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安全监理计划及安全管理重点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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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新技术、新工艺应用;
1.10.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其他可能影响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施工工序;
1.11.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2工程中所涉及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单位所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然后报经项目监理部审核批准,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二.安全管理监督:
1施工作业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必须对操作班组及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交底应有书面记录,并履行签字手续。
各施工班组班组长必须在每个班次前就本班作业的专业特点和作业条件进行逐一安全技术交底,并记入安全台帐。
2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三级教育制度,并应重点加强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安全教育记录还必须由教育人和受教育人双方签字。
3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半月不少于一次、施工班组每星期不少于一次,并应对检查的人员组成、检查部位、检查时间和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做好记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地及时进行整改。
同时,每月不少于一次由监理单位组织项目监理部对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并以书面形式和记录,以明确责任。
三.安全生产监控:
1施工单位选用、安装、使用、拆卸物料提升机和大型施工机械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1.在选用、安装前,应认真核查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禁止使用三无产品。
1.2.在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报审,在未经报审验收合格,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1.3.装拆单位和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装拆资质和资格证书,并在装拆过程中项目部安全员必须旁站监管对装拆的质量、安全负责,禁止施工单位招用无装拆许可证和个人从事装拆业务。
1.4.在装拆中监理采取旁站监管,及时制止施工人员违规作业,对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的施工企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做到防患于未然。
1.5.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空载和载重运行试验,塔式起重机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并做好相应的试验记录。
1.6.工地应指定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并落实定期检查制度,以确保其安全使用性能。
1.7.物料提升机必须安装具备双向联络功能的监控系统,施工升降机必须安装楼层显示呼叫系统,塔式起重机必须配备对讲机。
2脚手架和撑重架采用的钢管、扣件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和文件精神,尚需符合以下规定;
2.1.施工单位所进厂的钢管、扣件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
并送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制定相应的脚手架及支模架搭设方案。
2.2.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和深得划道,不得自行对接加长,明显弯曲变形不应超过《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2002版中表8.1.5的规定,且应做好防锈处理。
2.3.钢管脚手架搭设使用的扣件应符合建设部《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要求,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等,螺栓出现滑丝的扣件必须立即作报废处理,禁止再度使用。
3安全生产监理措施:
3.1.明确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理目标,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行为状态,加强作业环境防护监控。
3.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人员落实到位,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落实到位,检查有否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协议签署情况。
3.3.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3.4.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
“三宝”“四口”楼梯临时栏杆防护必须到位,外脚手架横杆、小横杆、立杆、剪力撑等受力杆件不能竹钢混搭,必须经过计算确定搭设形式。
架体与建筑物的连接点大于50%。
3.5.严格督促施工单位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严禁无证上岗。
3.6.督促施工现场消防、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工作。
3.7.督促检查施工现场供电系统保护安全可靠,进厂设备安全设施灵活、有效、能有效保证操作使用安全。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实行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动力用电与照明用电严格分接,施工现场外高压线按规定进行防护,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配电箱。
3.8.及时制止施工人员违规作业,对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的施工单位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文明施工监控:
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把安全文明施工落实到位。
1施工现场挂牌,检查挂牌内容即七牌一图是否齐全、整齐。
2封闭型管理,施工现场进出口应有大门,进入施工现场应佩带出入证,检查是否建立门卫制度。
3现场围墙,检查是否连续、安全、整齐,围墙高度不得低于有关要求。
4总平面布置,检查道路是否畅通,场地有无大面积积水,材料、构件、料具堆放及设施应按总平面布置。
5现场住宿,要求施工区与住宿区隔离分开,住宿环境应作到卫生、安全。
6生活设施,要求厕所卫生情况,饮水卫生情况及食堂是否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7保健急救,要求有必要的保健药箱,有急救措施和器材,应有经过培训的人员。
8现场防火,检查消防人员是否有配备且经过培训,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及消防水源是否满足要求。
9检查现场安全宣传标语的设置情况。
10制定落实不扰民措施,夜间施工应办理有关手续,现场禁止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11安全施工监理措施
项目监理部根据在监项目情况召开安全管理主题研讨会,落实工作职责,内部加强安全知识的深化学习,进一步强化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
②召开施工监理双方参加(邀请业主参加)安全专题协调会,以高标准,严要求为方针,制定安全管理奖罚机制。
③把安全措施作为施工方案审核的必备条件,不合要求的不予签认。
④监理通过巡查、旁站等形式对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以监理通知形式通知施工承包方整改,情节严重的同步下达停工令,并及时向业主报告安全控制状况。
⑤督促施工方落实安全施工教育,召开安全施工教育例会,例会纪要交监理、业主备案。
⑥要求施工承包方针对工程特点,制定施工防火、安全用电、场地排水、高空作业等安全专项保证方案,经监理审定后执行,并报业主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理。
第三条
市、各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确定的监管职责和范围,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监理单位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理中的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共同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负总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具体安全工作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安全工作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并支持和配合监理单位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不能免除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不能免除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工作监理人员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应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理能力进行检查。
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承担监理工作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工作监理人员,应经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监理单位的投标报价中应包含实施安全生产监理所需增加费用。
监理合同中应包含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理内容,明确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单位支付监理费用中应包含委托实施安全生产监理的费用。
各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相关内容的审查。
二、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第九条
对中型及以上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等,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实施细则具体范围主要包括: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
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包括塔式、履带式、轮式等起重吊装)。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人工挖(扩)孔桩施工:
(1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十条
对以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论证审查的意见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完善施工方案,并予以审查签认。
具体工程主要包括: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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