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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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科类课程由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构成。
第一课堂课程包括通识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个性课程,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在专业培养方案中具体规定;
第二课堂的具体课程以《南昌大学大学生素质拓展与第二课堂学分认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必修课程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程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选择性修读的课程。
第四章 学分设置
第九条 课程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该门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期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理论教学16学时计1学分;
实验教学32学时计1学分;
集中实践环节(实习、课程设计等)每周计1学分;
毕业设计(论文)计7-10学分;
公共体育课32学时计1学分;
军事理论课36学时计1.5学分。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条 专业学费根据不同专业的培养成本、专业特色、学科差异确定,其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学分学费根据学生所修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确定,其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六章 学生选课
第十二条 学生所修课程必须是专业培养方案所开设的本科类课程。
所选课程的数量应从个人实际出发并符合培养方案的要求,不得在同一上课时间修读不同的课程,每学期所修总学分不得低于15学分(毕业当年不作限制),不得超过35学分。
第十三条 选课原则与要求
(一)学生在选课前须认真阅读本专业培养方案,充分征询本科生导师的意见,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课。
(二)学生按时注册、足额缴纳专业学费后方有资格选课(特殊情况需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选课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分学费。
开课两周后,经核准选定的课程,不得变动。
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学分学费者,当前学期选课无效并自动失去课程考核资格和下一学期选课资格。
(三)实行毕业设计(论文)选课资格制。
毕业前一学期(即四年制第七学期、五年制第九学期)结束后,如所获总学分低于毕业要求总学分并相差35学分(不含毕业学期初补考所获学分)以上者,则取消其毕业设计(论文)的选课资格。
(四)学生XX和许可获取他人选课数据,或修改、添加、删除他人选课数据,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学费结算
第十四条 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学分学费按“先选课后缴费”原则收取。
第十五条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专业学费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学生所选课程一经确认,不予退选。
学生在所选课程第三次开课前退课,不收其学分学费。
第十七条 经本人申请,开课学院考核、教务处审批,学生部分课程可免修免考,免修免考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 学生在其所在专业毕业最低总学分外要求加修或跨专业选修课程,按所修课程规定学分加收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费。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认定在外校学习取得的学分,须缴纳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转出专业不一致者,若学年中第一学期转入,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
若第二学期转入,则按前后两个专业的专业学费算术平均数计收。
学生已修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因退学、转学、出国、入伍等原因休学或保留学籍、中断学业的学生,按月计收其当前学期专业学费。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休学(服役)期满返校学习,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专业学费。
专业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学分学费按实际已修课程多退少补。
第二十二条 开除学籍者,其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对提前一学年修满学分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其实际学习年限缴纳专业学费。
在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内修满学分毕业,减半收取该学年专业学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毕业(结业、肄业)前,须缴清专业学费和所修课程学分学费方能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资格,正常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擅自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予认可。
第二十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均须经过考核,并取得60分(合格)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和要求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各课程教学目标制定。
成绩记载采取百分制(60分为及格)、五级制两种形式。
五级制记分转换为百分制记分时,按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进行折算。
考核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比例,一般不得高于60%。
缺考学生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七条 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某门课程作业总数的1/3或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的学生,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考核成绩标识为“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或重选其它课程。
第二十八条 通过补考或重修取得学分的课程,学生成绩单上一律以“及格*”记载。
第二十九条 违反一般考核纪律或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标识为“违纪或作弊”,并给予相应处分。
因考试违纪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一年可申请重修1次。
第三十条 采用绩点制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1.绩点的设定:
等级
A
A-
B+
B
B-
C+
C
C-
D
D-
F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百分制
参考标准
90-
100
85-
89.5
82-
84.5
78-
81.5
75-
77.5
71-
74.5
66-
70.5
62-
65.5
60-
61.5
补考及格
不及格
2.学分绩点的计算: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所修课程的总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计算学生在校所修课程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时,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缓考考试及格者,按正常考试成绩计算绩点。
第三十一条 学生如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日内(寒暑假顺延)提出成绩复查申请。
复查成绩,应填写《南昌大学学生成绩复查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本科教学的院领导同意并报经教务处批准,由开课学院组织教师(3人以上)代为查阅试卷成绩,并将查询结果反馈教务处。
如需更改成绩,须报教务处处长审定。
第九章 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前持学校医院证明或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填写《南昌大学缓考申请表》,由学院分管本科教学的院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按实际缓考成绩记载。
第三十三条 首次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未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给予1次免费补考机会。
必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按学分缴费重修。
选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可按学分缴费重修,或改修同类其他课程;
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放弃。
但已修课程不合格成绩将记入成绩单。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首次修读已合格课程的考核成绩不满意,经慎重考虑愿意重修该课程,可申请按学分缴费重修。
申请批准后,原课程成绩注销,不能恢复。
课程成绩以重修考试成绩实分记载,申请重修已合格课程的累计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
第十章 课程的免修免考
第三十五条 已修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在3.3以上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已系统掌握某门专业课程(专业主干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内容,可申请参加院系组织的专业课程免修考试。
含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和实践课程,不得免修免考。
第三十六条 每生申请的免修免考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专业课程总学分的20%。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请免修考试,应在学期开学初提交免修申请,经院系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成绩在85分以上者,给予应得学分,并在学期末按免修考试实得成绩记载。
第十一章 交换生的学分认定
第三十八条 在校期间参加交换学习的学生,可向相关部门和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将在对方学校获得的学分转换为我校的课程学分。
学院依据学分转换申请单登记成绩,并归档申请单和原始成绩单复印件。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重修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
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在结业后的重修考试中作弊者,不得再次申请重修;
结业一年内未修满学分、不参加答辩或答辩未通过者,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一年内未申请补领毕业证书者,学校不再受理。
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规定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并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四十一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者,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江西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2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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