来结算。
我们分析一下,应该以哪种结算方案为准,是按约定结算还是按定额结算?
从字面理解,“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可以理解为承包人对是否参照合同约定
结算工程款,有选择权,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也可以不请求参照。
它不请求参照约定,就可以请求参照定额来计价。
让我们简要分析一下,承包人的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即合同无效后,能否按照定额来计算工程款?
在确定合同无效后,很多承包人都是希望按照当年当地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
因为建筑工程签约的工程价款往往都低于当地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标准。
一般情况下,如果按照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承包人就多拿一部分利润,这就会产生一种不良的导向,因为合同无效就可以多拿利润,施工企业就会想方设法把这个合同做成有缺陷,打官司时一定要打成无效,因为打成无效比打成有效多拿利润,也就是违法的行为反到能使当事人受益。
这与我们鼓励合法行为,打击违法行为,规范整顿建筑市场立法宗旨和目的是相违悖的。
所以,司法实践中,在合同无效后,应该是参照合同约定而不是按照定额来结算工程款的。
当然,一般情况下,无效合同中只对不涉及变更的部分如何计价进行了约定,这部分当然要参照约定来计价。
但无效合同情况下,工程也存在着设计变更等因素,但无效合同往往对设计变更部分如何计价往往没有约定。
比如一个住宅工程,签订了无效合同,合同约定是固定总价。
现在设计变更加了一层楼,这一层如何计价,合同没有约定。
如何来计价?
《司法解释》16条是有明确规定的: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也就是说,在合同无效时,未涉及变更的部分参照约定计价,涉及变更的部分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又不能协商一致的,要按定额计价。
两个合起来作为最终主张工程款的总额。
篇二:
哪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哪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因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公共利益时,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合同无效就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而“行政法规”也仅指国务院
制定颁布的法规,而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庞杂,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很多,但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而且,司法实务界基本上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把管理性规范作为行政管理范畴,不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仅把效力性强制规定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
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一般主要从立法目的、设置该条款的目的来考察,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对此存有不同认定,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一些归纳和规定。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五类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
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
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曾有意见认为将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不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
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种意见。
将此情形作无效规定,维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业市场,使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保障基础,也推动了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当然,司法解释没有对哪种情形属“借用资质”予以明确,将此认定交给了法官。
实务中一般有这么几个标准:
第一,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均非承包人本单位人员。
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种情况之一或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
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土建与安装工程以招标方式,而附属工程如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那么,该直接发包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
二、必须招标的项
目,总包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将总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属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
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4、违法分包;
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
如何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
一、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属违法分包;
二、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
三、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
四、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
这几类均属违法分包。
5、转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都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得转包工程,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
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同样的规定。
需要注意,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承包人与总包方、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合同无效。
篇三: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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