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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登记表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统一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工作效率,防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包括贷款种类和条件、申请资料、信息查询、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抵押物设定与评估、贷款程序、贷款偿还、贷后管理、合同变更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和程序。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信贷业务处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铁路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承办,受委托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担保公司协办。
第二章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包括以下六个种类:
一、期房按揭贷款;
二、现房贷款;
三、建造自住住房贷款;
四、大修、扩建自住住房贷款;
五、二手房贷款;
六、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期以上(包括连续3年签订1年期以上)长期劳动合同,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企业单位的职工;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
二、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四、购买、建造住房三年以(以签订购房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计算。
其中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本套住房设定抵押的,须在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后7个工作日办理);
五、具有管理中心、担保公司认可的资产设定抵押,同意选择管理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
二、利用本人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且被担保人的贷款尚未结清的;
三、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已有住房产权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含)再购(建)住房的;
四、购买别墅、多层联体别墅、商住两用住房及投资投机性住房等情形的;
五、借款申请人(包括配偶,下同)个人信用信息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
(一)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二)当前贷款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还;
(三)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
(四)单笔贷款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含6期)记录;
(五)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含24期)记录。
六、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
七、产权有异议的房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房产。
第三章申请资料
第八条基本资料。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需在管理中心下载或到管理部领取并填写一份《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书》(以下简称《审批书》),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第二代复印正反面);
二、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含未婚证明)及复印件3份;
三、家庭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其中,月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须提供本单位出具的近期连续三个月工资单。
第九条购(建)房资料。
根据不同贷款种类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3份):
一、期房按揭贷款。
购买已与管理中心和担保公司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楼盘的商品住房,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期付款发票(税务部门监制收据)。
二、现房贷款。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交易契税完税证》(或购房发票、办证相关票据)及《房屋价值议定书》(由担保公司提供,下同)。
三、建造自住住房贷款。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费用支付凭证、建房30%自筹资金凭证,要求建造住房主体封顶。
用另外房屋设定抵押的,提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以及《房屋价值议定书》。
四、大修、扩建自住住房贷款。
提供县级以上房屋质量监督部门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价值议定书》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大修扩建房屋费用支付凭证。
五、二手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以担保公司垫付剩余房款方式先取得房屋产权后,再申请贷款归还担保公司的)。
提供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原件,首付款凭证和卖方(原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贷款发放前担保公司先为借款申请人垫付剩余房款凭证。
担保公司协同买卖双方办理权证过户相关手续。
(一)转贷房产设定抵押。
借款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经贷款初审员确认后,先到银行办理商业住房贷款提前还款,提供结清单、最后一次还贷回执、办理转贷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房屋价值议定书》。
(二)其他房产设定抵押。
提供原贷款的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和同意提前还清证明以及另用于设定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价值议定书》。
七、异地贷款。
(一)提供异地市级管理中心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贷款情况证明以及异地市级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二)按照贷款种类提供相应购(建)房资料。
(三)已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城市包括、、湘西、、、永州、等七个地(州)市。
第十条按揭贷款项目审查。
(一)管理部对按揭贷款项目实地考察,从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合作风险评估。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提供《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公司近期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审查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完成,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合作的决定。
对不符合贷款合作条件的,管理部应当说明理由;
符合条件的,与合作楼盘(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三)建立按揭贷款合作楼盘台账。
管理部每月按时向信息中心报送新增按揭贷款楼盘相关信息,并由信息中心汇总后建立按揭贷款合作楼盘数据库。
第四章信息查询
第十一条房屋产权信息查询。
一、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原则上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准。
跨管理部申请贷款的,贷款地和缴存地均须查询(含期房已备案登记信息)。
二、家庭已转让注销的房屋产权原则上不纳入计算家庭已有产权面积,但房屋产权转让注销超过两次(含)以上或转让住房为别墅、多层联体别墅的,须纳入家庭已有产权面积计算。
三、因离异情形致使房屋产权权属发生转移,且不归属现借款申请人的,此房屋产权面积不纳入已有产权面积计算,但该房屋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目前尚未结清的,须纳入借款申请人已有产权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一、借款申请人须在《审批书》上签定“同意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及住房公积金情况声明”,授权管理中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台账(附件5),依规查询,逐笔登记,并对异议处理情况予以记载。
三、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存在单笔贷款(含信用卡,下同)累计逾期3期以上或连续逾期2期(含2期)以上负面信息的,须向管理部出具由相应金融机构提供的《非恶意拖欠证明》,并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履约还贷承诺书》(附件1)。
四、利用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借款申请人家庭已利用贷款购房情况,确认本次借款行为属第几次购房贷款。
第五章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 最高贷款额度。
一、市五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二、、望城、浏阳、宁乡四县(市)为30万元;
三、铁路分中心所辖职工在市区工作居住的为40万元,其他市州参照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额度执行。
第十四条可贷额度。
借款申请人的可贷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按照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额)和购建房等两方面情况进行测算对比,取最低值。
一、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情况测算可贷额度。
(一)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或缴存比例低于《关于做好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工作的通知》(长金管发〔2010〕10号)文件规定的,可贷款额度按照以下公式测算。
夫妻双方都已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按双方可贷款额度之和测算。
可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12×
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额度确定:
1、财政全额预算单位的缴存比例为12%;
2、财政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10%;
3、国有、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8%;
4、其他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5%;
5、达到上述规定比例,且月缴存额不低于320元。
(三)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均达到上述规定的,可贷额度即为最高贷款额度。
二、按购建房情况测算可贷额度。
(一)购买住房贷款额度原则上不高于总房款的70%,但首次购买140平米以下普通自住房的,可以为80%;
(二)已利用贷款(包括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总房款的60%;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不高于评估价的70%,且不超过工程实际造价;
(四)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70%(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所购房产抵押的,可以为80%);
(五)购买精装修住房的,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50%;
(六)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所剩本金余额。
第十五条贷款额。
根据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不同情形进行测算,贷款额不超过可贷额度的规定比例。
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中有多笔贷款存在多笔负面信息的,不进行累加,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在多笔贷款中取单笔负面信息(逾期纪录)的最大值作为审核依据。
一、负面信息未有或存在下列情形的,贷款额按可贷款额度全额审核:
1、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5期(含5期)以下记录;
2、准贷记卡存在透支90天以下未还记录;
3、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3期以下记录;
4、贷记卡、准贷记卡和借记卡因金融机构服务、设备及其它非主观原因存在卡(年)费逾期记录、且现已结清。
二、负面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贷款额不超过可贷额度的90%。
1、单笔贷款存在连续逾期2期(含2期)以下记录;
2、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6期以上12期以下记录;
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90天以上180天以下未还记录;
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3期以上5期(含5期)以下记录。
三、负面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贷款额不超过可贷额度的80%。
1、单笔贷款存在连续逾期3期(含3期)以上5期(含5期)以下;
2、累计逾期12期(含12期)以上17期(含17期)以下情形的;
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
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含6期)记录;
四、负面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贷款额不超过可贷额度的70%。
1、单笔贷款累计逾期18期(含18期)以上24期以下;
2、近两年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第十六条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
借款人当前有其他贷款的,同时纳入月偿还贷款本息额测算。
第六章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条贷款期限按以下确定: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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