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堂镇中心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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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次规划对本片区的定位是:
中心区南片区是中堂镇未来的城市居住中心和城市公共活动中心,是中堂镇的商业金融中心、文化娱乐中心、行政办公中心、体育休闲中心,是中堂镇的核心功能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中堂镇原中心区一起担负起中堂镇新中心区的职能。
第五条规划区规模
本次规划人口规模为6万人,用地规模为265.20公顷。
第六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属东莞市规划局,如需调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本规划经东莞市规划局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
第八条规划区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号统一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的标准,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应按照图册所标定的性质进行控制。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
派出所、居委会、公厕、垃圾站、煤气站、小区商业服务中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
(不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善、环境较好的用地。
R21
R22
以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
R23
R24
R3
三类居住用地
以多、高层为主,市政公共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使用的用地。
R31
R32
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和服务设施用地,如:
派出所、居委会、垃圾站、煤气站、公厕、小区商业服务中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不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用地)
R33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或原农村居民点为主的用地。
R41
R42
以四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和服务设施用地,如;
派出所、居委会、垃圾站、煤气站、公厕、小区商业服务中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
R43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及组团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R5
商住混合用地
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建筑混合的用地,且住宅建筑面积大于其它建筑面积。
R6
中小学及幼儿园用地
居住区级以下的教育设施用地,如幼儿园、小学、中学等用地。
R61
幼儿园用地
R62
小学用地
R63
中学用地
R64
九年一制学校
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含县、区、镇)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3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厂、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东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
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设施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口岸监管用地
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口岸内的联检站和交通设施用地。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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