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大学责任追究制度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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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推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实现建设拥有国家一流学科、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突出、国内知名的高水平综合性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奋斗目标提供有力保障,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单位(部门)及全体教职工。
二、工作原则
(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二)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三)民主公开、依法有序。
三、责任追究情形及方式
(一)由于工作失误、失察、失职等原因,给学校和单位(部门)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1、工作不力造成实质性影响或办公秩序混乱的,或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事故、案件、群体事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或工作存在问题引起师生较为强烈反应的(包括在奖学金助学金评定、评优、党员发展、干部选拔聘用中存在不良风气,在评审和人才引进等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等),或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以及其他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扣罚直接责任人1个月岗位津贴(外聘人员扣罚半月工资),并给予单位(部门)通报批评。
2、工作不力造成较为严重影响的(包括发生突发事件未有效预防及时排查、汇报、到场处理,辅导员未及时掌握学生旷课漏寝及擅自离校情况而发生较为严重后果等),或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事故、案件、群体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或工作存在问题引起师生强烈反应的(包括在奖学金助学金评定、评优、党员发展、干部选拔聘用及评审和人才引进等工作中营私舞弊、谋取私利等),或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以及其他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扣罚直接责任人2个月岗位津贴和职务(绩效)津贴,扣罚单位(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1个月职务(绩效)津贴。
直接责任人为普通职工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通报批评、调离现岗位或待岗处理,外聘人员予以解聘;
直接责任人有领导职务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现岗位或降职处理。
对单位(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3、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事故、案件和群体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包括开展大型活动组织不力出现混乱、踩踏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教师组织或操作不当造成严重损失或学生人身伤害等),或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执行上级指示影响全局工作和学校整体事业发展的,或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以及其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扣罚直接责任人3个月岗位津贴和职务(绩效)津贴,扣罚单位(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2个月职务(绩效)津贴。
直接责任人为普通职工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调离现岗位、待岗、降级聘用直至辞退处理,外聘人员予以解聘;
直接责任人有领导职务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直至辞退处理;
对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单位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或降职处理。
4、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案件(包括开展大型活动组织不力出现混乱、踩踏事件造成极为严重后果,教师组织或操作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极为严重学生人身伤害等)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上街游行、罢工罢课罢餐等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给全局工作和学校整体事业发展造成无法挽回重大损失的,或造成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以及其他造成极为恶劣影响和极为严重后果的,校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经济处罚,视情节及后果,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降级待岗或免职、撤职直至辞退处理,对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单位分管领导予以停职检查、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处理。
5、应该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发生死亡事件的,扣罚直接责任人6个月岗位津贴和职务(绩效)津贴,并予以待岗(有领导职务的予以免职)直至辞退处理,外聘人员予以解聘;
对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单位分管领导予以扣罚5个月岗位津贴和职务(绩效)津贴及降职处理。
工作不到位、采取措施不力,发生死亡事件的,扣罚直接责任人2个月岗位津贴和职务(绩效)津贴,并予以调离岗位降级聘用(有领导职务的予以调离岗位降职使用)处理,外聘人员予以解聘;
对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单位分管领导予以扣罚1个月岗位津贴和职务(绩效)津贴及诫勉谈话处理。
(二)未完成学年工作任务的单位或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根据学校划拨经费额度在其下一年度经费中扣减1000—5000元,扣罚党政一把手或部门负责人2个月职务(绩效)津贴,并进行诫勉谈话,扣罚其他班子成员1个月职务(绩效)津贴。
(三)隐瞒本单位(部门)工作失误或存在的严重问题,瞒报本单位(部门)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在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为参加评职、评优、晋级等活动提供虚假材料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扣罚直接责任人1个月岗位津贴和职务(绩效)津贴,扣罚单位(部门)负责人2个月职务(绩效)津贴。
造成恶劣影响的,扣罚直接责任人3个月岗位津贴和职务(绩效)津贴,并给予调离现岗位或待岗处理;
扣罚单位(部门)负责人3个月职务(绩效)津贴,并予以诫勉谈话。
(四)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按照《渤海大学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理;
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出现教学差错、发生教学事故,按照《渤海大学关于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规定》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理;
违反学校其他规定的,也要按照相应制度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理。
(五)后勤集团执行《后勤职工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六)具有
(一)至(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1、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3、对检举人、提供线索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七)具有
(一)至(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责任:
1、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减轻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2、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八)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责任追究程序
(一)追究中层领导干部责任,由考核处、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查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追究科级干部及其他教职工责任,由考核处、党委组织部(普通职工由人事师资处)、相关职能部门、纪检监察处、所在单位(部门)共同查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追究单位(部门)责任,由考核处、纪检监察处共同查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较为严重情形的责任追究按职责范围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其他情形责任追究由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
(三)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学校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宣布决定,并做好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四)考核处受理相关问题的举报和反映,责任追究决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考核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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