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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有轨运输
第一节准轨铁路
第二节窄轨铁路
第三章船舶运输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二节航道
第三节码头与临时停靠
第四节客轮与轮渡
第五节行驶
第六节汛期船舶安全
第七节雾天航行
第八节浅滩航行
第九节拖航
第十节预防大风、台风的规定
第十一节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章索道运输
第五章起重运输
第一节起重机具
第二节主要安全规定
第三节大件吊装
第一节道路
第1.1.1条工地对内及对外交通运输道路,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规划应具体周密,既要满足施工需要,也要保证安全运输。
第1.1.2条对于永久性公路,应根据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应根据公路的任务、性质、运输量、沿线地形、地质等因素,确定公路等级及技术标准。
第1.1.3条对于为专项工程服务的临时性交通道路(如土石方开挖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性出碴线路等)其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保证路基坚实,边坡稳定。
2.必须根据车型选用适当的路宽。
但双车道一般不得窄于7.0m,单车道不得窄于4.0m。
必须要有错车处所。
3.弯道半径一般不小于15m,纵坡一般应控制在8%以下,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3%。
4.路的两端应修建回车场地。
5.必须作好排水设施。
第1.1.4条施工现场架设临时性跨越沟槽的便桥,其宽度:
人行便桥不得小于1.2m;
手推车便桥不得小于1.5m;
马车、斗车或汽车便桥,应有正式设计,其最小宽度不得小于3.5m。
第1.1.5条在公路的急弯、陡坡、狭路、视距不足、桥头引桥、高路堤、交叉口和地形险峻等地段,应按规定设置标志、护柱、护墙等安全设施。
无明确规定者,亦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措施。
第1.1.6条交通道路、桥梁、排水涵渠、及沿途挡护等均应经常整修养护,保持道路畅通。
各种建筑器材、废料等应堆积在道路两侧距排水沟边线20~50cm以外,以防沟壁坍塌。
第1.1.7条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严禁在土质边坡上种植农作物。
严禁任意掏挖坡脚,以防止边坡坍塌。
第1.1.8条运送超宽超长或重型设备时,事先必须组织专人对路基、桥涵的承载能力、弯道半径、险坡以及沿途架空线路高度、桥洞净空和其它障碍物等进行调查分析,确认可靠后方可办理运输。
第二节机动车运输
第1.2.1条机动车的使用必须执行公安部制订的交通规则,严禁无证驾驶、酒后开车、无令开车。
第1.2.2条车辆涉水过河前,应先了解水深及河床情况,不得冒险行车。
水面超过汽车排气管时不得行车过河。
第1.2.3条车辆在泥泞坡道上或冬季在冰雪路上行驶,必须安装防滑链,并减速行驶。
第1.2.4条车辆在施工区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洞内时速不超过8km,在会车、弯道、险坡段不得超过3km/h。
第1.2.5条车辆过渡时必须遵守渡船的有关安全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1.2.6条载重汽车载客,除取得公安部门许可证外,并遵照其规定的额定人数和车速,严禁客货混装,车厢栏板高度不足1m时不准站人。
第1.2.7条自卸汽车、油罐车、平板拖车、起重吊车、装载机、机动翻斗车、及拖拉机除驾驶室外,不准乘人。
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第1.2.8条各种机动车辆均不准带病或超载运行。
第1.2.9条当拖带车辆时,只准拖带一辆已损坏的车辆。
原则上应以大吨位车拖带同吨位或小吨位车,不准以空车拖带重车。
被拖车辆必须是方向、制动均有效,夜间有照明,并由正式驾驶员操作。
第1.2.10条各种机动车辆均不得停放于斜面坡路上,必须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并于轮胎处垫好卡木(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致溜滑。
第1.2.11条对自卸汽车除必须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外,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向低洼地区卸料时,后轮与坑边要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
2.在坚实地区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挡车装置,其高度应不低于车轮外线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钢两侧外轮边缘间距的2倍,同时必须设专人指挥,夜间设红灯。
3.车箱未降落复位,不准行车。
4.禁止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以防止因重心偏移而翻车。
5.当车箱升举,必须在车辆下作检修维护工作时,必须使用有效的撑杆将车箱项稳,并在车辆前后轮胎处垫好卡木。
第1.2.12条油罐车,除遵守上述有关安全规定外,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装有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并装有金属链条;
2.装卸油时不准穿带有钉子的鞋上下油罐,同时必须将接地线妥善接地,以防静电产生火花,引起火灾;
3.罐车附近禁止有明火或吸烟;
4.罐车装有油料时,遇雷雨天气不准停放在大树和高大建筑物之下;
5.检修油罐时必须先除油放气、进行清洗,确认罐内无油、无油气,并在打开加油口后方可焊补,若修理人员欲进入罐内作业,则必须采取装设抽风装置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1.2.13条载重汽车装运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品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行车规定。
第1.2.14条其它各类汽车式施工设备的技术安全规程,见本规程第十六篇有关章节。
第1.2.15条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规定,见本篇第二章第一节。
第一节准轨铁路
(Ⅰ)基本效定
第2.1.1条水利水电建设单位的铁路专用线,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2.1.2条由于专用线的工作项目、组织管理、技术设备与国家干线基本一致,且专用线一般均与国家干线接轨,甚至直接在国家干线过轨。
因此,两者间共性较多,关系十分密切。
为此,对于铁道部正式颁发的各运营工作安全技术规定(见本节附录),一般均应执行。
如因设备条件限制,执行确有困难,亦应结合实际,酌情处理,确保安全。
第2.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运营工作的基本法规,也是铁路安全运行的根本保证,各专用线主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犯,但对于工作线路(如铺设于采掘场工作面的铁路以及专用的运输支线等)或因设备条件,技术水平一时尚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中所列要求时,应由运营单位主管工程师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请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2.1.4条各专用线运营单位,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专用线状况及运输工作的特点编制“铁路运输规则”经所属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
各单位自行编制的“铁路运输规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与技术条件。
2.列车运行。
3.列车编组。
4.接发列车。
5.调车工作。
6.扳道工作。
7.信号。
8.养路工作。
9.工作人员安全细则。
10.事故处理。
11.其他。
(Ⅱ)其它与铁路有关的安全技术规定
第2.1.5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及人员(包括水电铁路专业队伍)。
第2.1.6条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铁路建筑接近眼界。
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线路时,应经该铁路主管部门同意或批准。
其设计和施工安排,不得违犯铁道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1.7条所有人员在铁路线路上行走或工作时,均应认真执行下列规定:
1.横越铁路时,要一站、二看、三通过。
不许钻车,严禁在运行中的机车车辆前面抢越通过。
横过双线铁路时,要同时注意两线列车运行情况;
2.顺着线路行走时,应走路肩,在站内应走两线路中间;
桥梁、隧道应走人行道;
复线区间应走两边路肩。
禁止走枕木头、道心及复线两线路之间;
3.横越停留列车或车辆时,客车应从车门越过,货车应握紧把手由制动台或车钩上越过,不准踩钩颈或提起钩销;
4.严禁在车底下、线路中心、铁轨、枕木头、桥梁上、隧道内坐卧休息;
5.机车车辆未停稳前,除调车作业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禁止扒车、跳车。
严禁任意扒乘铁路车辆。
第2.1.8条铁路道口应尽可能设在对铁路及道路均有良好瞻望条件的地点,并应按铁路有人看守及无人看守道口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
对各种道口标志及拦木护桩等,要经常保持齐全、鲜明、正确。
未经专用线上级单位批准,不准任意设置道口。
道口铺面结构应符合铁路有关规定,不准用土、石填筑道口。
第2.1.9条行人、车辆通过道口时,要提高警惕左右瞻望,确认没有来车时再通过。
机动车辆行车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不准冒险抢越。
铁路轨道未设置道口的地段,禁止任何车辆通过。
第2.1.10条各种机动车辆通过电气化铁路道口时,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m。
第2.1.11条铁路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m。
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m。
货物应堆放稳固,防止倒塌。
第2.1.12条在电气化区段通过或作业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长杆,导线等高长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少于2m。
2.在带电的接触网下,不准在敞车、平车、罐车等车辆(棚车、保温车、家畜车内除外)上进行装卸作业;
不准货物及任何物件超出机车车辆安全限界高度;
严禁攀登、乘坐机车和任何车辆的车顶、以及装载的货物上;
禁止在蒸汽机车的锅炉上、司机棚上和煤水车上、以及到内燃机车、电力机车顶上进行任何作业;
禁止用水管冲洗机车、车辆上部。
以上禁止作业部位如确需作业,应经有关铁路部门同意,并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后,方准进行。
3.在带电接触网的线路上进行调车时,禁止登上棚车(在区间和中间站禁止登上敞车和棚车)行走或使用手制动;
敞车、平板车上使用手制动机时,不准踏在高于手制动机踏板台的车帮上或货物上。
4.电气化铁路附近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通知铁路有关人员,并遵守下列规定:
(1)用水或一般灭火器浇灭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4m的燃着物体时,接触网必须停电;
若使用沙土灭火时,距接触网在2m以上者,可不停电。
(2)距接触网超过4m的燃着物体,可以不停电用水浇,但必须特别注意使水流不向接触网的方向喷射,并保持水流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2m以上。
5.以上各条未包括者,均应按铁道部(79)铁机字654号《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执行。
附录
现将铁道部正式颁发的运营工作有关安全规定重点简介如下:
(-)运输部门
1.行车人员工作安全:
铁道部运输局1982年9月编制的《行车规章》第三册中“行车人员工作安全”部分。
2.调车作业四项纪律十六项注意:
铁道部(78)铁安监字第157号。
3.《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的旅客运输安全部分:
铁道部(80)铁运字433号部令公布。
4.《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附件六”装卸车作业安全技术条件”:
交通部(72)交铁运字1497号部令公布。
(二)机务部门
1.铁路机务安全技术规则:
铁道部铁机办(63)字第828号部令公布。
2.电力机车的安全技术规定:
1976年人民铁道出版社出版《电力机车乘务员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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