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理赔实务规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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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其它部门接到客户报案后应向95519转报相关信息,也可提醒客户向95519进行报案。
呼叫中心对于客户的报案均在报案系统中进行记录。
95519接受报案时,应详细询问报案人姓名、单位、保险单号码、出险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情况。
(三)、索赔时效
被保险人请求索赔的时效期为两年,自其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两年内向保险人提出正式索赔,并提供全套索赔单证。
如果超过两年未能做到有效索赔,则视同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索赔与报案不同,索赔时效虽为两年,但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不能因而免除,仍应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
被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报案,并不意味着被保险人提出了正式索赔,必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才能视为有效索赔;
并在提供全套索赔单证后,方可赔付。
二、审查保单
(一)、核查保险单
根据被保险人的“出险索赔通知书”或95519的报案登记,核赔人员应及时在理赔系统核实保单的存在。
(二)、核实保单
核实保单存在后,要与报案记录和《出险索赔通知书》内容详细核对,如被保险人名称是否相符、出险日期是否在保险期限内,初步审核事故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等。
对由我公司承保,初步审核不属于拒赔的案件,应在理赔系统录入报案信息,生成报案号,并立即派人进行案件调查。
不属于我公司的业务,或不在保险期限的,马上通知报案人。
三、案件调查
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核赔人员要在充分把握承保情况的前提下进行调查查勘,了解出险原因,以便准确合理地进行理赔,并出具调查报告。
(一)、调查出险时间:
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对接近保险起讫期出险的案件,应慎重查实。
(二)、调查出险原因:
详细查明事故的原因,特别是重大人身伤亡案件,应对被保险人进行事故鉴定。
(三)、业务人员应参与受伤人员治疗的全过程,并监督受伤人员的治疗、用药情况,必要时,聘请专业医务工作者审查受伤人员的治疗方案及医药费,剔除不合理费用。
(四)、对于案情重大,需要聘请专业人员、机构鉴定的,我们要与被保险人协商,共同聘请专业人员、机构进行审核。
(五)、搜集有关单证。
根据查勘情况,请被保险人提交事故证明、死亡伤残证明、医疗证明、药费单据等证明材料。
(六)、缮制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判定赔偿责任和计算赔款的依据。
缮制调查报告要做到编制及时、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准确。
四、立案
索赔申请人(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经调查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理赔人员应在报案后在理赔系统完成立案登记工作,与赔案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在理赔系统备存,必要时在系统外建立专卷或案袋,以理赔系统自动产生的赔案号作为查调案卷的依据。
在责任认定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期限内;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索赔,是否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时起两年之内;
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地点是否属于保险范围内;
4、出险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或扩展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
经调查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在慎重研究做出拒赔结论后,由核赔人员在理赔系统处理“拒赔或注销”并根据权限管理,由领导签批或报请上级公司核准后,向被保险人发出保险拒赔或注销通知书。
重大案件和有争议的疑难案件在处理之前,应将有关书面材料及本级处理意见报上级公司审批。
在立案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单证
(一)意外伤残案件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事故证明
(1)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2)交通事故需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调解书;
(3)工伤事故需提供单位证明;
(4)经保险人认可,由被保险人直系亲属出具的情况证明;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医疗案件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4、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出院小结、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5、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死亡案件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户籍所在居委会或被保险人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列明被保险人父母、配偶、子女是否健在,各受益人需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并在申请书上写明受益份额(或放弃声明);
4、被保险人医学死亡证明(居民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五、估损
在保单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被保险人的损失及所提交的单证,理赔人员应进行估损并在理赔系统中提交估损金额。
保险人按照条款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估损,具体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单为凭。
具体确定医疗费赔偿范围时应注意:
治疗医院应为所在地医院,转外地医院治疗需要经当地经治疗医院同意;
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因保险责任所致人身伤害的开支,与此无关的医疗费不予赔偿;
(二)伤残鉴定:
根据伤残鉴定书,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确定赔付比例;
六、理算
在估损确定客户损失基础上,根据保单条款及特别约定所规定的保险金额、免赔额及赔付比例,计算被保险人实际赔款金额,并在理赔系统中录入赔款计算过程。
(一)重复保险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投保相同的意外保险,如果是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则不存在重复保险,每份保险都必须按保险责任理赔;
如果是意外医疗保险,则首先理赔的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后,后续保险公司赔款不能高于医疗费用中个人支付部分扣除(保险人)已付赔款的差额。
(二)赔款币别
原则上,赔款支付币种为承保时的原币种,如被保险人要求以原币种之外的其他币种支付赔款,一律按中国银行出险当日的牌价折算后的金额赔付。
七、核赔
(一)存疑案件再次调查
在核赔过程中,对于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委派调查人员进行再次调查,并生成二次调查报告,对于存疑案件必须在已再次调查并确属可赔案件情况下方可核赔。
(二)赔案审批
赔案理算完毕,应将有关文件进行最后整理,做到资料完整、准确,单证齐全,严格按照总公司制定的核赔权限进行核赔,属于本公司权限内的赔案,根据公司内部的审核权限,由复核人员复核,领导签批后结案;
超出本公司核赔权限的赔案应逐级上报审批。
严禁越权处理。
八、赔款支付
赔案经审批后,理赔人员应及时签发《赔款通知书》至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受委托人在接到通知后至保险公司领取赔款,在领取赔款时应签署“赔款收据”;
确有必要时,经被保险人填写《预付赔款申请书》,保险人可以在结案前支付预付赔款,但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拟赔偿金额的30%。
财务部门收到有关审批人签章的《赔款理算书》及被保险人出具的赔款收据,即可凭之支付赔款。
核定赔付的赔案通过公司财务收付费系统进行收付费凭证处理。
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双方确认,保险人应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结案。
九、结案及赔款批单
支付赔款后,理赔人员应在理赔系统进行“冲减保额”处理,注明赔款及保单有关项目的变动情况,加批于各联保险单后,并加盖骑缝章,另留一份存入赔案案卷。
批改内容包括:
(一)、赔款时间、原因、项目及金额;
(二)、减少后的累计赔偿限额。
若累计赔款已达到累计赔偿限额,则保单为失效保单,应予以收回。
对于单证应录入或备存在理赔系统,并生成归档号,案件工作流程结束。
(一)、赔案案卷必须进行规范化管理,要求是:
一案一卷,单证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照片及原始单据一律粘贴整齐并附说明。
(二)、理赔案卷按分级审批、分级留存的原则管理,并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十、专项赔案处理程序
(一)、拒赔案件
1、拒赔案件要严格按照条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拒赔要有确凿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应当慎重。
2、经研究后,决定拒赔的案件,业务人员应在理赔系统详细说明拒赔原因、依据,并附有关赔案材料,经核赔人审核签署意见,并根据理赔权限管理规定,报上级公司核准。
拒赔报告经批准后。
业务人员填具《拒赔案件通知书》,经核赔人核准签字并加盖公司业务专用章后,送交被保险人。
3、拒赔时,业务人员应向被保险人说明原因,认真听取意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4、拒赔案件所有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必要时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二)、预付赔款案件
意外保险赔案,原则上不能预付赔款。
对于特殊案件确需预付赔款时,应从严掌握。
1、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提出预付赔款请求,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后,经审核确属保险责任,方可预付。
2、保险责任已经确定,但保险赔款金额暂时不能确定,因而难以尽快结案,可根据已有证明材料所能确定的最低数据预付。
赔偿金额最终确定后,再支付相应差额。
3、对社会影响面大、损失较重、被保险人确实无力承担、保险责任范围比较明确和损失金额基本查清的案件,赔款金额暂时不能全面核定的,可按估计赔偿金额的50%预付。
4、预付赔款应由被保险人填写《预付赔款申请书》一式二份,详细说明申请理由,理赔人员签署审查意见并附相关材料,交核赔人审查、签署意见,送经理室审批,按规定权限报上级公司核准后支付。
《预付赔款申请书》一份在理赔系统存档(扫描电子版本),一份交财务部门作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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