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精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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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复式汽车库compound garage 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 ̄3层存放车辆的 汽车库。
2.0.8 敞开式汽车库存open garage 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
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车库的防火分类表 3.0.1 类别 数量 名称 Ⅰ Ⅱ Ⅲ Ⅳ
汽车库
>
300辆
151 ̄300辆
51 ̄150辆
≤50辆
修车库
15车位
6 ̄15车位
3 ̄5车位
≤2车位
停车场
400辆
251 ̄400辆
101 ̄250辆
≤100辆
注:
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 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3.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
甲、 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执行。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3.0.2 燃烧性能和耐火 耐火等级 极限(h 构件名称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一级 二级 三级
承重墙、楼梯间的墙、防火 隔墙
不燃烧体2.00
隔墙、框架填充墙 柱 支承多层的柱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支承单层的柱
梁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楼板
疏散楼梯、坡道
屋顶承重构件
燃烧体
吊项(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15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
当病 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4.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
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 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4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
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 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 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5.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1 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4.1.5.2 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 的乙炔气瓶库;
4.1.5.3 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4.1.5.4 面积不超过5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4.1.6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4.1.7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8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9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4.1.10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 面。
4.2 防火间距 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的规定。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的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4.2.1 防火间距(m 汽车库、修车库、厂房、库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车库名称 和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10
12
14
三级
16
6
8
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 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 则应从其 凸出部分边缘算起。
②高层汽车库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 本表规定值增加3m。
③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m。
4.2.2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 低建筑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当较 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 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
4.2.3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较高一面处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 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 于4m。
4.2.4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极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 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 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4.2.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表4.2.6 总贮量(m3 名称
防火间距 (m
汽车库、修车库
易燃液体储罐
1 ̄50 201 ̄1000 1001 ̄5000
51 ̄20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可燃液体储罐
5 ̄250 251 ̄1000 1001 ̄5000 5001 ̄25000
水槽式可燃气体储罐
≤ 1000 1001 ̄10000 >
10000
12 15 20
15 20 25
液化石油气储罐
1 ̄30 31 ̄200 201 ̄500 >
500
18 20 25 30
20 25 30 40
①防火间距应从距车库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 防火堤外侧基脚线 距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贮量时,1m3的易燃液体按5m3 的可燃液体计算。
③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5%。
4.2.7 小于1m3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 当采用 防火墙隔开时,其间距可不限。
4.2.8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表4.2.8
总贮量 (t 名称
物 房
甲 品
类 库
3、5项
≤5 >
5
15 20
20 25
1、2、5、6项
≤10 >
10
12 15
甲类物品的分项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4.2.9 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关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汽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 表4.2.9
稻草、麦秸、芦苇等
10 ̄5000 5001 ̄10000 10001 ̄20000
20 25 30
15 25
20
棉麻、毛、化纤、百货
10 ̄500 501 ̄1000 1001 ̄5000
10 15 20
煤和焦炭
1000 ̄5000 >
5000
68
8 10
粮 食
筒仓
10 ̄5000 5001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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