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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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鹿寨县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加强我县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规范和强化我县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提高政府应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环境,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柳州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预案》、《柳州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导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按照“以人为本,饮用水源安全防范与保护优先”的指导思想,遵循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以属地管理为主,各级政府对管辖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负总责,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资源整合、措施果断、加强协作”的原则,规范和强化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处置体系。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发生的饮用水源(含备用水源)及其上游和周边,因上游受污染水过境、入江河流受污染、船舶运输污染、企业污染物偷排或事故排放、危险化学品贮罐区泄漏、港口码头危化品(油类)泄漏等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的控制和处置。
(一)生物性污染。
一切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由此可能导致或已经出现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的污染事件。
(二)化学性污染。
一切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的污染事件。
(三)其他突发事件。
如藻类暴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
1.5事件分级
根据已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制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状态级别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5.1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
(2)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的。
1.5.2较大环境污染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
(2)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1.5.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2)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4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事故须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3)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6工作原则
1.6.1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
建立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和响应联动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源头的监测、监管,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尽可能的避免或减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保障城市饮用水供应,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
1.6.2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的原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负责。
各部门按照应急处置与救援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县的整体应急反应与处置能力。
1.6.3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在鹿寨县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饮用水源环境污染、生态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
充分发挥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县、乡镇、企业三级负责制,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级别,实行分级控制、分级管理。
1.6.4坚持依靠科学、快速反应的原则。
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与救援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与救援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置与救援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2.1.1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作为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中心,负责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决策、指挥和污染控制任务。
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启动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后,指挥中心转为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称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成员,根据不同的环境污染事故性质,由以下部门(部分或全部)的主要领导组成:
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科工贸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卫计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科工贸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人民武装部、武警县中队、县消防大队、鹿寨县自来水厂、柳州鹿源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鹿寨分公司、中国移动鹿寨分公司、中国联通鹿寨分公司等部门。
2.1.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制定控制措施,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决策。
(2)负责组建事故调查组、应急监测网络、专家咨询组等技术支持机构。
(3)督促各职能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置、现场救援、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次序等工作,并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察。
(4)统一对外发布事故所造成水体污染和处置的权威信息,负责向柳州市政府和柳州市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5)负责危急情况下,联系上级部门、周边城市和驻地部队的支援。
(6)负责协调启动饮用水备用水源和组织应急饮用水的供应。
(7)开展环境应急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县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调查处置组、应急救援处置组、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监督组、治安、交通和通讯组、后勤生活保障组、饮用水供应保障组、应急资金保障组、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工作组在发生重特大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2.2.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主任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全县饮用水应急监测、检查、演练、培训、能力建设等日常工作。
当重、特大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立刻组织开展应急与救援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与救援预案中对应的职责,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及各项工作的落实,保障整个应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写出全面详细的总结报告,组织开展事故影响评价并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恢复的意见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的信息,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调查处置组
调查处置组内设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置小组和船舶污染水域事件调查处置小组。
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置小组由县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卫计委、县安监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组成。
船舶污染水域事件调查处置小组由县交通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卫计委、县安监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组织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和船舶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及污染现场监测工作,收集河流流量、流速等水文资料,对事故的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判断事故的变化趋势;有关部门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并提出必要的处置防范措施,最大限度的减轻污染及损害。
2.2.3应急救援处置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利局、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委、县人民武装部、武警县中队、县消防大队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组织抢险队伍,救援、疏散饮用水源环境受污染事故伤害、威胁人员;采取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清理事故现场。
2.2.4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监督组
由卫生计生委牵头,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经贸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组织自来水供水水质监测,负责污染区和疏散区疾病预防工作和污染区的消毒工作,对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治;做好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设备的准备工作等。
2.2.5治安、交通和通讯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交通局、中国电信鹿寨分公司、中国移动鹿寨分公司、中国联通鹿寨分公司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在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设立警戒线,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打击各种违法活动。
2.2.6后勤生活保障组
由县民政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经贸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妥善安排因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转移、疏散群众的生活、筹集和发放救援物资工作等。
2.2.7饮用水供应保障组
由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县水利局、县卫生计生委、县经贸局、县消防大队、鹿寨县自来水厂、柳州鹿源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启动本预案,协调启用饮用水应急水源,组织应急饮用水供给,对应急水源水质和应急饮用水水质组织监测,保障群众生活饮用水的供应。
2.2.8应急资金保障组
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处置资金和救援资金,确保应急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和经费。
2.2.9专家咨询组
由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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