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产品进口程序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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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口申报时韩国海关一般对于大多数货物不进行检查只对申报书内容所载的形式上和法令上所必备的要件进行审查。
但是对于被选定为检查对象的物品韩国海关公务员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审查之后才能接受申报受理。
海关审查确认申报符合法律规定后该批货物缴纳关税或提供相当于关税税额的担保完成申报受理货物予以通关。
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在申报受理后的,;
,天内缴纳关税。
原则上对进口物品征收关税和国内税,但也有免税或部分减免的情况,已征税的进口物品用于原材料,而后出口时给予出口退税。
二、进口申报时间和条件
为便于申报,海关将申报分为出港前申报、入港前申报、保税区到达前申报、保税区贮存后申报等四种形式。
一般可于装载货物的船只抵达韩国港口5天前进行申报,飞机运输情况下为1天前,但农畜水产品或其加工品进口申报时与入港时的物品关税率表号码变更了10个单位的物品,或农畜水产品或其加工品进口申报时与入港时关税单位(数量或重量)发生变更的物品,在运载货物船只或飞机抵达韩国后报关。
2003年1月,韩国对18种农产品进行通关前税额审查管理,并将抽样检查比率由5;
提高到20;
。
这18个品种包括胡萝卜、新鲜(冷藏)蒜粒、新鲜(冷藏)整蒜、临时储藏处理大蒜、干燥大蒜,以及先前即指定的冷冻大蒜(醋酸调制大蒜)、干绿豆、芝麻、野芝麻、调制花生、干红豆、生姜、豆芽豆、洋葱、荞麦、白薯淀粉、冷冻辣椒。
主要内容是:
严格实行既定通关管理规定和政策,同时加强进口农产品检查、通关前税额检查及强化通关前后分析。
通常情况下应具备的海关通关检查的证件有:
1、发货单;
2、装货收据或航空收据;
3、包装清单;
4、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5、以百分比标注的组成成分清单;
6、加工方法;
7、生产日期证明书;
8、包装材料(对于瓶子、罐头与纸包装不作要求);
9、不含转基因的证书(针对玉米与大豆);
10、卫生证明(针对肉类、水果、坚果、蔬菜、植物、谷物等)。
韩国农产品认证制度与组织体系
一、韩国农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韩国自1993年起采取有机农产品标志和质量认证制度,1997年制定了《亲环境农业培育法》,2001年对环保型农产品实施义务认证制度,把标准化的概念引入环保型农业。
韩国规定,商店销售的农畜产品除了要标明产地,生产者及联络方法外,还须详细记载农药,化肥施用量,栽培及生长过程等,消费者通过卖场放置的电脑即可进行现场查询。
为加强卫生,安全的农产品生产,韩国引入公布标准耕作方法并对农产品进行品质认证的国际优质农产品管理制度(GAP)。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频繁发生的疯牛病、新鲜水果蔬菜食品中毒、垃圾“水饺”等食品安全问题使韩国认识到,要从加工阶段以前的生产阶段开始加强农产品的安全管理。
二、认证组织
韩国农林水产省下属的国立农产品质量管理院NAQS是韩国专门负责制定认证标准,实施审查认证,进行事后跟踪管理的国家权威机构,在全国有9个省级办事处,还有84个区域办公室。
三、认证的范围
质量认证的产品类型主要有:
农药残留量在标准1/2以下的低农药农产品、不施农药的“无农药农产品”、“不施农药和化肥超过一年的转换期有机农产品”和不施农药和化肥超过三年的“有机农产品”。
每一种农产品都有具体,严格的认证标准。
韩国国立农产品质量管理院将有机农产品,无农药农产品,低农药农产品和一般植物产品和畜产品定义如下:
1、有机农产品:
是指在栽培过程中没有使用过化学肥料和农药的农产品。
2、无农药农产品: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使用过化学农药的农产品。
3、低农药农产品: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喷射的化学农药低于安全标准的1/2。
4、一般农产品和畜产品:
植物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合理使用化学肥料和农药的农产品;
畜产品指饲养过程中没有使用过育肥药物。
标签和证书要求
一、标签要求
韩国要求所有进口食品均要求贴有韩语商标。
商标应该包括以下清晰可辨的文字记载:
产品名称、产品类型、进口商的姓名与联系地址、生产日期、货架期、数量重量、主要成分或原材料的名称等。
自2002年7月13日起针对加工的转基因商品--大豆、豆芽与玉米的强制性商标也开始生效。
从2003年7月开始,将对进口活鱼实行原产地标识制。
二、产品证书要求
韩国的植物与肉制品的检疫是非常严格的。
如果没有必须的证书与所要求的资料,任何植物与肉制品均无法通过韩国的海关。
1.红肉产品必须有以下证书:
肉制品与家禽出口卫生许可证;
出口到韩国的肉制品许可证。
2.家禽产品必须有以下两个证书:
出口到韩国的家禽肉制品许可证。
3.新鲜水果、蔬菜与坚果(除了核桃)必须具有植物检疫证书。
4.冷藏(加工)的水果与蔬菜(非罐装食品)必须具有质量与状况证书。
5.真空包装的去壳核桃必须具有植物检疫证书。
6.含有玉米或其衍生物的产品另有规定:
对于含有玉米成分的食品,由生产者或出口商以书信、报告书或者证书形式出具原料中无StarLink的证明。
其他一些具体要求
一、韩国进口家禽卫生标准提高
目前,韩国针对在中国(以下称出口国)孵化、饲养。
用于生产加工向韩国出口的新鲜的冷藏或冷冻肉的鸡、鸭、鹅、火鸡、鹌鹑、野鸡等家禽制定了15项卫生标准:
1、出口国在过去3年间未发生过高致病性禽流感;
2、在以家禽饲养场为中心、半径10公里的范围内过去两个月内未发生过新城疫;
3、家禽饲养场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过禽霍乱、雏白痢、禽伤寒、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鸭病毒性肝炎、鸭病毒性肠炎、新城疫及其他重要家禽传染病;
4、出口国政府每年需向韩国政府通报本国实施的重要家禽传染病防疫计划及实施结果;
5、出口国政府须对希望向韩国出口家禽肉的国内作业场(屠宰场、加工厂、保管场、实施卫生检查;
6、被认可向韩国出口的作业场,不得从禁止向韩国出口的国家进口或经营途经此类国家的家禽和肉类;
7、禽肉须出自出口国政府兽医官员经实施活体或解剖检疫,结果为健康的家禽;
8、出口家禽肉中,导致危害公众健康的残留物(抗生素、合成抗菌素、农药、激素制剂、重金属及放射性物质等)不得超过许可标准;
9、用于包装出口家禽的包装纸须由出口国政府认可的、对人体无害的、不造成环境污染的材料制成;
10、出口国政府每年必须以英文版本形式向韩国政府提交有关残留物检查的机构、设施、人员、检查方法、检查计划、检查实绩、残留允许标准、家禽用、动物用医药品及杀虫剂等销售实绩的详细材料;
11、出口家禽肉须将头、爪、胃、肺、食道、气管等剔除,且不得划破胴体;
12、出口家禽肉在运抵韩国的过程中,不得经过韩国不允许进口家禽肉的地区,不得被传染性家禽病的病原体污染;
13、出口国政府(兽医官)须以英文形式签发详细记载出口检疫证书;
14、韩国政府兽医当局有权对向韩国出口家禽肉的肉类作业场进行实地卫生检查;
15、韩国政府兽医当局在对出口家禽肉的检疫中,如发现与韩国政府的进口卫生条件不符的事项,可以退回或销毁该批家禽肉,并可终止该批家禽肉生产作业场向韩国出口。
二、韩国进口水产品卫生标准
1、韩国对进口水产品安全要求
根据《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中韩两国的水产品将实行统一的质、安全和卫生标准。
两国的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将分别在本国的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向对方出口产品。
即在两国的水产品贸易中,出口产品都应随货物携带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没有进口国所规定的对人体有害的细菌、有毒有害物质和金属异物等卫生合格证明书。
韩国水产品进口绝大部分已完全自由化,政府管理水产品进口的主要措施为关税水平(10;
-20;
)、检验检疫、卫生标准等。
主要法律依据有《水产品质量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对外贸易法》等。
2、卫生标准
卫生标准涵盖范围较广。
韩国除对水产品的外观、规格、新鲜度有明确规定外,对进口水产品激素、药残留、重金属、食中毒菌及其他有害物质等的含量标准也均有严格的规定。
(1)《水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定,进口繁殖和养殖用水产品时必须向海洋水产部申请检验检疫;
为确保水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海水部必须对处于生产阶段的水产品及生产水产品的水面、渔场、器材等进行重金属、贝类毒素、食中
毒菌、抗生素残留及海水部制定的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查;
对包装阶段水产品、出库后流通前水产品根据《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进行残留基准检查;
海水部可根据申请者的要求随时对水产品进行质量、规格、成份、残留物等的检定;
此外,该法还要求根据《对外贸易法》规定对水产品进行原产地标识(进口活鱼除外),对转基因水产品也要特别标注。
(2)目前中、韩检疫部门已签署《中韩水产品进出口卫生管理协定》,对我输韩水产品卫生标准作了详细规定。
(3)该协定中未列出、根据韩国法律又必须执行的标准还有:
海水部制定的《水产品检定项目》和《食品公典》规定的重金属、激素、药残留、有害物质残留允许基准等。
(4)金属异物检测。
根据(中韩水产品卫生条件)规定,我输韩冷冻水产品通关时需接受韩方的金属探测检查,规定不允许检出金属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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