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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动性原则。
3.效益性原则。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的设立。
2.商业银行的变更。
商业银行的变更包括重大事项变更和商业银行的合并与分立。
3.商业银行的接管。
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4.商业银行的终止。
二、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存款做不同的分类。
(一)存款业务基本原则
1.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2.存款机构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3.存款机构依法留足备付金。
备付金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清偿资金,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4.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5.财政性存款专营。
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6.合法正当吸收存款。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二)储蓄存款业务规则
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所有或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或外币,自愿存人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此支取存款本息的信用活动。
1.储蓄存款原则。
(1)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个人存款实名制原则。
2.储蓄存款业务规则。
(1)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结息规则;
(2)存款支取规则;
(3)挂失规则;
(4)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
(5)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过户与支取规则;
(6)储蓄业务禁止规则。
(三)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1.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
(1)财政性存款专营原则。
(2)强制存人原则。
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人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3)限制支出原则。
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4)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则。
2.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1)单位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则。
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
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2)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计息。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3)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规则。
三、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贷款以不同的标准可做不同的分类。
(一)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1.贷款人的资格。
贷款人,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在我国,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其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同时,金融机构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中,必须要有贷款业务范围,才能经营贷款业务。
2.贷款人的权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有权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3)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
(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
(6)有权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8)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附加条件。
3.贷款人的义务。
(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3)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
(4)按照合同约定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借款人账户、资产、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在对个人贷款时,贷款人应建立贷款面谈制度;
(7)个人贷款资金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8)在实现抵押权、质权时,必须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9)对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人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4.对贷款人的限制。
(1)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和银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2)信用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守《商业银行法》关于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
(3)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守《商业银行法》关于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规定;
(4)规定了不得对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情形。
(5)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贷款人不得制定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二)借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1.借款人的资格。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符合规定的境外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权利。
(1)有权自主选择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以条件取得贷款;
(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4)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5)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3.借款人的义务。
(1)依法向贷款人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有关材料,不得隐瞒,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2)依法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査,并予以配合;
(3)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应当按照借款、贷款发放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贷款本息,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5)将贷款(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保全措施;
4.个对借款人的限制。
(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
(4)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6)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7)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8)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9)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三)贷款发放程序规则
1.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3.贷款调查。
4.风险评价与贷款审批。
5.签订借款合同
6.贷款发放。
7.贷后检查。
8.贷款归还。
(四)贷款期限规则
1.贷款期限的设定。
2.贷款展期。
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五)贷款利率规则
1.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2.贷款利息的计收。
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3.贷款的贴息。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
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4.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贷款人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证券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二)证券市场
1.证券市场的结构。
包括交易所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产权交易所。
2.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6.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
二、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发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二)股票的发行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3)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4)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包括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发行条件。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4.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1.一般规定。
2.公开发行。
3.非公开发行。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组合方式进行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1.基金的公开募集。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2.非公开募集基金。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证券发行的程序
1.作出发行决议。
2.提出发行申请。
3.依法核准申请。
4.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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