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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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四)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和职技校生;
(五)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失业人员;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人员。
第五条符合享受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每人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或创业实训)补贴。
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失业人员每年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和一次创业培训(或创业实训)补贴。
在校大学生和职技校生仅享受一次创业培训或创业实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省内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做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人社发[2011]224号、泰财农[2011]61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就业创业培训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章定点培训单位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就业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定点管理。
符合条件的各类就业训练中心、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中心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均可申报,经认定后成为就业培训定点单位或创业培训定点单位。
第八条申请定点培训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有人社部门或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
(二)必须具有与承担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师资、场地、设施,有满足开设专业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三)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四)遵守国家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热心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有与培训相适应的就业渠道;
(五)近三年无重大违纪违规被处罚记录。
第九条申请定点培训单位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并附《泰州市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申请表》(附件1);
(二)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设立的培训专业及培训时间、收费标准;
(四)教师、专家名单及教师资格证或聘书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五)教学管理制度、教学大纲和选用的教材名称;
(六)教学及实训场地自有或租约凭证;
(七)《泰州市诚信办学承诺书》(附件2);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就业培训定点单位实行属地管理。
定点资格认定由当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认定工作采取审核认定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
审核认定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申请单位向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二)人社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核查;
(三)对符合条件的审核认定为就业培训定点单位。
第十一条创业培训定点单位由省人社厅统一认定,按照省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人社规[2010]4号)执行。
第十二条建立培训定点单位年检制度,实行退出机制。
年检制度办法由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另行制定。
人社部门每年对定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教学管理、就业效果、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和年检,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为合格或不合格。
对管理混乱、培训效果差的培训定点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培训定点单位资格。
第十三条建立培训定点单位星级评选制度,共五级,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
人社部门根据培训定点单位的办学理念、办学条件、教学管理、培训质量和培训后就业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星级。
第三章就业创业培训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定点培训单位要加强内部培训管理,在认定的培训专业范围内开展培训。
要按照全市“双轮驱动战略”的要求,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转型,开发更多新的有技术含量和市场前瞻性的培训项目,满足市场对技能人才的需求。
注重技能实训,加强理论教学与实训相结合,开展定向式、订单式等培训。
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采取全日制、半日制、夜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第十五条定点培训单位实行自主招生,要通过宣传专栏、招生简章、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宣传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就业去向以及培训补贴对象等内容,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定点培训单位在开班前7个工作日向人社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泰州市就业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3);
(二)培训计划及课程安排;
(三)《泰州市就业创业培训学员登记表》;
(四)《泰州市就业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五)培训学员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人社部门对培训定点单位申报的开班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批准开班。
培训定点单位严格执行培训方案,并在批准的时间内组织培训,不得随意改变,确需调整的,须提交书面申请,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培训定点单位要明确专门管理人员,加强对学员的管理和考核。
建立培训考勤制度,严禁一次多签、过后补签、冒名代签。
对上课学时达不到规定课时70%的学员应暂缓其参加结业考试,经补课到规定学时后,方可参加结业考试。
第十九条培训定点单位在每期培训班结束7日前必须向当地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交泰州市就业创业培训结业考试申请表(附件4),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学员参加结业考试。
由公共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就业培训合格证书》。
如需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定点单位还要同时向职业技能鉴定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条培训定点单位要建立就业创业培训台帐及就业人员台帐和创业人员台帐,以备相关部门查验。
市或县(市、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参训人员实名制管理,利用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就业创业培训数据库
。
第二十一条就业培训定点单位要积极做好培训学员的就业推荐工作,组织学员参加用人单位的招聘和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洽谈会,加强创业指导和后续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培训后就业率和创业率。
第四章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与拨付
第二十二条就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同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补贴标准见《泰州市就业创业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参考表》(见附件5),未列入专业可参照相近专业标准执行。
各地可结合经济发展和产业需求,会同财政部门出台本地就业创业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
第二十三条定点培训单位申报培训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机构法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就业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实行严格的审核程序。
培训补贴由人社部门汇总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
培训补贴按照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率分段给予补贴,即培训合格后按培训补贴标准的70%拨付培训补贴,培训后3个月内就业率达60%的再按培训补贴标准的30%给予拨付。
同时实行奖励制度,以培训工种为单位,以该工种培训补贴额为标准,对培训后3个月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及创业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人数达到该专业合格人数75%的奖励10%,达到85%以上的奖励1
5%。
第二十五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每人每天当地最低生活保障3%的生活费补贴。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
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第二十六条企业新录用的可享受政府就业培训补贴的对象(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的),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培训补贴,对紧缺型工种(每年由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给予全额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向人社部门申请办班,培训后向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
培训学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就业培训合格证书等材料。
第二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可享受政府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就业培训政策,建立开班审核、过程巡查、阳光公示、第三方监督等监管制度。
第二十九条实行开班审核制度。
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开班前对开班申请和参培人员的资格进行全面审核,将开班情况报送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
开班时,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派人到现场对照学员花名册逐人核实。
第三十条实行过程巡查制度。
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实行每班不定期抽查和按照学员名单(含照片)点名的巡查制度。
每个班次检查2至3次。
参加各个环节检查,相关人员都应在《泰州市就业创业培训现场检查确认表》(附件6)上签字,抽查中学员凡有2次以上不在者,该学员不得参加当期结业考核。
抽查中全班学员到课率不足60%的,要对学员人数进行重新核实。
第三十一条实行阳光公示制度。
定点培训单位在每次开班前,必须在学校醒目位置张贴公示班级情况(本班的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课程安排及举报电话)和学员名单(含照片)二份材料。
培训结业后,对领取培训补贴学员名单、培训专业及举报电话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实行第三方监督制度。
在培训开班、过程抽查和结业考核时邀请第三方参与监督。
财政部门通过第三方对培训过程、培训补贴资料和政策执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严禁人社、财政部门干部职工及亲属以干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就业创业培训定点单位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就业创业培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社部门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主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造成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核不严,玩忽职守,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二)疏于管理,不按规定到现场检查、抽查、结业考核;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五条定点培训单位被查出一次违规,暂停3个月办班资格,整改合格后恢复资格;
二次违规,取消定点培训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就业创业培训定点单位;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年检不合格或在培训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批准机关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买卖、出租培训定点单位资质的,将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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