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其他赤城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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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结合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目标,逐步降低高危行业的比重,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坚决淘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YYY和方针政策。
积极鼓励、支持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和各种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培育先进的安全文化理念,发挥安全文化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九)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情况和重要事项,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和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十)承担国家YYY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
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向政府提出考核奖惩建议。
三、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
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省属驻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督促、检查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日常工作联系;
承办同级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四、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1.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研究解决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明确主管领导,按工作需要配备安全监管人员,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费。
4.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定期对责任制或安全生产管理规章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5.根据国家和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则、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行业、领域)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单位,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YYY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属于相关部门管理范围的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7.组织本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8.建立健全本部门(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管理档案,制定监控或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9.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10.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认真做好本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组织、指导本部门(行业、领域)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12.完成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和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县委组织部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县委管理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设置较高考核权重。
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干部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优选配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
3.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员领导干部、公务员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把后备干部、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作为培训重点,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务员接受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县委宣传部
1.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落实县政府及县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2.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文化、出版等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YYY、规章制度以及县规范性文件、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工作。
3.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根据授权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把握对安全生产宣传的舆论导向。
(三)县人民法院
负责依法审理有关人员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的刑事案件;
对有关部门提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及时审查,并裁定是否予以强制执行。
(四)县人民检察院
负责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对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的进行立案监督,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渎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处;
对安全生产事故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批捕、起诉。
(五)县监察局
1.依法对各级党委、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依法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生产安全事故中在监管监察方面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3.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并对事故调查行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武警赤城中队
根据需要,配合有关部门迅速调集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或其他工作。
(七)县公安局
1.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铁路、高速公路除外),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
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负责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的管理;
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监管。
2.负责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依法监督抽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进行防火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备案;
依法督促社会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
依法打击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行为。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
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
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负责民用爆破企业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
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确定运输路线;
组织销毁处置使用和运输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
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负责向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和依法予以取缔、关闭的企业,停止供应火工用品。
5.负责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矿山违法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矿山开采中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使用、储存爆炸物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6.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
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许可证,设定危险化学品车辆禁行区等。
7.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
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督促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对相关工作人员和参加活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突发事件。
8.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
9.制定全县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和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10.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秩序。
11.负责开展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
12.负责各类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维护控制区域社会治安和稳定。
(八)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承办县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安委会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2.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3.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YYY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4.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5.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依法组织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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