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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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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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范文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
一、申办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均可申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申办条件
1、社会组织申办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申办必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校长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4、民办学校应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职业指导人员应持有职业指导资格证书。
5、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上岗证书》,实习指导教师须同时持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所开设的每个专业(工种)至少有2名大专以上学历的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学校要与聘任教师签订聘任协议。
聘任外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操作场所和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在居民楼或居民院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7、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等级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
8、审批设立学校时,学校的固定资产不少于2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并提交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法人单位的担保证明材料。
9、有规范的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明确的培养目标、培训对象,有健全的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学员管理、教师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10、有完善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规范教材。
三、办理程序
单位或个人申办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即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进行日常管理并将《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表》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即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申办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领取或从即墨劳动保障网(网址:
)选择下载审批表及申请报告、章程(文本)、规范办学承诺书(样本)、培训协议(样本);
2、申办人向政务大厅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开办书面申请书;
(2)《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组织:
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会组织提供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
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的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复印件,拟任校长、董事(理事)会成员及管理人员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证明文件。
(5)教学及实习场地证明(属自有场地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经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资产及准备作为注册资金的自有资金验资证明;
(7)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法人单位的书面担保证明及担保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本原件与复印件、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9)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发展规划、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10)拟开办专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拟使用的教材;
(11)拟开办专业的设施、设备明细表。
3、行政大厅窗口审查
(1)受理申请。
窗口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完备的,窗口为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并向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发出《现场勘验建议书》;对资料不全的,窗口决定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2)勘验决定。
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收到建议书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时,举办方需提供消防机关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书面材料。
勘验结束后,向窗口工作人员出具《现场勘验结论报告》。
(3)制发证书。
现场勘验及相关材料审核符合标准的,窗口制作《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单和《规范办学承诺书》到窗口领取办学许可证。
经勘验不符合标准的,窗口为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4)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4、申办人领取《办学许可证》的同时,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填制后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审核合格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备案》。
5、凭《办学许可证》到即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法人登记,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6、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购买发票。
7、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构代码、收费备案和其他备案手续,并于登记(备案)手续完成后5日内将登记(备案)情况(证书复印件)报送审批机关。
四、有关要求
1、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应当由学校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和职业培训学校三部分组成。
即:
(青岛)即墨(字号)职业培训学校。
民办学校外文名称与中文名称一致。
2、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不得将《办学许可证》及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它组织或个人。
3、每期学员开学前要与其签定《培训协议》,开学一月内,将培训学员花名册备案表报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培训科;
4、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变更学校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校长、变更办学地址、变更培训专业和层次、变更理事(董事)会成员、变更学校章程的须提前15天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具体由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培训科经办。
5、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春季对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年检。
凡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绝整改的予以撤销,未参加年检的限期整改,仍不年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办学资格并予以注销。
6、学员结业学校要发放《结业证书》。
属国家准入控制工种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附件: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样本);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样本);
3、《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表》(样本);
4、《规范办学承诺书》(样本);
5、《培训协议》(样本)。
即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
附件1:
邢台市蓝图职业培训学校章程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名称:
邢台市蓝图职业培训学校
地址:
团结路
邮编:
电话:
第三条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且不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非学历教育学校。
第四条本学校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技术类人才。
第五条学校规模:
基本办学规模300人。
第六条学校办学形式:
业余培训,中短期培训。
办学目的:
为社会培养技能人才。
招生对象:
下岗人员、待业青年、农村剩余劳动力、在职人员、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
第七条本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邢台市桥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即邢台市民政局。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规范
第九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安仲晨。
第十条本学校资产是2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0万元;注册资本:
10万元。
(出资者名录及出资形式、出资金额或非以现金出资的出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金额)
第十一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社会实际需要,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一)刮痧专业;培训等级:
初级、中级、高级。
(二)按摩专业;培训等级:
初级、中级、高级。
(三)美容专业;培训等级:
初级、中级、高级。
(四)营养师专业;培训等级:
初级、中级、高级。
(五)育婴师专业;培训等级:
初级、中级、高级。
(六)催乳师专业;培训等级:
初级、中级、高级。
第十二条本学校培养的学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发放《结业证书》;属国家准入控制工种(职业)的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本学校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目标、教学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本学校设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其成员为5人(5人以上单数)。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由举办者依法推选。
以后各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由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推选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审核并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发展规划和业务活动计划;
(三)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核是否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理)事。
(八)审批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校长的工资报酬
(一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第一项中修改学校章程,第五项、第六项中变更学校校长,第七项须提前15天向即邢台市桥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具体由即邢台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培训科经办审核同意备案后才能实施。
第十六条董(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召开临时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会议:
(一)理(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其它亟待决定的事项。
董事会议事规则: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但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3、制定发展规划;4、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董事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审阅、签名。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董事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董事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记录由理事长(董事长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理事会(董事会)设理事长(董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副董事长)一名。
理事长(董事长)、副理事长(副董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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